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案说“典”
案情简介
甲某与乙某、丙某、丁某系同事关系。乙某系南通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30日,被告乙某、南通戊公司因资金周转还要向甲某借贷50万元,并向其出示收据一份,载明南通戊公司借甲某名义向南通己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伍拾万元,由乙某及南通戊公司向贷款公司偿还本息。2015年7月2日,甲某与扬州己小额贷款公司签署了借贷协议,借款到期日2016年7月1日,借款月利率15‰,南通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如东己小额贷款公司向甲某领取借贷50万元。然甲某借贷后只支付了至2015年7月20日前的本息5918元,之后未按约归还欠款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启东己小额贷款公司向启东法院败诉,要求解除借贷协议,归还欠款利息等诉请。启东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3月21日做出支持扬州己小额贷款公司诉请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4月20日,甲某向扬州己小额贷款公司汇款50万元。2016年5月20日,丙某、丁某向上诉出示收据一份。自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甲某多次向乙某、丙某、丁某、南通戊公司催要,均未予归还,因而成讼。
裁判精义
本案中,甲某向扬州己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后向乙某、南通戊公司借出50万元,后丙某、丁某向上诉出示收据债权加入的事实,由上诉提供的证据给予批驳,本院给予确认。原告涉嫌挪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垫款给借款人,扰乱了金融个贷秩序,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民间贷款协议无效。借贷协议无效后,借款人必须退还借贷本息。关于本息的诉请,因双方对挪用金融机构垫款行为均存在过失,本院支持上诉以本息50万元为基数,自败诉之日即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贷之日止根据全省中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借贷市场价格利率估算逾期本息。
“借名”贷款是指须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成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个贷机构获取借贷,从而采取借别人名义在个贷机构获取借贷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挪用金融机构借贷垫款。民间贷款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是自有资金。出借人挪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垫款给别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搅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此类民间贷款行为无效。合同效力认定无效是在刑事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反映了国家对民间贷款行为的管控,更阐明国家对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决心。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应按照刑法典157条规定,实际借款人必须向名义借款人退还借贷本息,对本息仅支持资金占用其间年息损失即自败诉之日起至实际还贷之日止根据全省中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借贷市场价格利率估算。
套取金融机构借贷高利垫款别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条件或许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贷款次数和总额达到一定条件的或许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的裁定告诫广大的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贪恋高利,以免违犯法律底线,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则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给予退还;不能退还或则没有必要退还的,应当溢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必须赔款对方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失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二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权并通告债权人,或者第二人向债权人表示乐意加入债权,债权人未在合理时限内明晰抵制的,债权人可以恳求第二人在其乐意承当的外债范围内和债务人承当连带债权。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贷款,借款的利率不得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必须认定民间贷款协议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借贷垫款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贷款、向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违规吸收存款等手段取得的资金垫款的;
(三)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贷的;
(四)出借人事先晓得或则必须晓得借款人借贷适于非法犯罪活动一直提供借贷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