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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银行贷款手续(婚后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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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的写父母名字没问题,如果是贷款,写父母名字,难道结婚后父母还贷款吗

婚后银行贷款手续(婚后房屋贷款)

小的麻雀

近日,南京一对情侣在婚前买房时,女方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男的说回家和家里人商量一下,结果第二天偷着去把房子给定了下来,写的还是男方父母的名字。女孩知道后,在售楼部嚎嚎大哭,而女方姐姐居然还对男方破口大骂。结果引发了广大网友的热议。 有人说这男方家不厚道,既然答应女方,回家商量加名字的事情,不管商量的结果怎么样至少要告诉对方,让对方心里有个底。觉得这是好事,这种男人不值得嫁!男方想不付出找老婆,女孩那么傻么?买套西服还要几仟!以后还房贷是不是不需要女儿一起还了?以后还要生孩子,照养孩子,对家庭的付出肯定要比男方多,女方就是想自己在未来的婚姻中加一个保险。 还有人说这女方没有自知之明,要是男方父母付的首付或者全款买的房子,那么这房子是人家的财产,你这还没结婚凭什么要加你名字呢?现在花花世界,女方变心的也大有一把?你这婚还没有结就想着房子要写名字,就是为以后离婚分财产啊 那么假如结婚前买的房子,后面真的过不下去了。那在法律上财产怎么分配呢? 一、结婚前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1、婚前的房地产一般不算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实物分割法,即双方各自取得应得的份额,但以不影响财产的功效、价值、用途为前提。 2、价金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分割取得的价金。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共同物不能实物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降低其价值与用途的情形。 3、价格补偿分割法,即将共有物分割给一方所有,分得共有物的一方向对方补偿其相当于应分得财物部分价值的价金。 综上可知,在离婚的时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通常情况下都是均等的进行分割,但可以适当的照顾女方。如果是因为夫妻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话,那么可以对过错方适当的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我觉得既然选择可对方就应该多为对方考虑考虑,找到一方结婚共渡一生,实属不易。不要让爱情变的没有温度。对次,你怎么看呢?

结婚五年,男方一直出轨,今天晚上又开房去了,婚后有近50万贷款,全部在女方名下,因男方是征信黑名单,无法贷款,所以当时所有贷款均以女方名义办理,但是钱全部都用于男方的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女方应该怎么办才能将贷款全部转移到男方名下,或者让男方承担。没有出轨的直接证据。

同事的女儿这几天筹划买婚房,男方家里主动提出:首付的38万他们全出,装修费女方承担,婚后小两口共还贷款,房产证写两人的。

我觉得挺好的,同事却闷闷不乐。她认为房子本应该就是男方全款准备好,写上小两口的名字能更表诚意。

现在不但要让自己掏装修钱,女儿婚后还要背贷款。即使想由女方装修,也该是从自己嘴里说出来,现在反倒是亲家主动提出。

为此事,同事和亲家正在僵持中。大家觉得我该怎么解劝她呢?

#生活日记# #​我要上头条# #房子#

房子你们只是付了首付款,接下来小两口结婚后还要继续还贷款一多半,该加上女孩名字。别说你儿子月挣一万多块钱就是月收入十万块钱也是夫妻两共同财产了。怎样安排是小两口之间的事。

分享几个买房小知识:

1、如果是贷款买房,一定要提前确定好写谁的名字,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是没有办法加减名字的。

2、两个人一起买房,婚前和婚后,以及写谁的名字都没有啥区别,重点是看出资比例。

3、公积金只有2次贷款名额,记得好钢用在刀刃上。

4、女孩子尽量婚前买一套房,可大可小,一定要有套自己的房。

5、能写一个人名字就写一个人,除非你真的打算以后在不买房了,这里面的好处只有少部分人懂。

杭州中院:结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支付的费用,赠与还是借款?

杭州中院认为:

至于按揭贷款中的20万元系李某、余某(父母)在余某、汪某(儿子、儿媳)结婚后对案涉房屋的出资,本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前提应首先尊重父母子女间对出资行为性质的约定,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余某、汪某(儿子、儿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余某(儿子)对借据及该20万元系由其父母出资并无异议,汪某(儿媳)认可李某、余某(父母)曾答应对按揭贷款予以出资支持,且李某、余某(父母)所述金额与汪某(儿媳)陈述的其公积金贷款还款对账单中2008年7月10日还款金额能相对应。

(2019)浙01民终8749号 2020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