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生活网

银行按揭贷款债权转让限制(银行借贷能债权转让吗)

网络整理 贷款资讯

非法债务债权转卖,变成合法资产了[捂脸][捂脸]

银行按揭贷款债权转让限制(银行借贷能债权转让吗)

[捂脸]

以前不能用的手段,现在也可以了[打脸]

2022年一级建造师法规核心提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建学霸笔记

1.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大学录取通知书);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转让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民法典》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21 改)@一建@一级建造师

如果我提前转让部分债权给第三人,再将流拍房产直接过户到其名下可行吗?

基金份额、债权出质后能不能转让?这个要看情况,不能说完全可以转让,也不能说完全不能转让,看看法条的规定吧!

《民法典》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你学会了吗?关注我,学习更多法律。#普法行动# #金粉社区# #贺州#

【民法典解读丨债权转让】

【债权先后转让,如何确定效力?】#问问民法典# 网页链接 ​​​

最高法院|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债权转让本身,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成为债权人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和提起诉讼。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

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这一公告,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早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无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该条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条件下转让债权,才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误读。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才谈得上中断,而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无所谓中断的。

第二,解读某一具体的司法解释条文,应当注意该条文在整篇司法解释中所处的位置,这样有助于从整体上了解该司法解释条文所在的部分是要解决哪些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恰恰是用于解释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前提条件应当是这些条文的应有之义。

第三,如果《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能够使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起死回生”,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那么,人们岂不是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通过转让并公告的方式,重新获得胜诉权?那样的话,诉讼时效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转载来源: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银监会:金融债权的批量转让,不能仅凭户数来定性!

2021年1月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再次让金融债权批量转让窜上头条新闻。

但到底什么是金融债权的批量转让呢?

批量转让是否仅仅是依据资产包内的户数来定呢?

很多人包括好多的金融机构也是认为批量转让仅仅是依据资产包内的户数来定。

误会,绝对是误会。

且听小博说来,道理其实很简单。

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当当

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认真的小伙伴是不是会发现,

批量转让实际上有两个特点:

1、户数。

2、就是“定向转让”

定向转让应该不难理解吧。

2017年银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公布云南省、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中也是明确“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3户及以上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还是户数和定向。

好,是不是可以推论一下: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

3户以上但不是定向转让的,就不是批量转让

不是定向转让,那怎么转让呢?

无非就是公开的竞价了。

结论是不是可以得出:

3户以上,公开竞价的转让,就不是批量转让。

转自诉讼助手,作者宋宜诺。

最高法院司法观点:资产管理公司订立的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借款的合同无效。

名为债权转让实为融资借款,该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应当按照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银行业监管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属于强制性效力规定。涉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贷款业务,故其对外借款应属无效。

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知晓该案名为债权转让实为借款关系,在债权人取得借款后,保证人又主张借款关系及担保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过错,故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呈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2020)最高法民终537号】

黑龙江一家企业集团债权处置公告发布啦!处置方式为挂牌转让,交易条件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具体债权情况是,不良贷款本金余额25964.30万元,利息68156.99万元,孳生利息6924.68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保证、质押,抵押物为房产、设备,质押物为公路收费权。本债权已诉讼,进入执行程序。

#哈尔滨头条#

【#美联储禁止其官员买卖加密货币#】据美国CNBC网站报道,当地时间18日,美联储针对其官员禁止买卖个股和债券等交易新规出台。按照新规,美联储官员将无法交易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加密货币等在内的大量资产。据悉,新规的大部分限制措施将于2022年5月1日起生效。以上新规将涵盖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成员、地区联储主席和许多其他官员。规定也适用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仍持有这些资产的官员将有12个月的时间进行抛售等处理,新任美联储官员将在6个月内完成相关抛售。美联储称,这些规则旨在通过防止任何利益冲突的出现,提振公众对委员会工作的公正性和完整性的信心。报道称,除美联储外,美国国会也一直在讨论“议员买卖股票禁令”等相关措施。(记者 朱燕飞)

近期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对多户房地产行业的债权资产进行营销公告,可进行单户或打包处置,处置方式不限于债权转让、折扣变现、诉讼追偿等。

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楠栅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本息合计:6.25亿

抵押物为五华区莲花街道办:约:164亩的土地(有金融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当然还有一堆质押担保、保证担保;

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息合计9.7亿

抵押物主要是已建成的房产,鼎易地产地产名下N套公寓、富民富春山居多套房产;这个债权包的抵押资产曾经也在司法拍卖挂网处置很长时间,小部分成交;其余大部分应该不容易处置;

临沧市豪龙商贸有限公司:本息合计3800余万元

抵押物:凤庆华龙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名下资产作为抵押:位于临沧市凤庆滇红生态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建筑面积:9159.63m';土地面积:11298m'( 16.95亩)。

腾冲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息合计2576万余元

抵押物为:42,537.4平方米,合63.81亩的商业用公司100%的股权质押担保;

(以上信息为互联网、报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司法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获取,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