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贷平台借款后无力偿还会坐牢吗?
一般情况下,网络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会上升到刑事范畴,即不会涉及到坐牢的问题。当事人确实没有还款能力,应当及时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时间或者分期还款。
当然,贷款机构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依法查询借款人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证券、存款等),当事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征信记录,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拘留。
安徽憧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名催收专员说,很多借款人借贷款公司,银行贷款很久没有被起诉,主要是一部分贷款公司,银行违规放贷导致的,因为贷款公司,银行违规放贷管理层要被银监局罚款,严重者被禁止从事金融行业,还要坐牢?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贷款公司,银行不敢起诉借款人,宁愿外包给催收公司进行追讨欠款的原因,而贷款公司,银行合规放贷的话,早就起诉借款人了,不会给借款人留下太多空间!
业主一旦团结起来,停止了贷款,银行就要倒霉了,开发商是啥事都没有,他们就敢卷款跑路,银行行长就得去坐牢
信用卡欠了几十万
网络贷款七八十万天天快被催疯了,
还不起真得会坐牢吗?
有时真的想坐牢了一了百了,
失信就失信
拉黑名单就拉
没有办法了,要成老赖了
网贷逾期不还,到底会不会会坐牢。
经常有人会问,网贷逾期了,到底会不会坐牢。网贷一般属于民事行为,很少会出现坐牢情况。但如果是以下这两种情况,可能会涉及刑事,真的会坐牢。
1 贷款诈骗
法律定义的借贷诈骗行为,包括借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产品证明等方法诈骗贷款等,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了贷款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比如在借款时使用真实信息,但拿到借款后立马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址。这样的主观骗贷动机明显,情节严重的法院也会判为诈骗。
2 拒不执行判决
如果起诉后,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但借款人在有能力偿还,但却拒绝还款,这样可能会判决“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网贷平台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坐牢也无法抵消你的债务,出来之后还是要还清所有的欠款。
“银行承担70%责任!”山西运城,高某在当地信用社入股8.3万元,不料,几年后,信用社员工因涉嫌犯罪被判刑,而高某持有的入股凭证也被认定为伪造的。高某要求信用社按照入股凭证给付存款,但遭到拒绝。随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信用社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信用社主任李某为了招揽存款,来到信用社代办员张某家,让张某帮其找存款,并说明由信用社主任助理赵某代表信用社上门办理存款业务。
期间,高某先后向信用社存款13.4万元,但是赵某并未给高某出具存单,而是给了高某入股凭证,就相当于高某购买了信用社的“股票”,成为信用社的股东。赵某利用这样的方式吸收了大量存款。
但赵某将收到的上述存款并未入信用社账号,而是交由开办企业的王某使用。让赵某和王某都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开办的企业经济效益每况日下,根本不够支付赵某收到的存款。
随后,王某不堪重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而赵某因犯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案发后,赵某给高某退还股金5.1万元,还剩8.3万元。而王某的企业经法院拍卖,给高某分的赔偿款6814元,高某还有76185元没有追回。
于是,高某将赵某、王某和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要求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给其赔偿。
信用社提出的辩解理由是:第一、信用社自始至终没有收到高某的存款,双方没有形成存款储蓄合同;
第二、涉案资金实际上由赵某交给王某使用,高某的损失应该由王某和赵某负责赔偿;
第三、高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道存款去银行窗口,而不是直接交由银行工作人员,高某本身存在过错,银行没有责任。
高某对此辩解,一方面他将存款交由赵某是由信用社主任李某授权的;另一方面赵某作为信用社主任助理,他有足够理由相信这就是信用社的一种吸收存款方式。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民法典》504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具体到本案,信用社主任李某和主任助理赵某要求张某为其帮忙找存款,并说明由赵某代表信用社上门办理。张某将此信息披露给包括高某在内的广大储户,基于李某以及赵某的真实身份,高某出于信任将存款交与赵某,赵某出具了加盖信用社公章的股金证。
高某作为一般公民无法判断股金证和公章的真实性以及二人是否有权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办理何种业务,故应认定李某、赵某的代表行为有效,高某与信用社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二、《民法典》153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本案赵某伪造金融凭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双方之间以股金证形式表现的储蓄存款合同应为无效,而仅是一般的储蓄合同关系。且赵某将收到的存款交由王某使用,所以王某也应当负返还赔偿责任。
第三、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存款只能去银行窗口办理,但仍将存款交由赵某,本身也存在过错。不过该信用社在案发前几年已经发现赵某涉嫌伪造金融凭证,但隐瞒不报,内部处理,导致高某受到损失,所以银行也有很大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王某返还高某76185元,如二人不能返还,信用社承担70%连带赔偿责任。
#运城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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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网贷你同意吗# 取缔网贷我是非常同意的。原因是:套路贷,砍头息,小额贷款暴力催收,坑害国民,对人民特别是年青人伤害特严重的,属于违法行为,国家应当重新慎示这个问题。例如:翼龙贷就是一个违法犯罪的公司。国家发给了营业执照,就失去了对其的约束力,任凭翼龙贷胡作非为违法犯罪,最后,相关人员被依法判刑,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