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是柳州人她与闺蜜来南宁游玩,入住在青秀区竹溪大道的某酒店。凌晨零时许,王女士与朋友来到酒店前台办理好入住手续,将行李放至房间后,便到附近的酒吧喝酒。凌晨5时左右,王女士回到房间发现,插卡取电的位置凭空多出一张房卡,房间内灯火通明。她找到前台,要求调取公共视频查看,但遭到拒绝。民警调查后发现有4名男子进入了她的房间,不一会便自行离开。王女士发现自己的财物未丢。她们办理入住时,3名疑似醉酒的男子对她们进行了言语调戏,凌晨1时20分许,还有陌生男子给她的闺蜜打电话及发短信。
王女士和她朋友到南宁游玩,就在她们入住酒店的时候遇到了4个陌生男子,当时他们都喝酒了还对王女士和她朋友有不当言语。当王女士和朋友进入房间,她们还接到这4个人的电话,所以王女士认为酒店存在失职行为。
王女士和她朋友已经和酒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确保他们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王女士只告诉了酒店工作人员自己的号码,这是个人隐私,如果不是工作人员泄露,这4个男子怎么会知道王女士的电话呢?所以前台工作人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更让人生气的是,王女士发现有人进入过她的房间,她的房间已经预定了,那么工作人员就不能让其他人再进入她的房间。警察发现4个男子持门禁卡进入王女士的房间,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王女士房间被他人随意进入,他们没有尽到尊重客户、没有保护好客人的安全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就要承担赔偿他人精神损失费用。酒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客人损失的,由单位对外承担赔偿。现在酒店提出免除王女士和她朋友房间的费用同时开除涉事员工的决定。如果王女士不满意,她和朋友还可以让酒店赔偿她们精神损失费用。
警察查到这4个男子也要让他们接受行政处罚因为他们随意进入他人房间还发送骚扰信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该受到行政拘留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