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素军
来源:江苏法治报
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法院能否执行,如何执行?这是执行实务中常见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层面分析,夫妻双方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法定或约定例外情形,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不因该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或某一方名下而改变其性质。而无论是被执行人单独所有财产还是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均为保证其个人债务得以履行的责任财产。因此,一般情况下,是能够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间接支撑依据。根据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二条、之一千零六十三条、之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定或约定为个人财产外,无论登记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名下,以及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共同所有的,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规定未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作例外排除。
当然在执行实务中,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如为民法典之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或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且申请执行人知道的,则排除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为婚前财产的,除非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共同所有,不得执行。
2.执行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与被执行人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即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赋予相应异议、异议之诉等权利,畅通法律救济渠道,防止损害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3.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份额,无需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如前所述,被执行人对配偶名下财产享有的份额是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财产,可以直接执行,无需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类似于在执行担保中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无需变更、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另外,如在执行程序中将被执行人配偶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则将被执行人个人债务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也违反夫妻共同债务需经审判程序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
房产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如何执行 执行可以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