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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追偿(信用保证保险贷款中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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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想不太明白,一车货物,司机或者物流或者厂里买保险,只给其中一方来买,不能重复购买。花钱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预防万一发生意外,有个80-90%的保险赔偿保障,当然谁都不希望出险。如果不出险,保险费保险公司赚了也是正常的,出险了按规定定损走程序赔偿就对了,为啥还要继续追偿,对于百姓而言不是失去保险二字的意义了? 到底哪方来买才不会继续被追偿? 再比如很多买人身意外险的,商业险的等等保险,是不是也是有这样的追偿机制? 上面说的这个案例是一家做物流的同行遇到的事情,困扰了他近两年了。 望内行人指点迷津。//@琳琅满目巧夺天工:司机自己的原因翻车是关键点。货值损失是焦点。但与生产企业的合同对应方是物流企业。司机的责任应该是物流企业赔偿后,再向司机追偿。//@AAA宏鑫物流货运全国:首先对于郑律师夜半三更留言深表感谢[作揖] 一个工厂找了一家物流运货,一个货车驾驶员从这家物流公司接了这个货,在半路自己原因发生翻车,交警判断司机全责。出厂前,工厂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本车货物。后面经过一年多时间,工厂起诉保险公司获胜,后面保险公司起诉物流和司机,自己司机挂靠的物流公司。庭审时法官说与物流公司责任不大,后面等了半个月宣判说物流公司全责。 请问郑律师怎么看?//@深圳郑伟律师:以后都没谁敢做茅台董事长了[捂脸][捂脸][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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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原董事长高卫东被双开,多次嫖娼,去年8月刚任地质局局长

家庭财富管理之负债管理工具

如果你有负债,根据图中所示

中国老百姓投资渠道总体分配。

请思考四个问题

1.那种理财方式,保证不被追偿债务?

2.那种理财方式,确定能够长期盈利?

3.那种理财方式,能够安全拿回来?

4.那种理财方式,能够安全留给孩子?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如何担责?# 债务人死亡,我的理解提问者指的是自然人死亡;保证分为一般保证(担保)和连带保证(担保);所以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该笔债务是一般保证,那么担保人有先诉抗辨权,也就是说债权在实现债权时(俗称追债)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债权人起诉时可以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分指出担保人的补充责任和执行的先后顺序;但本问中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即为遗产,若发生继承则继承人为被告,若继承人拒绝继承则法院经债务人提请在过法定程序后对该遗产拍卖、变卖偿还债权人,仍不足清偿的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另一情形,连带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该笔债务的责任,担保人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后,再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死亡的,处理方式同前述,不重复。还有多人担保的问题非常复杂不展开。

现实生活中,我遇到很多当事人不清楚担保意味着什么,有熟人叫去银行签个字就去了,叫去借条上签个字就去了,还有的公司、工厂也去帮朋友担保最后悲剧了……古人话"一不做谋,二不做保"很有道理,还有国人似乎没有在重大问题上咨询律师的习惯,事前花点小钱咨询一下律师有百利无一害,现代社会生活无比复杂,咨询一下避免踩坑,而不是家破人亡了才想起来:律师!

头发回答问题有奖金吗?[大笑][大笑][大笑]

黑龙江,哈尔滨。为帮闺蜜完成存款任务,孙女士委托闺蜜在该行存了200万元,定期二年,期间孙女士去该行查询,才得知存款已被闺蜜取走,孙女士找到该行要求返还其存款及利息,遭拒后起诉了该行。

孙女士家境比较好,她一般会把闲钱拿去做比较稳健的投资,不喜欢存定期。

有一天,孙女士的闺蜜陈女士找到她,说是自己的存款任务还没完成,希望孙女士能帮个忙,并承诺自己拿到奖金后会给孙女士一部分,保证不会让她吃亏。

孙女士拗不过闺蜜的再三恳求,就答应在该行存200万二年的定期,并告知闺蜜,她不要她的奖金,只要保证资金安全就行。

按照规定,孙女士必须在该行重新开户,由于她平时工作比较忙,又出于对闺蜜的信任,孙女士就把证件交给闺蜜,委托其代为办理。陈女士办理好业务后,就把存单和证件交还给了孙女士。

孙女士得空后,就拿着闺蜜给她的存单去该行查询,没想到却被告知存单余额为零。

孙女士急了,赶忙联系到闺蜜询问缘由,更让她感到惊讶的是,闺蜜居然毫不避讳,直接就告诉她存款是被自己挪用了,并说等过段时间再还给她。

因为金额太大,陈女士根本就无力偿还,不久后就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雷神看法

孙女士找到该行讨要说法,要求赔偿被陈女士挪用的200万存款及利息,遭到拒绝后,孙女士起诉了该行。

一、孙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1、《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因此,陈女士去取款时,应当持有存单、孙女士的证件以及她自己的证件,而陈女士并没有存单,只有孙女士证件的复印件,很显然,她去取款时,该行并未核实其信息,又未通知孙女士本人,所以,才导致孙女士的存款被取走,该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该行并无规定禁止他人代为办理存款业务,所以,孙女士把200万交由陈女士代为办理存款业务并无过错,孙女士和该行之间形成的存款储蓄合同真实有效,该行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

陈女士是该行的柜员,她的行为代表该行,陈女士挪用了孙女士交由她代为办理的200万存款,那是该行监管不力的后果,该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陈女士追偿。

3、孙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以,她应该也能预判到,把200万款项交由闺蜜代为办理存款业务所带来的风险。

而且,在闺蜜代为办理好存款业务后,孙女士也未能及时去该行修改密码以降低风险,因此,在本案中,孙女士自身的疏忽对其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该行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40万元及相应的存款利息。

二、陈女士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的,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女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孙女士交由她代为存款时留下的个人信息,私自挪用孙女士的存款,共计2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理存取款,还是应该亲力亲为的好,不能为了图方便而交由他人代为办理,要是对方存有私心,那就麻烦了。

大家觉得再审判该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湖北武汉,一女子为客人做皮肤护理服务时,将其一条价值4万元的黄金项链临时取下,装进塑料袋封好,并顺手放在一旁桌子上。可期间由于她不经意间的一个疏忽,差点八九个月的工资就没了!但好在结局还挺暖心的!

该女子姓雷,是当地某美容院的美容师。这天下午两点左右,她在自己的美容工作间为一位女客户做皮肤护理的时候,由于对方脖子上佩戴了一条黄金项链,为便于开展工作,便很小心的将对方那条黄金项链临时取下,放进自己准备好的一个简易透明塑料袋里,封好袋口,并放在一旁的桌子上,然后开始工作。

在忙活了大概一个小时之后,这时院里的保洁员前来各美容工作间收集垃圾。虽然雷女士那个装黄金项链的塑料袋子是透明的,但由于黄金项链放进袋子之后,只缩在袋子的一个角落,显得很小。再加上美容工作间的光线比较柔和,不是特别明亮,因此,粗看上去,这黄金项链就显得更不明显了!

雷女士由于一时疏忽,没将这个塑料袋专门放到柜子里或房间里其他什么容易保管的地方,以至于当保洁员来她的工作间收集垃圾时,急急忙忙中,在收捡自己工作间各类废弃垃圾时,一个没注意,将刚才放桌子上的那个装着黄金项链的塑料袋,连同桌上其他的废弃垃圾,一起当做普通垃圾给收捡掉丢进垃圾袋并交给了保洁员。

又过了两个多小时,雷女士终于忙完了这位客户的护理工作,此时已经下午五点左右。这时,客户起身前来向她索要黄金项链重新戴上。

可能是由于连续忙活了三个多小时,实在比较累了的缘故吧,当时雷女士竟然一时没想起来那个袋子早在两个小时前就被她不小心给丢掉了。于是她便去自己桌面上去寻找,结果发现袋子不见了!

这下雷女士可惊出一身冷汗,这可是价值4万多元的东西呀!而且客户表示,这东西对她还有特殊的纪念价值,如果真搞丢了,这得赔多少钱呀?即使照价赔偿,也得花掉自己七八个月的工资,如果客户要追加精神损失赔偿,这可如何是好!

事后雷女士冷静下来仔细好好想了想,自己的工作间就自己和客户两个人,不可能有外人,最终猜测大概率是之前由于自己的疏忽,把这个装有客户项链的塑料袋一并当做普通垃圾给丢掉了。

想到这里,于是她赶紧联系院里保洁员,在得知两个小时前保洁员将垃圾收集后,交给了环卫工。但环卫工是哪一家公司的,保洁员并不清楚,只记得收运的是一辆蓝白相间的三轮车。

雷女士赶紧想办法联系到了当地垃圾转运站的陶站长。结果对方很热心地帮忙调阅了相关监控,发现当日下午3时32分,一辆蓝白相间的三轮车进入站内,车上的两桶垃圾倒入了某压缩池内,还好当天垃圾不多,没进行压缩运走,否则,经过压缩后,里面的垃圾就会直接送垃圾焚烧场了。

事后,陶站长还连夜调集几名已经下班的环卫工前来一起帮忙寻找。美容院的同事也很给力,一起来了四个人,冒着刺鼻的味道,和环卫工人一起在垃圾中转站巨大的垃圾池内寻找。

还好当大家几乎快要放弃的时候,美容院的一位同事打开一袋垃圾发现,里面是他们院里的废弃垃圾,然后通过进一步翻找,终于找到了被雷女士丢弃的密封塑料袋,所幸里面那条黄金项链安然无恙。此时已是当晚10时30分左右,雷女士喜极而泣!

@先锋启示录

看完上述报道,小编真是为这位粗心的雷女士捏一把冷汗!真的好险呀!还好她碰到这么多好心人帮忙,否则这赔偿责任可不轻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来看,客人在美容院消费,美容院有提供客人安全保障和对客人物品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客人一旦在美容院丢失东西并找不回来,如果确实是由于工作人保管不善导致的,美容院是第一赔偿责任人。美容师作为工作人员,虽然对顾客没有直接赔偿责任,可如果确实由于自己工作失职给美容院造成损失的,美容院可以向美容师进行追偿。如果由于顾客自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减轻美容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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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三年的抗疫,比喻成一次世界大战,那病毒溯源问题,实际就是追究战争责任的问题。如果确定是哪国的责任,哪国就面临被追偿的问题,即使不赔偿,也将成为众矢之的。但这次与前两次世界大战不同,前两次都是战胜国主宰战败国的命运。这次最可能应承担责任的那个国家,谁也拿它没办法。能保证自己不被冤枉,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就不错了,就算挡住别人甩过来的锅,没有不得不背上。既要和病毒斗,更得与甩锅的斗,哪个弄不好,都麻烦大了。

新冠溯源

冬生谈税

如果把三年的抗疫,比喻成一次世界大战,那病毒溯源问题,实际就是追究战争责任的问题。如果确定是哪国的责任,哪国就面临被追偿的问题,即使不赔偿,也将成为众矢之的。但这次与前两次世界大战不同,前两次都是战胜国主宰战败国的命运。这次最可能应承担责任的那个国家,谁也拿它没办法。能保证自己不被冤枉,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就不错了,就算挡住别人甩过来的锅,没有不得不背上。既要和病毒斗,更得与甩锅的斗,哪个弄不好,都麻烦大了。

“这280多万欠款我来还”朋友请求好友老汉给他担保,借债后跑路,75岁老汉拄着拐杖种柑橘还债200多万。朋友收到欠款痛苦:“你这样替人还债,我替你心疼”

浙江宁波的一位老汉叫做冯宗孝,今年已75岁了。2012年他的一位生意朋友资金链断了,苦苦哀求下,老汉帮朋友担保了400多万。2015年底该朋友还了一半债务以后就了无音讯了,最后留给老汉280多万的债务。

朋友的背叛,债务累累没有把老汉打倒,他说:“这280万欠款我来还”,于是老汉打算把家里的80多亩地全部种植柑橘,由于出过车祸,老汉的腿只能用拐杖下地。

为了能尽快还债,老汉和老伴省吃俭用,一年消费不超过3000元。老汉说:“能省一点是一点,我实在等不及了,我要在有生之年将债务还清。”

2020年当老汉拿着30万还给当年借给他钱的朋友时,朋友抱着他泪流满面:“你这样替人还债,我替你心疼”。

对于老汉的做法,真令人敬佩又心疼。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借款人跑路,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跑路的,担保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所有网友:没有特殊情况,千万不要给任何人担保,担保风险大,切勿尝试!!!

外卖小哥送外卖撞人,小哥不需要担责?

2022年11月5日,外卖小哥李某外出送餐时,行驶至一个路口的交叉口时,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住院10天。交通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出院后将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近5万元。

经法院调查,李某所在的外卖送餐平台为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骑手意外保险,险种包括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均为200000元。并附加误工津贴保险,保障内容为住院误工津贴,保险金额为27000元。

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又将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法院认为,李某是在完成配送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其配送服务费由平台公司支付,故对李某的配送行为应认定系为该平台公司工作。李某投保了平安骑手意外保险,险种包括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直接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近2万元。保险赔偿范围外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11680元,由用人单位即平台公司予以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近2万元;二、平台公司赔偿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1万多元。

小穹提醒:众所周知,成为一名外卖骑手很简单,有手机、有交通工具、在平台注册成功即可,并没有其他行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正规的劳动、劳务合同等,再加上平台研发者、运营者、管理者往往是不同公司,这就导致用人单位难以认定。各方为了规避责任、降低成本,缺乏对骑手注册的相关审查,对骑手的日常工作亦怠于管理,骑手工作的随意性、灵活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反而成为了各方推卸责任的借口。

可是,该是谁负担的责任谁也跑不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