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名女子到银行取到期国债,据在场人士描述,营业员与主管先是一直拿着一个小本翻阅研究,半天后开始让女士在操作屏上签字,过程中看到女子停顿想要查看,一再熟练提示“不用细看,签字就行”。女子在签字后无意发现,实际取款数额与之前在家计算的数额,相差了近一千元。女子急忙询问营业员得知,国债利率为4.0,因女子国债明日到期,更改为按利率约3.4支付取款。女子当即红颜大怒,质问营业员为什么不提醒自己明日到期?质问谁会因为一天时间放弃一千元的利息?质问为什么之前要自己“不用细看,签字就行。”
湖南怀化,李某在银行存款5万元,后因银行行长挪用资金被采取强制措施。李某要求银行支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但银行的意思却是,谁让你相信行长,你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损失应由自身承担。
李某在银行存款5万元,定期三年,在第2年的时候,该银行行长爆雷,涉嫌挪用资金两个多亿,被采取强制措施。
李某担心自己的存款会受牵连,于是就拿着存折去银行想将自己的5万元存款,本金和利息取出来,但银行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兑付。
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李某认为:
自己把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需要保障自己存款的安全并履行兑付的义务。
自己的钱是存在银行,银行行长挪用的是银行的钱,与自己无关,现要求银行履行合同的义务,兑付存款本息。
银行辩称:
李某对自身存款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其主动将存款密码告知前行长禹某,导致其存款被前行长禹某挪用,自身存在过错。
经法院审理查明:
从2003年起,银行为了揽储创办了代办业务,即派专人上门揽储并收款待存待取款待转账等。在2014年7月开始,银行要求愿意代办的部分储户签署《委托代办打款协议》或《授权委托书》,以此获取储户账户密码。
之后该银行利用掌握客户存款信息及客户账户密码的便利,在待办业务基础上增设储户间资金调剂拆借有,由工作人员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的名义,向该银行的储蓄客户借此出借他人,具体则由禹某负责。
于某根据安排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需储户帮忙为由向储户借款,并承诺按1分至1.5分不等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之后又以揽储或者从存款客户账户取款后直接转账的方式,将银行客户资金调剂给资方,同时向资方收取略高出资方利率的利息,用于支付出资方的利息或填补空缺。
自2013年起,禹某利用其担任银行行长职务,并负责资金调剂业务的职务便利,以银行内部资金调剂的名义和承诺支付高于该行正常存款利率为诱饵,取得李某的同意后,于2016年4月3日通过套打下账方式从李某的账户中转出5万元。
法院认为:
银行片面追求工作业绩,将严重违法违规的所谓代办业务资金拆借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
李某基于禹某系银行行长的身份和其揽储的承诺,有理由相信禹某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李某的存款实际被银行占有管理调配,并纳入余某挪用资金范畴。故,李某与银行已形成实际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禹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银行以高出国家规定利率为诱饵揽储,并大肆开展非法资金拆借业务,为禹某的非法行为提供支持和便利,致使李某资金被挪用不能归还。
银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
由于银行已经在调解的时候,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应从其债权本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故,银行应该支付给李某存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李某5万元本金的相应利息。
李某将资金交于禹某掌握,对自身资金安全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导致款项被挪用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酌情采用年利率0.35%计算利息。
综上,判决银行向李某支付存款本金3万元,利息134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
在本案中,李某确实在银行办理了5万元存款,但是却经不住银行行长许诺的月息一分,折算成存款的年化收益高达12%。
换做是任何一个去银行存款的储户,面对这么高的利息也会有点心动,毕竟现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只有百分之三点几。
但殊不知这么高的收益其实也暗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银行的揽储利率都是有规定的,银行并不能随意提高揽储利率,所以我们也能发现绝大多数银行给出的利息都相差不大。
李某把钱存入银行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应当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去银行取款拿着相应的取款凭证,银行就必须履行兑付的义务,而银行以各种理由拒绝,就存在违规的情况。
而根据《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某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也负有保障自己存款信息和密码不被泄露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为贪图高息将存款账户及密码告知禹某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才会判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银行应履行兑付李某存款本金的义务。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还了7年的利息!南京的蒲先生借了117万元房贷,还贷7年后发现本金还没还过。结果是被银行方擅自变更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变成先息后本,还贷17年后发现本金还没还过,继续还下去要比原还款方式多还三四十万。银行的工作人员先是对蒲先生7年未发现异常提出疑问,然后表示就本案而言被工作人员擅自变更还款方式是有问题的,原来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很难找到他弄清楚。 #房贷还7年多 117万本金一分钱没还#
【龙律说法】
办理贷款的时候与银行说好的是等额本息,没想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你却给我换成了先息后本,而且还没有提前进行告知,如果不是当事人发现,可能要多还三四十万的利息,银行的这种行为确实是太恶劣了。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银行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多收了当事人7年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及时返还。
民生银行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对该贷款合同进行变更,其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民生银行应当对这7年来当事人多支付的利息赔偿损失,同时按照当初的约定,以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贷。
即使当初的银行经理已经离职,但是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应当由该银行新的业务经理代表银行继续对当事人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人无诚信不立,商无诚信不成。作为民生银行更应当以民生利益为先,诚信为本,而不是采取这种随意修改合同的行为来谋取不当利益,否则给其形象带来的深远影响将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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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放贷可能构成犯罪时,必须同时提到36%和不特定多人,现在已经有很多债务人被宣传影响到了超级老赖的行列,还有就是国家修改民间借贷利率,债务人对时间点也不去了解,把以前的24%36%都说是高利贷,国家的好政策没有被债务人正确理解
央妈出手,首套房贷利率降至4.4,这个消息满世界铺天盖地。我确实是后悔了!
买房的时候房贷利率5.88,30年贷款光是利息就赶上一套房子的钱了。那年说是可以更改成lpr,房贷利率随市场浮动变化。关键当时咱啥也不懂想着就固定吧,说不准以后再涨了。
哪想到今年直接降到了4.4,听说是更改了lpr的就能享受这波红利了,虽然具体到底一个月能少还多少咱也不会算,但是感觉选了固定的肯定是亏了。看着就后悔的了不得,哪怕一个月省下几十几百的,一年也不少了啊。后悔也没法再变更了。
#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降低20个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