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为出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出卖人(借款人)还款则买卖合同不生效。该买卖合同非真实买卖合同而属于让与担保。
最高法认为:
关于黎二村合同的效力问题。
原审查明,黎二村委会与温州黎明厂于2001年10月18日签订《厂房卖尽契》《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即黎二村合同,约定温州黎明厂向温州市郊黎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黎二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温州黎明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黎二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同时还约定,如黎二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受买,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
虽然黎二村与温州黎明厂签订了《厂房卖尽契》《房屋买卖协议(补充)》,但结合双方所签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双方并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首先,黎二村合同关于“温州黎明厂向温州市郊黎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86万元全部由黎二村委会担保,在五年期限内,如温州黎明厂自行偿还上述借款,则卖尽契不生效,如黎二村委会代偿,则契约生效。"的约定属让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黎二村合同并非房屋买卖合同。而且黎二村委会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代偿合同约定的486万元借款。据查,温州黎明厂借款到期后没有归还借款,黎二村委会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温州黎明厂全部486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判决,分别于原二审期间及2008年代偿100万元借款及3645625.10元执行款。虽然黎二村委会代偿了款项,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五年期限。
其次,黎二村合同关于“如黎二村委会愿在五年内买受,则以成交之日市价为准,如不愿受买,应由双方共同出卖给他人。"的约定属预约买卖合同,亦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黎二村委会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提出买受意愿。本案再审时,黎二村已自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向温州黎明厂买受厂房,而且双方也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年内将厂房出卖给他人,故双方并未就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达成共同意思表示。综上,黎二村委会未与温州黎明厂建立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法条援引:
(已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2018
最高法民再207号•2019-12-17
担保纠纷裁判规则
担保纠纷裁判规则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点-担保法知识体系
债的保全是指:为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形式共有5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
人的担保: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如保证。
物的担保:以特定的财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以金钱为标地物而设立的担保,即定金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主债务人追偿权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只不过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已。
担保制度解释第19条: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范围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1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考试##法律##民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担保法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