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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大额贷款发票(银行贷款发票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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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有这么大本事吗?刘某冒充沈阳市税务局帮人办理大额柴油发票、办理工作、消除前科和孩子办理转学等事情骗取于某某81万元,这起发生在台安县诈骗案近日宣判。(文中均为化名)

信用卡大额贷款发票(银行贷款发票的用途)

2019年12月,被告人于翠花将其表姐被告人刘玉芹引荐给被害人于大江相识,并向于大江谎称刘玉芹系沈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且家中背景深厚,使得于翠花、刘玉芹二人深得于大江的信任。

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于翠花以其和刘玉芹有能力为于大江办理大额柴油发票、为于大江朋友办理工作、为于大江消除前科、为于大江孩子办理转学等各种理由骗取于大江钱财,刘玉芹帮助于翠花收取所骗款项,并按于翠花的要求以多种借口蒙骗、应付、拖延于大江,使得于大江在此期间持续上当受骗。

其中,于翠花、刘玉芹以能办理柴油发票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54.45万元;以能帮助于大江朋友高建国调动工作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25万元;以能帮助于大江消除前科劣迹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5万元;以能帮助于大江儿子转学到省属重点高中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20万元;以能帮助于大江在沈阳租赁学区房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3.39万元;编造刘玉芹出售房子需要缴纳税款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4万元;编造刘玉芹家属经营公司需要借款为由骗取于大江人民币81万元。

综上,被告人于翠花、刘玉芹共诈骗于大江人民币192.84万元,其中刘玉芹分得赃款人民币2.39万元,赃款被二人挥霍及用于日常开销。2022年4月17日,被告人于翠花被GA机关抓获归案;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刘玉芹被GA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于翠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玉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于翠花、刘玉芹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翠花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刘玉芹提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于翠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于某,女,1979年5月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

辩护人认为,于翠花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玉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女,1978年10月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

辩护人认为,刘玉芹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依法应从轻处罚。

2023年3月3日,台安县人民法院公开此案判决。

台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人于翠花伙同被告人刘玉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2.被告人刘玉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3.被告人于翠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4.被告人刘玉芹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翠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32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玉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刘玉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于大江经济损失人民币23900元,剩余部分1904500元责令被告人于翠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退赔给被害人于大江。

四、GA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按物证保存。

@云端法治故事 (2022)辽0321刑初309号

老板应注意的十大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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