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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优先受偿(按揭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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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主观题比较容易忽视的知识点

信用贷款优先受偿(按揭贷款优先受偿权)

1抵押权预告登记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产生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是: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情形,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从权利随债权转让而转移,且不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必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权利从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关于违约金是否应当进行调整的问题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但是必有例外,即: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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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优先受偿权范围原则上以实际投入到工程中的款项为准,不包括垫资利息。

【裁判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违背诚信原则进行虚假诉讼的,法院应当主动加以甄别。在出现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正常、劳资双方“手拉手”诉讼等情形时,应谨防用人单位及有关债务人利用职工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特性,以虚构职工债权方式不当减损企业外债偿还能力。

【案例来源】2021年7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十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为前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结算协议约定了最后一期工程款支付时间,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不宜早于该日。承包人退场之时以及结算协议签订之时,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未确定或者尚未届满,不能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辽宁鞍山,一男子去世前,以房产抵押贷款4万元,男子去世后,银行将其继承人告上法院,请求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要从20年前说起,当年,男子路某及女儿小路、房地产公司、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小路及路某向银行借款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房屋面积为77.29㎡,借款期限为20年,贷款自今年4月止,月利率为4.2‰,逾期利率每日万分之2.1的罚息,合同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法。

而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未偿还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合同同时约定,路某及小路用其购买的房屋为借款作抵押,房地产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随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路某也一直履行约定,如期偿还利息。不料,自从路某去世后,这笔贷款的还款事宜便搁置了。银行在知道消息后,一纸诉状将小路告上法院,请求享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1、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时间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2、银行与小路、路某、房地产公司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银行依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路某、小路足额发放了贷款4万元,小路、路某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小路、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5453.96元及利息,显系违约。

现路某已去世,继承人为小路,故小路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

3、但是,银行并没有对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此问题,无论是案涉借款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在的《民法典》关于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均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借款发生时,三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以案涉房屋为借款作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事后亦未补办抵押登记,

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所以,银行对案涉房屋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房地产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案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小路需要偿还借款15453.96元及利息;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过后,银行提出上诉,表示拥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被法院驳回。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抵押财产变价款分配之优先范围:

  【裁判要旨】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迟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列。若抵押合同中未约定债权人可优先受偿法院罚息,则在执行程序中应作一般债权予以分配。

辽宁鞍山,一男子去世前,以房产抵押贷款4万元,男子去世后,银行将其继承人告上法院,请求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要从20年前说起,当年,男子路某及女儿小路、房地产公司、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小路及路某向银行借款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房屋面积为77.29㎡,借款期限为20年,贷款自今年4月止,月利率为4.2‰,逾期利率每日万分之2.1的罚息,合同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法。

而且,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未偿还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合同同时约定,路某及小路用其购买的房屋为借款作抵押,房地产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至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随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路某也一直履行约定,如期偿还利息。不料,自从路某去世后,这笔贷款的还款事宜便搁置了。银行在知道消息后,一纸诉状将小路告上法院,请求享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1、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借款时间虽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约定的还款期限为民法典实施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2、银行与小路、路某、房地产公司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银行依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向路某、小路足额发放了贷款4万元,小路、路某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小路、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15453.96元及利息,显系违约。

现路某已去世,继承人为小路,故小路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

3、但是,银行并没有对房屋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关于此问题,无论是案涉借款发生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现在的《民法典》关于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均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借款发生时,三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以案涉房屋为借款作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事后亦未补办抵押登记,

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所以,银行对案涉房屋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房地产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是,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案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小路需要偿还借款15453.96元及利息;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过后,银行提出上诉,表示拥有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但被法院驳回。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