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所要保护的法益及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中赋予转账结算凭证与现金同等支付能力的精神,支票、银行汇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转账结算凭证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纸币、硬币等一般意义上的现款,亦属《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中规定的“现金”。[1]信用卡透支到期后,行为人替持卡人还款,等同于行为人将该笔款项交给持卡人,与信用卡套现只是刷卡操作上先后顺序不同,本质相同,均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照《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憋屈的“上帝”终于解气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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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1女儿投河自尽,父母给她风光大葬!不久离奇"复活",真相狗血…
2017年5月18日,邓姓夫妻给“跳河自杀”的女儿邓娇(化名)办了一场“风光”的土葬仪式,下葬的地点位于奶奶家的后山,家人哭得死去活来,还摆了酒席宴请村里来帮忙的人。
然而,这不过是邓娇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企图赖掉近三百万元的巨额债务。因为舍不得女儿真的出事,父母也无奈配合演出。
近日,法院公开的一份裁定书显示,邓娇因犯诈骗罪获刑13年,她的父母也因犯包庇罪获刑。
此外,曾经是受害人的邓娇男友、对邓娇有“非分之想”帮助她藏匿的普通朋友,也涉罪获刑。
欠债近300万决定假死
这听起来令人唏嘘的事情,背后隐藏着更大的秘密。
2015年5月22日,时年23岁的邓娇从某装饰有限公司离职。从2015年8月开始,邓娇谎称自己是装饰公司业务经理向他人借钱。
邓娇打着手里有装修工程单子的幌子,称项目投资周期短、回报高,还谎称自己经营信用卡代还业务,利润高,并以经营这些业务资金短缺为由,陆续从石某等人手中借钱,借钱之后短期内给付高息,诱使石某等人继续借钱给自己。
为了取得石某等人的信任,邓娇从公司离职后一直说有项目要跟公司合作,常常带人到该装饰公司玩。“有时邓娇还去我们公司的工地拍照发朋友圈。”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称。
据统计,至2017年5月17日,邓娇以借为名,先后骗取石某等十人共计294万余元,将骗取的这些钱财,用于其偿还旧债、赌博及个人消费。
邓娇男友于浩也曾找邓娇“投资”过。“我和邓娇是在2016年10月份认识的,邓娇让我投资,我陆陆续续投资了34万元,后来邓娇写了一张34万元的借条给我。”随着两人交往越来越多,慢慢变成了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我知道邓娇没有做装修工程,是骗人的。”于浩称。
债务越来越多,借钱又越来越难。“我精神压力很大,一直想一死了之,和于浩、父母都商量过自杀的事情。”邓娇称,一次偶然她在网上看到了通过假死躲避债务的内容,决定效仿。
找父母商量假死
2017年5月16日,邓娇告诉男朋友于浩自己想“假死”的事,随后又发短信给父母请求父母的帮助。“我和父母商议实施假死,但是父母舍不得我真的死掉,就同意了我假死,讨论后决定采用跳河,找不到尸体,土葬的方式来假死。”邓娇称。
邓娇在筹备假死的过程中,得知张某愿意用信用卡刷7.6万元继续“投资”。“我买棺材要花钱。”邓娇立刻联系于浩,叫张某打电话给于浩,联系“投资”的事情。
2017年5月17日,于浩明知邓娇是在骗取张某钱财的情况下,仍通过POS机从张某信用卡里刷了7.6万元到邓娇的银行卡里。之后邓娇给于浩打了5万元用于给于浩还高利贷。此后,于浩明知邓娇假死,在债主寻找邓娇时帮其隐瞒,并给了邓娇2000余元生活费,以方便邓娇藏匿。
邓娇还与其母亲在微信上讨论怎样编造假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经商议,邓娇决定用“跳河自杀”的方式“死亡”,然后由父母组织土葬等身后事宜再去相关部门进行销户,邓娇给了母亲2万元用于处理安葬事宜。
“假死”大戏
2017年5月18日,是邓娇“死亡”的日子。当天晚上,邓娇父母连夜赶到事发地,下河假装寻找女儿尸体,一会儿就停止了寻找,并在凌晨时买了一口棺材,在棺材里放了一个大石头及衣服、棉絮,假装女儿的尸体就在棺材里,并称其女儿邓娇在某河边跳河自杀了。
次日早上,邓娇的父母把棺材运回老家,跟村民及村干部说自己女儿邓娇前一天跳河死了,后来邓娇父母在老家给邓娇举行了土葬仪式,造成邓娇死亡并已经土葬的假象。
之后邓娇父母就跟外面要债的人说,“邓娇已经跳河自杀了”。他们想,女儿销户之后,外面的要债的人就找不到她了。
2017年5月19日,已经“死亡”的邓娇联系到朋友程军帮忙。邓娇告诉程军,她借了很多钱还不起要跑路,还通过微信告诉程军她假死销户躲债,警察可能会立案的事。
程军承认自己对邓娇有“非分之想”,在明知邓娇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了与邓娇发生性关系,仍继续用自己的身份证给邓娇在某宾馆开房居住和办理电话卡,并陆续提供6000多元钱给邓娇以方便邓娇藏匿。
法院审理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邓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于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942302元,数额特别巨大,于浩参与诈骗他人财物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以邓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于浩因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邓娇父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母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程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邓娇提起上诉。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杭州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