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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信用贷款中介坑了(信用贷中介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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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言版本较多,谁知道哪个才是符合此案事实,总之吧,做人要讲信用,给人家承诺的就要对现,不能骗人家,有的人啊,你扣人家几十块钱人家都不会放过你。//@奇妙暖阳fM:我看的说法是三个人是公司管理层的…//@风炼砂:有说法,女的是财务,凶手打工的工资被中介私吞了,去找她讨要,财务给凶手-看了转钱给中介的转帐纪录,并打电话叫中介来处理。中介带了两个帮手,叫凶手去中介所谈,凶手不愿去,争执中凶手夺刀杀掉对方三人。

别小默

东莞杀人案里这名女子真牛!她做对了两步:首先是迎着凶手上,要是杀人者想杀她,一个女子是跑不掉的,大概率会从背后捅了她,她勇敢面对,起码能够看清对方刀在哪儿;而是知道用器具阻挡,她拿起椅子使凶手无可奈何,这奋力一搏,为警方的到来争取了时间,也很好的保护了自己。 这是个智勇双全的女中豪杰。

苗女士委托中介将自家的房子出售,并签订了合同。中介为其找到了买家刘先生,没想到,当中介请苗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苗女士已经私自和其成交,并办完了所有手续。中介遂起诉了苗女士,要求其赔偿59万元。

苗女士的房子是母亲留给她的。苗女士打算卖掉,于是和某中介签了合同,约定房屋最低价为240万元,委托期内,苗女士不得私自出售、出租的改变房屋产权的行为。否则按照房价的10%支付违约金。

苗女士后来才知道,继承的房产,有很多手续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没有完成,房子就没法正常交易。

这期间,中介多次告诉苗女士,由于行情不景气,因此房价定得有点高,不好卖。半年后,苗女士无奈,只好和中介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把房屋最低售价变更成了230万元。

之后,中介便给苗女士找到了买主刘先生。双方都比较满意同意成交。于但是房产证过户手续却迟迟办不下来。

直到一年多以后,苗女士正式拿到了房证。苗女士想着终于可以完成卖房全部手续了,没想到,一个消息却让她感觉自己被骗了。

苗女士无意中得知,自己的房子被中介卖给刘先生,但是成交价却是300万元,而中介公司告诉自己的成交价是240万元。中间的差价竟然高达60万元。

苗女士气坏了,作为房产中介,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中介义务,但是对方竟然背着自己高价成交并没有告诉自己,这谁能接受。

苗女士的房产证到手之后,中介一直催促她和刘先生办理成交手续,但是苗女士已经对中介的做法深恶痛绝,很反感,因此并不理会。并于知道这一消息的三个月后,和该中介公司解除了委托合同。

又过了三个月,中介得知苗女士的房子还是卖给了刘先生,不过登记在了刘先生妻子名下。中介公司也生气了,认为苗女士就是为了跳单而解除了合同,违反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约定。

于是,中介便以苗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赔偿59万元违约金。

@雷霆看法

本事件中,其实存在着两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一个是从中介公司的角度看,他们担心跳单,也就是买卖双方私下抛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另一个问题是,卖家担心被中介坑。正如本事件中出现的问题一样,中介两头欺瞒,和买家签合同一个价,和卖主却说成低价成交。目的当然是从中渔利。

苗女士因为中介先行违约,因此解除了合同,之后把房子卖给了中介给他找到的买主刘先生。

中介最担心卖家和买家私下交易,确实就变成这样了,让他们原本可以挣到的钱也飞了。原因还是因为中介自己。

中介公司和苗女士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当秉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而该公司的做法却刚好相反。

《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的性质看,居间合同之需要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的,不是代理服务,也就是说,中介只负责给委托人提供真实信息,并随时报告给委托人,最终达成收取报酬的目的。如果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更重要的规定是,居间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而本事件中,显然中介违反了居间人基本操作规范,属于违规操作。该中介不仅没有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也没有如实告知苗女士房屋真实成交价格,而且还与刘先生违规签订了合同。因此中介违约在先,因此,苗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对中介公司的诉求,审理认为,中介公司违规操作,试图欺瞒买卖双方,从中渔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居间人的法定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无权要求苗女士支付违约金,最终驳回了中介的赔偿诉求。

对于苗女士的做法,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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