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现金支付工程款需要什么手续

网络整理 资讯
客户结算时用现金支付怎么办 现金支付工程款只有取款记录,不能证明已经支付工程款

古某某和崔某于2021年9月达成口头协议,由古某某为崔某家做彩钢瓦房和贴地板砖等工程。施工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总价为104252元,古某某明确表示对其252元予以放弃,仅要求崔某支付104000元。崔某以微信方式转账84000元给予古某某,现金方式支付10000元,共计94000元。现古某某和崔某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崔某支付施工欠款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对其工程建设总价款104000元的事实无争议。崔某辩称全部支付104000工程款,其中微信支付84000元,现金支付20000元,有崔某提交的银行取现记录予以证明,根据崔某支付古某某现金支付时间节点和取现节点可以确认崔某支付古某某20000元的事实,故对崔某辩称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现金支付工程款需要什么手续

一审判决:驳回古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古某某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古某某以其为崔某家做彩钢瓦等工程,经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04000元,崔某通过微信及现金方式支付了94000元后未予支付10000元为由,向崔某主张支付10000元工程款的责任。崔某对古某某主张的工程合同关系及总结算工程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仅认为除古某某认可的已经支付的94000元外,其于2021年11月12日还向古某某现金支付了10000元,已经支付完了104000元工程款。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崔某应对其主张的2021年11月12日现金支付古某某10000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崔某为此提交了两份《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表》及证人罗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其于2021年11月12日现金支付的款项来源及支付现金时证人在场的事实。但该两份《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表》中载明的取款时间及金额为2021年10月24日取款6000元、2021年10月23日取款2000元。取款时间及金额上与崔某主张的支付时间及金额有一定出入。证人罗某证明崔某“现金支付了2次”“现金总的给了原告3万元”,与崔某主张的2次现金支付,每次10000元,现金支付一共20000元亦存在矛盾。且,崔某主张2021年11月12日现金支付的10000元,经古某某同意后其直接交付给了古某某的会计。

古某某一审时亦申请其会计王某出庭作证,证人王某证明其只收到过崔某于2022年2月21日现金支付的10000元,并未收到过崔某主张的2021年11月12日支付的10000元。

故从上述当事人的主张、提交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的出入及矛盾来看,崔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对于2021年11月12日现金支付了10000元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崔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崔某应承担向古某某支付10000元工程款的义务。一审对证据采信不当,判决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审改判: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古某某支付工程款10000元。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支付工程款吗 现金支付工程款需要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