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被告人陆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后陆某从华某处了解到大学生贷款买手机的业务,遂产生骗取学生买贷款手机的想法。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找到刘某,让其帮忙介绍大学生 *** 贷款买手机,其承诺手机贷款均由其本人偿还,帮助办理业务的大学生可获得几百元的好处费。陆某先后让沈某然(未成年人)等十六名高校学生帮其以学生身份分别在学生惠 *** 科技公司、分期乐 *** 科技公司办理手机贷款业务,后将手机进行变卖,共计骗得人民币五万余元。后陆某未能按承诺支付手机贷款,将所得手机变卖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债务。学生们收到贷款公司的催收短信,要求其归还手机贷款。
【调查与处理】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未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多次针对学生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其以帮忙办理业务给付好处费为由,骗取学生信任,让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进而从学生处骗走手机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诈骗的对象均是在校大学生且部分还是未成人,被害学生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综合全案分析,学生之所以成为诈骗的受害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诈骗方式多样,无孔不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和发展,目前出现了一种流行趋势:大学生通过分期借贷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消费能力。这虽然给学生的生活和消费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的实施诈骗提供了机会,使人防不胜防。本案中,陆某利用学生分期贷款买手机的业务,欺骗学生帮助其办理手机业务,从而骗取钱财。二是思想单纯,防范意识不强。学生思想单纯、缺乏社会经验,防范意识不强,容易成为骗子下手的更好人选。学生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容易轻信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缺乏应有的防范和警觉意识。本案中,学生在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时,陆某承诺手机的贷款由其本人负责归还,对陌生人陆某的话深信不疑,最终被陆某所骗,背上数千元的贷款。三是成事心切,贪小便宜。大学生因为各种勤工俭学,四处寻找各种 *** 机会,求职赚钱心切,而忽略了眼前的一些客观存在的陷阱,进而因 *** 而被骗。本案中,陆某通过发布 *** 信息,骗取学生通过帮忙办理手机贷款业务,获取好处费,学生对于诈骗分子的所作所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最后是获得几百元的好处费,背上几千元的贷款,正所谓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典型意义】
在校学生被骗近年来愈演愈烈,甚至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因此解决上述问题刻不容缓。如何有效控制和减少学生被骗,建立起以学生主体、学校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努力的多方合作机制。具体有以下做法:
一是保持健康心态,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于”天上掉馅饼”的事要勤思考、多求证,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不是盲目的追求利益。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及时联系老师、家长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减少诈骗的范围,避免更多的学生上当受骗。
二是增强安全防范,识别各类诈骗。学生屡屡受骗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思想单纯,容易轻信偏信,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因此,学校应该针对这种情况,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定期开展讲座、建立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预防各类诈骗。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对犯罪分子造成强大的威慑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滋生。同时,法院与学校形成互动,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新型诈骗类案件的手段和特点,在学校进行公开宣传,做好预防工作。
大学生贷款买手机套路贷 如何看待大学生贷款买手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