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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贷款死了用还吗(银行贷款人死了还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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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人丁某从银行借了25万元,两个月内突然去世。当时,丁某被告知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亲属还款,但丁某的妻子和女儿并不知道贷款的事。贷款的事,并拒绝接受贷款,于是丁某被银行告上法庭。

据了解,丁某生前曾向丁某借款25万元,期限为3年。当时,他在银行签字同意使用,并承诺将其用于自己的家中。

在银行贷款死了用还吗(银行贷款人死了还要还吗)

48天后,丁某不幸去世。银行得到这个信息后,马上就把他当成了丁氏的第一任继承人,也就是他的妻子和女儿。

丁某夫妇一脸茫然。他们说他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不想还钱。结果,银行起诉了丁的妻子、女儿和父亲,要求他们偿还债务。

有句话说得好:债是还的,虽然丁已经去世了,但是父亲的债是儿子还的,亲戚也会替他还的。

也有人认为,丁某确实借了钱,但他的家人什么都不知道,反而欠了很多债。

也有人提出质疑,说三年后还钱,但现在这样做,是不是违规了?

丁虽不在,但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的,因他去世无法偿还欠款,公司有权要求其提前偿还。

丁某的妻子和女儿是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丁某死后,他们自然是想把钱还给他们,可等到了法庭,情况就发生了逆转。

丁的妻子说,她和她的孩子并不知道丈夫向她借了钱,而且当时她也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所以她不是她的债权人。

很多人不解。在婚姻延续过程中,一方不应该借钱,不应该赚钱吗?不应该双方共享吗?但事实并非如此。

在《民法典》中,夫妻双方的签字,或者婚后双方共同意志的表达,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丁太太没有签合同,说她以前不知道,所以一直瞒着她和女儿.

《民法典》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的责任。

丁家借的钱是家里的开销,所以这是他们的共同债务,丁家的老婆和女儿负责还清。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丁某使用的贷款是为了装修房子。因此,丁的妻子和女儿都有责任偿还。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理论。如果银行能提供证据证明丁某利用这笔资金为家人谋取利益,那么丁某的妻子和女儿只好把钱还给他,可惜银行没有办法提供任何证据。所以,他不确定这笔钱是否花在了家里。

因此,银行必须接受失败的事实。

事实上,丁死了,他的财产就会被收回。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依法清理死者承担的税金和责任,限制其财产的真实价值。

超过财产实际价值的,不包括继承人的自愿补偿。死者承担的税费和责任,可以免除其承担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丁的妻子和女儿能够得到遗产,他们就应该偿还他,但如果丁所欠的债务高于他的财产数额,则无需偿还。

对于这一点,丁的妻子和女儿没有财产,但他的妻子和女儿没有证据。#我要上 头条#

银监会和银行穿一条裤子都嫌肥,还是到法院去告银行!

星伦科普

老人去世两年后,竟被告知贷款5万元,家属:这是天地银行吗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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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姐看法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

广东清远,一男子向他人借款50万元后,借款人却因突发意外身亡。事后男子拿着借据来到借款人家里索要欠款时,对方家属不仅不承认,还以没人愿意继承遗产为由,多次将男子赶出门外。男子一气之下,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告上法庭。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情显示,39岁的秦先生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其向朋友古先生借款50万,并承诺一年内还本付息,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 可天有不测之风云,秦先生在借款后三个月因突发意外身亡。古先生因没有收到当月还款,得知此事后,立马拿着欠条来到秦先生的家中,索要欠款。 可秦先生的父母、妻儿均明确表示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并告知古先生,秦先生已经有半年时间没有给过家用了,而且事发前秦先生几个月都没有回过家。 可在古先生看来,这些都是对方的一面之词,并认为对方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故意骗自己的,因此古先生认为是法定继承人,就有义务偿还这笔欠款。 古先生同时还认为,虽然借款尚未到期,但债务人秦先生已经死亡,要求其履行债务已不可能。因此其决定提前收回这笔欠债,遂将秦先生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即秦先生的父母、妻儿一起告上法庭。 本案是古先生发起的民事诉讼,其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古先生的举证证据与诉求很简单,就是其手上的欠条及欠条上所写金额的本息。 据此,古先生要求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在继承秦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告上法庭后,秦先生的父母、妻儿又把在家中和古先生说过的理由,又在法庭上再次陈述了一遍: 第一,妻子辩解称,两人虽是夫妻关系,但其从来不管秦先生生意上的事,秦先生在家时也从来不说。因此其对于古先生主张的债务是不知情,且怀疑其内容真实性的。 第二,秦先生已经有半年时间没有给过生活费,且已经几个月没有回家居住,因此,即便该笔借款人真实存在,也与各被告人无关。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由于古先生手上的借条没有妻子的签名,事后古先生也没向妻子追认这笔债务,因此,在古先生不能举证秦先生是将这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借款是夫妻双方的本意,那么就不能认定这是一笔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妻子认为古先生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三,《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换而言之,自然人死亡后,其债务法定继承人负有清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同意继续遗产,且必须是遗产范围内,予以承担。 据此各被告人认为,在其一方已经多次和古先生明确表示,将自愿放弃继承秦先生遗产的情况下,古先生的诉求,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双方的控辩和古先生一方所提交的证据,我们可以确认,秦先生生前的这笔债务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从情理上讲,古先生一方真金白银借出去的钱,想收回来是天经地义的。毕竟谁家里的钱都不是风吹来的,而且古先生收取10%的年利率,不仅是友情价,同时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15.4%,超过15.4%的,法律不予保护。 但法院不仅是以事实为依据,同时还是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也就是说,即便债务是真实存在,那也得要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才能支持其主张。 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虽然秦先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古先生,发生债务关系的,但夫妻关系并不代表是共同债务关系人。 其次,在借据上没有妻子签名,且古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是秦先生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或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予以证明。 综上,在古先生既不能举证证明这是一笔夫妻共同债务,也不能证明各被告人已经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法院就不能支持其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各被告人在实际继承了遗产的情况下,在其一方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履行清偿古先生债务的义务。 也就是说,只要秦先生的妻子、父母、儿子不继承遗产,就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古先生后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除外。 最后,希望大家通过阅读本案,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即借款时务必要通过让对方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向对方的配偶予以确认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 #头条创作挑战赛# #头号创作家#

贷款后,出现还款人去世,还款就可以不还,房子产权不变,银行不能做稳挣,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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