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一男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戒指,第一时间拿去找鉴定专家,意外告知塑料材质就扔了。4天后失主报警找上门,称不在自己手上无法偿还。李女士找不到自己的高价戒指,很是痛心。就把男子告上了法院,判决后需赔偿李女士8350元。网友:都是贪财惹的祸!
6月23日,李女士去健身房健身,按照往常习惯把“高价”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等锻炼完后,就直接回家了。可能太累了,也疏忽了自己的戒指。4天后,突然发现手上佩戴的戒指不见了,左找有找怎么也找不到,毕竟价格摆在那里所以很是很在意,后来又回忆,好像健完身后,就没有在见过了。于是,就打电话报警。
经排查,发现戒指在当晚被蔡先生捡到并带走。李女士认为蔡先生是见财起意,所以故意拿走。要不然为啥没有留给这里的工作人员,或者也没有立即联系失主。所以对蔡先生说要么把戒指还回来,要么按照原发票价格赔偿。
可是蔡先生手上哪里会有戒指,在捡到的第一时间被寄卖行鉴定是塑料材质,就扔进垃圾桶里了,无法偿还。蔡先生认为那是自己捡的戒指,不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接受赔偿。
李女士很生气,认为这人在耍赖,就提交材料把蔡先生告上法院。审判结果蔡先生需赔偿李女士8350元。
1、 蔡先生捡到东西随手一扔,为什么到最后还要赔钱呢?
虽然蔡先生捡了戒指,但是第一时间去鉴定认为是塑料就扔了戒指。属于故意丢弃遗失物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所以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中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所以蔡先生最后才会被法律判决偿还李女士8350元。
2、 对此,有网友说,这是一个教训!不管有没有被鉴定,也不应该随意去处置别人的东西,要不别捡,要不交给其他工作人员,做人不能有贪心。
也有网友说,为啥寄卖行会鉴定是塑料?不会那个戒指真的是假的,被坑了?
还有网友说,自己曾经在路上捡到了价值7000元的黄金项链,坚持到最后等到了失主。那时候还是自己最穷的时候,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做到的。
“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从小我们都知道的道理。不知道为什么越长越大,却没有做到。这也教育了我们,对他人物品,不要随便处置。人性在环境中,是不是真的会丧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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