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到底该归谁?
在现实的征地拆迁中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用作商铺,现在因房屋被拆迁能够获得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费用中有一部分属于“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实际使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生活的是承租人而非房屋的所有人(即出租人),因拆迁而造成的也是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如果向征收人主张直接向自己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而征收人会以承租人并非房屋实际的所有人为由拒绝支付,此时就会产生纠纷。到底这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该归谁呢?小编今天就来解决大家的这一疑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补偿应当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作为征收补偿一部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否一定要支付给房屋的所有权人呢?我们知道在房屋中从事生产经营并获取实际利润的人是承租人,可见承租人属于该征收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小编认为承租人可以要求补偿。
假设承租人在征收方处没有获得补偿,承租人还有另一条路径。因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而该房屋被征收使得承租人无法使用该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民法典》第327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该损失。这一违约赔偿的金额是否能够等同于征收方给予出租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还要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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