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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过桥协议(贷款过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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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情是我弟弟甲需要1笔100万过桥资金。该笔资金由乙做为中间人来操作。在乙的操作下先写前期手续,我和甲在借条(无出借人)和收到条上签字,同时我写了抵押权人空白的房屋抵押合同。随后乙确定出借人为丙,乙说将房屋做完抵押手续再给钱。于是我在房产交易中心同丙做了抵押手续。做完抵押手续后丙没出履行合同出借的款顶,我将丙起诉要求解押房产。丙庭审现场承认没给钱同意解押。庭后丙解押房产后,我申请撒诉。但丙和乙为了获取非法财产,由乙拿着借条冒充出借人起诉我和甲,最终乙胜诉。现阶断是市检察院不支持我的抗诉。我的案情简单说是这样的,请各位朋友给参考下。

几个月前,北京的狸先生经别人介绍向某金融机构借款过桥用于还上家,解抵房产,下家据说是某普惠。房产解押完后去下家签合同时,当初答应帮他做担保的人不出面了,于是最终审批失败。不知道什么原因,狸先生也没有继续找下家,利息也没支付,因此当初给垫资解上家的机构就和他沟通尽快还钱,也表示可以协助他找别的抵押贷款类资方。狸先生先是说自己在雄安有工程,过几天回款了就还,利息先欠着,机构也就一直等着。一周过去,狸先生仍然没有还钱,机构与他沟通还款进程,狸先生说还要等等。就这样,一个多月过去了,仍然不还款,今天说在要账,明天说自己老人腿摔断了要住院,后天说自己小媳妇要流产住院得一周多,反正就没时间,还不了钱。垫资过桥属于应急短期拆借业务,要的就是资金灵活良性循环,长时间不回款等不起。机构说现在房本解抵完成了,干脆上个抵押,你慢慢还钱吧,结果约好了抵押时间,狸先生临时爽约了,后来不接电话了。机构感觉这位就是典型的滚刀肉,风险已不可控,无奈将狸先生起诉,并申请了诉前保全,查封了他的房产。

接下来等着狸先生有三种情况:房产被降价拍卖;找高成本的资金解查封;自行卖房还钱(过户必须先解查封),这三种情况无论选哪一种,他付出的成本和损失将比之前高的多得多!

银行贷款过桥协议(贷款过桥流程)

案法516:数额犯&情节犯。民营人寿保险公司为其股东之一的某上市公司提供短期过桥资金,虽系其时的行业惯例且资金安全回笼,但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刑事追责。

(2018)京02刑终178号

【违法运用资金罪】第一案

(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认定:某民营人寿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经时任董事长决定及时任CFO审核后,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出借给相关企业使用,出借款项共计人民币5.24亿元,截至2013年11月28日,民营人寿已将上述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予以回收;期间,风控部长作为民营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在CFO的授意下,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发起付款申请,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2.54亿元;董事长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CFO、风控部长均于同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判决:构罪免刑。

【二审】

西城区检抗诉:

1.本案属犯罪情节严重。民营人寿违法运用资金数额共计人民币5.24亿元,超出追诉标准1700余倍;该公司先后多次违法进行资金拆借,且在原保监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期间仍有3000万元资金以拆借的形式汇出,应认定犯罪情节严重。

2.本案社会危害性大。本案所涉5.24亿元保险资金均系在没有任何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被拆借给相关企业,使巨额保险资金处于现实的风险当中,社会危害性大。

3.董事长、CFO没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没有明显认罪、悔罪表现。

综上,原审判决对董事长、CFO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

二分院支持抗诉:

1.本案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2.一审判决未依据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而判处同等刑罚,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董事长辩护意见:

1.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的前提下,国家鼓励创新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董事长运用资金的行为,符合国务院上述规定,亦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稳健、安全”的资金运用原则,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2.法律、法规对本案所涉运用资金行为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刑法对于经济行为的规制应当谦抑、审慎。

3.因违规运用资金被行政处罚的案件较多,尚无被刑事追诉的先例,如果对董事长等人定罪处罚,其他被行政处罚案件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将对保险行业产生极大影响。

二中院评判:

1.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涉案资金的流向显示,民营人寿运用资金的行为与设备采购和投资无关。

2.资金运用的过程符合资金拆借的特征。某某1公司需要资金时一般会找人寿董事长想办法解决,董事长会安排CFO联系解决资金问题,转出资金最终由某某1公司实际使用。

3.民营人寿拆借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保险公司运用资金只能限于《保险法》规定的领域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法》从未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民营人寿向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并非保险资金的创新运用方式,明显与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不符。所涉多笔资金没有任何利息,这种拆借行为违背保险公司的基本利益,不可能是政策认可的资金运用方式。

4.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为:(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上述规定中,将犯罪数额、次数作为独立的情节评价标准,即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即达到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系适用法律不当,由此导致对董事长、CFO的量刑畸轻。

5.虽然在金融犯罪中通常以犯罪数额作为情节严重程度的标准,但犯罪数额在不同的领域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差异,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通常具有运用资金规模巨大的特点,如果单纯以犯罪数额作为情节轻重的标准,则忽视了犯罪危害的特殊性,影响罪责刑的统一。本案资金使用方某某1公司是上市公司,偿付能力较强,且资金往来账目清晰,大部分资金占用时间较短,故虽然所涉保险资金的安全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尚未造成特别巨大的风险,并没有达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综上, 改判董事长1年6个月实刑,CFO判1缓1。

中介真精,真会忽悠,真会讲话,一旦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就任由他们牵着鼻子走了,不再对你温柔细语了。

朋友是卖家,一套房子卖了120万,买家说只能首付40万,80万留做房子抵押贷款。在未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朋友非常担心尾款不能及时到位。中介信誓旦旦的向她一次次保证,钱不全部到位绝不过户,你放心。

后来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家先微信转账40万首付款,朋友让他们首付款多付些,他们说没有,说这还是过桥贷款,6.5高额利息。

合同签订不几天,中介便通知朋友去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朋友疑惑的说,你不是保证尾款全部到位才过户吗?这一旦过户,尾款不能及时到位,我不是房财两空?中介这时候又变换了话语说,不过户银行怎么做房产抵押贷款,怎么能贷出钱来?尾款不到位,钱不打到账,你就不交钥匙……朋友想退回首付款不卖了,中介威胁说,不卖就得按照合同支付房款总额的20%,另外还有双方双倍的中介费,买家的过桥贷款银行利息,一切费用……朋友一听,感觉上套,只能硬着头皮听之任之。

房产过户后,不知买家什么原因,贷款迟迟下不来。一个月过去了,两个月过去了……朋友急了,天天催着中介催着买家抓紧付尾款,每天等得心焦气躁,坐卧不安。还好,半年过后尾款打到了……

有个认识的朋友找我想做一笔资金过桥,非常的热情,也很配合了解情况。也带我去银行核实相关贷款情况。然后一直就要求赶紧帮忙报批,签合同。但是我还是按照公司既定的规定要求他提供相关资料,在要求他提供另一个产权人征信的时候,他有点犹豫了,还说这个人不在本地,能不能不要了,不要也影响不大。可是按照贷款要求来说,这个人非常关键,是房产产权人之一,是银行借款主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最终还是要求他提供了。结果怎样?这个人征信完全花了,多笔贷款和网贷连续逾期,金额也不大,还有当前逾期不还。这种情况怎么能给他过呢!朋友归朋友,规章制度也要遵守。最终我拒绝了他过桥的请求,并给他提出了中肯的意见。

其实做事没有那么复杂,也不用投入很多感情,说得再好听,可是底子不行,那也不能帮到你。

谁是这百万利差的受益者,谁是这百万利差的受害者?

某银行与甲企业协商贷款,约定贷款2800万,年利率为9.8%,后双方再次协商,实际年利率为6%,中间约有100万的利率差,由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时,转至银行指定账户。贷款到账后,甲企业依约将100万元支付到张三户头,张三向银行承诺,将这100万元用于平乙公司的呆账,同时将该100万转给某银行,用于平乙公司的呆账。

丙公司贷款2000万时,银行用同样的方法,让丙公司将百万元的利差转给张三,再由张三出具承诺书,将这一百万元给银行,用于平乙公司的呆账。

甲公司和丙公司贷款时,口头约定的年利率是9.8%,合同约定利率是6%。中间利差约100万。为什么银行要求家公司和丙公司要将这百万利差给乙公司平呆账呢?这说明乙公司贷款已经还不起,还不起的话,银行为何及时起诉?银行到底跟乙公司或者乙公司的老板什么关系,凭什么让其他公司拿百万元为乙公司还债,而且不是一笔?

张三在这场利差转账中,担任的是过桥的角色,他从中得到什么好处,为何愿意担任这一角色呢?

最大的问题是,甲公司和丙公司原本可以获得年利率6%的贷款,合同也是这样签的,但银行却要他们让出百万元巨款无偿捐赠给跟自己毫无关联的乙公司。可见,两家公司贷款时,已经多么窘迫和无助,百万元巨款可不是小数目,银行一句话,说捐就捐了。

对于乙公司而言,这200万元简直就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是,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的量太大,尽管看到了200万元馅饼,馅饼还是银行拿走了。乙公司也不过是减轻200万元本息,对于巨大的欠款本息,简直就是杯水车薪,绝大部分依旧是呆账。对甲丙两公司而言,简直是雪上加霜,原本是资金短缺才向银行贷款,没想到银行本可以按6%年利率放贷,却要求公司必须将百万元利差给乙公司。如果不是被逼无奈,谁愿意这样做?

当甲丙公司跟乙公司一样陷入困境,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是否会找其他借款公司,同样由其他公司用利率差替甲丙公司代还本息呢?

假如说,甲丙公司贷款年利率本来就是9.8%,而不是6%,这百万元利差本来就不存在,银行为何要这样做呢?

谁才是这百万元利差的获利者?谁是这百万利差的受害者呢?

最近烦心事真多,卖万科的老房子中途夭折了。

买家看过三次房,通过贝壳找房,已付中介费也已给五万定金,现在因为墙纸污点原因拒绝继续交易,我们是贷款房,提前还贷明日就可以过户,但买家各种原因要取消合同,我们提前还贷的钱也是过桥预支费用,合同中也申明不是墙体主体原因不存在取消范围内,今天和买家僵持不下,他想要回定金,但我们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请问还如何解决呢?

图为中午协商在贝壳签约中心一个人玩乐高的乖宝宝。#微头条日签# #带娃# #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