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详情】
原告诉请:
1.依法确认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二所欠原告的债务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二是一起工作的同事,均从事保险业务。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告一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188000元,2015年11月17日从被告一的该银行卡账户上转给原告款47000元,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二从被告一的该银行卡账户上取款154000元。
2016年10月20日18时00分48秒原告转给被告二款48500元,被告二的银行账户款为48726.94元。被告二收到该款后的支出情况:2016年10月20日18时49分57秒取现5000元、19时56分13秒转给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0000元、19时56分45秒转给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10000元、19时57分23秒转给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8000元、18时58分57秒微信支付10000元。
2017年8月31日原告转给被告二款176000元,被告二的银行账户款为177712.19元。被告二收到该款后的支出情况:2017年8月31日取现3000元、转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242.89元、转给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账户6600元、支付平安付壹钱包款5156元、微信支付10000元、转给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账户4780元、微信红包100元、转给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账户20000元、微信转账8元、微信红包20元;2017年9月1日转给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账户2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17年9月1日转给广州银联 *** 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50000元、微信转账2351元、转给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459元、手机充值99.8元、财付通信用卡还款10000元、财付通微信转账8500元、微信转账500元、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转给被告郑俊霞10000元。
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二转款及被告二的支出情况:2017年2月28日原告微信转给被告二9000元;被告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2017年2月28日、3月1日款项支出情况:转至平安付-壹钱包10000元、转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503元、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2762.48元。原告2017年3月16日微信转款10000元,被告二银行账户余额为14100.76元,款项支出情况:2017年3月16日财付通微信转账1500元、2017年3月17日平安付科技服务客户备付金12000元。2017年6月20日原告微信转给被告郑俊霞款6000元;2017年6月20日当天被告郑俊霞账户余额为42695.18元,被告郑俊霞6月20日款项支出情况: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23元、1118.4元、4591.16元、5343.25元、1472元、3010元,信用卡还款10000元,广州银联 *** 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100元、100元。2017年11月9日原告微信转款10000元,被告二当天的账户余额为20070.37元。
被告一(甲方)与被告二(乙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的离婚协议主要约定“一、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乙方抚养,甲方不负担抚养费。三、甲乙双方的个人债务自行承担。四、甲乙双方共同财产:1、建筑路韩庄大队部楼上一套、建业森林半岛36号(104)归甲方所有;融辉城F8(901)为乙方所有。车辆:豫PN**归甲方所有,豫P951**归乙方所有”。
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借条,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款人:姓名郑XX,性别女,民族汉,家庭住址:融辉城F区单元,今向周华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期限12个月,于2021年3月7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郑XX。2020年3月7日”、“借款人:姓名郑XX,性别女,民族汉,家庭住址:融辉城F区单元,今向XX借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期限8个月,于2022年元月4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郑XX。2021年5月4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豫162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6日),于2021年5月1日前偿还利息110000元,2021年6月1日前偿还100000元本金及100000元利息;2021年7月1日前偿还本金200000元;2021年8月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200000元及剩余全部利息(利息计算从2021年3月7日开始,以月息1.2%计算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如有一次逾期,原告即可申请执行下欠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2021年10月18日,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兹证明我村居民朱克民自建房屋建于2017年10月,该宅基地为合法划分宅基地,归朱克民所有”,朱克民为被告一的父亲。
【争议焦点】
被告一是否应当对被告二欠付原告的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原告转给被告一的188000元款,已通过被告一的账户回转给原告47000元,被告二从被告一的银行卡取款154000元,被告一没有使用该款项。2016年10月20日原告转给被告二款48500元及2017年8月31日转给被告二款176000元,从被告二的转账记录显示该两笔款项被告二收到后,其中大部分款项用于其自身业务方面的经济往来,而不是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原告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二的55000元的款项,被告二在收到款项后也是大部分用于其自身业务上的经济往来。以上原告转给被告一及被告二的款项,原告及被告二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转二被告的款项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活,且原告诉称被告二在2015年10月以需要建其爱人被告一老家的楼房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一向法庭提交的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朱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朱卫军老家的房屋建造时间为2017年10月,与原告诉称的被告借款建房时间间隔两年,从常理上讲,二被告提前两年借款用于两年后建房的可能性不大,且从被告二收到原告款项后支出情况看所收原告的款项大部分是被告二个人的业务往来,不是用于二被告家庭的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债务,且被告二与被告一签订离婚协议时已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债务自行承担”。
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二民间借贷案件,提交的被告二2020年3月7日出具的50万元的借条,未约定利息,该借条是在二被告离婚之后出具的,且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给被告一银行转款188000元、给被告二银行转款及微信转款(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9日),而被告二与原告调解时被告二同意支付原告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10000元(2021年3月7日之后的利息以月息1.2%计算到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此次诉讼,原告未起诉被告一,其与被告二签订的调解协议仅对被告二有约束力,对被告一没有约束力,被告一不应对被告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责任。
故原告要求确认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中郑俊霞所欠周华的债务属于二被告朱卫军与郑俊霞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负担。
【相关法条】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之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 *** 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婚内个人债务算不算共同债务 婚内怎样的债务算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