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对20款空气净化器开展的比较试验结果,不同样品实际净化能力差距巨大,甲醛洁净空气量相差70倍,一些企业产品功能的标称值与实测值相差较大。
本次比较试验购买了SHARP、三星、Blueair、PHILIPS等20个主流品牌的空气净化器,价格从每台699元到18600元不等。本次比较试验针对产品宣传及消费者关注的颗粒物净化功能、气态污染物净化功能等项目进行了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20件样品的实测颗粒物CADR值更低为77立方米/小时,更高为569立方米/小时,适用面积最小为9平方米,更大为68平方米PM2.5洁净空气量更高的为518立方米/小时,更低的为69立方米/小时,相差7倍多粒径0.1m~0.2m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更高的为立方米/小时,更低的为67立方米/小时,也相差7倍多。其中,标称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标称商标:美的Midea标称规格型号:KJ500G-A11)、标称由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标称商标:LEXY莱克标称规格型号:KJ705)、标称由艾易西环境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气相净化仪(标称商标:IIECC标称规格型号:APS-550M)的PM2.5洁净空气效果更好,分别排名前三位,而标称由Austin Air Systems Limited(奥司汀中国区服务中心)深圳市美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标称商标:AustinMecent,标称规格型号:HM250 )PM2.5性能最差。
比较试验还测试了20件样品的甲醛和二氧化硫污染物净化性能,结果显示,甲醛洁净空气量更高为282立方米/小时,更低为4立方米/小时,相差70倍二氧化硫洁净空气量更高为354立方米/小时,更低为13立方米/小时,相差27倍。
本次比较试验发现,11件标称甲醛洁净空气量数值的样品中,参照GB/T 18801-2015中“洁净空气量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的要求,标称由广东松下环境系统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消毒机(标称商标:Panasonic标称规格型号:F-VJL55C)标称值为47m3/h,实测值为37m3/h,未达到标准要求。17件标称具有甲醛净化功能的样品中,参照T310106001-C001-2015(APIAC/LM 01-2015)中“标称具备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其净化效率的实测值应不低于C级要求(C级为35%~50%)”的要求,有2款产品未达到C级,分别为标称由日立空调家用电器株式会社制造的空气净化器(标称商标:HITACHI标称规格型号:EP-A7100C)和由浙江武义优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标称商标:OION标称规格型号:KQJ-F02)。
另外,一些企业产品功能的标称值与实测值相差较大,如标称由浙江武义优盾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空气净化器(标称商标:OION标称规格型号:KQJ-F02),标称适用面积<60m2,实测适用面积仅为11m2—19m2。
上海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关注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和适用面积,应选择产品适用面积不低于实际使用面积的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运行时,尽量放置在房间中央,并确保出风口附近无遮挡物,保证室内空气的实际循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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