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家餐饮店来了一个大单,一名自称某学校的老师联系了餐饮店,称店里要搞活动要订饭,中午晚上饭分别订购40元标准的盒饭60份,连订4天,而且表示第二天付1万的定金,老板喜出望外,可是之后却差一点被对方骗了。
老刘在当地经营着一家餐馆,这天有人加自己好友,对方称是某学校教务处老师,学校要举办活动,需要订60人餐,要40一份的,而且中午和晚上都要,老刘一看有大单子,赶紧吩咐后厨准备食材,并表示自己的餐馆能够提供这样的服务。
老师称第二天可以先支付10000元定金,剩下的9000多元等活动结束之后再付清,老刘随即把自己的银行账号发了过去,准备收取定金。
可是这时候老师向老刘提了一个问题,询问老刘家有没有礼盒装的佛跳墙?老刘表示自己是餐馆不卖这个,老师又表示学校准备买一些用于活动给老师发放,而且自己也有渠道,可以让老刘联系一下供货商,这样饭菜钱和礼盒钱都一起结算了。
本以为对方又给自己介绍了一个业务,正当老刘欢喜之际,突然想到前不久餐饮老板群聊内,说起过类似一个事情,而自己的遭遇也如出一辙,随后老刘来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的帮助下联系了涉事学校,得知根本没有这个活动,老刘这才确定自己遭遇了一场骗局。
幸好老刘去了一趟派出所核实一下,不然的话,钱没挣到反而自己又搭上了钱。
有人说,这不一定是诈骗,毕竟对方的目的也许只是卖产品,找了这样一个理由罢了。
其实,这种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确实是以买盒饭为由,再想办法推销自己的产品,在推销之后,盒饭也不要了,人也联系不上了。
当然,对方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就是,销售的这些食品是否是以次充好或者是劣质的产品,如果是以次充好或者是劣质的产品,那么又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毫无疑问其行为就涉嫌诈骗。
只不过对方尚未来得及销售自己的产品,就被老刘觉察到了,即便认定为诈骗,其实也是诈骗未遂,一般情况下,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销售的数量很大,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对此就可以按照诈骗罪立案追究,或者是对方销售的本就是劣质食材,那么同样也符合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对此可以选择按一重罪处罚。
有人还说,既然对方都已经说了要给10000元的定金,其实老刘就等着对方先把定金付过来再说。其实如果对方真的是要欺骗老刘,付定金也许只是幌子,售卖劣质食材才是目的。
所以,这件事情也为餐饮店提了醒,不要贪图小利,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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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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