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有担保人的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逾期将失去担保作用。《民法典》施行后,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由原规定的二年改为三年。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一律改为六个月。也就是说,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期限仅为六个月。
第一种情形,借款期与担保期同步的借款合同。例如:甲于2022年1月1日借给乙10万元,期限为一年。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答名,甲如果想让保证人承担责任,就应当在2022年7月1月前向丙主张权利。
第二种情形,保证期晚于到期日的借款合同。例如:
甲于2022年1月1日借给乙10万元,期限为一年,丙作为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到期后一年。那么甲应当在2023年1月1日前,向丙主张权利。
第三种情形,没有明确还款期的借款合同。例如:甲于2022年1月1日借给乙10万元,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丙是保证人。那么,丙的保证期限原则上为2022年7月1日之前。但如果甲从任意一个时间曾经向丙提出过的话,丙的保证期间则从甲向丙提出的日期为准,再向后推算六个月。如甲于2023年1月1日,用微信、短信或者电话录音的方式向丙主张过,那么丙的保证期间就是从该日起再延续六个月,即到2023年7月1日。为防止丙不认可,甲要作为证据的微信、短信、或者通话录音一定妥善保管。
债权人能起诉你说明没过诉讼时效,那通常情况下担保期限与借款期限一致的,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半年内起诉你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等待正义早日到来担保期限已过,债权人私自添加上去了担保期限,然后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毫无底线的相信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证据证言都不采纳,申请对添加上去的内容进行司法笔迹鉴定也不准许,现在二审执行令已下来,我该怎么办?
银行采取这种办法就是拖延时间,这边他马上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一定败诉
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青海玉树,一女子在银行存了53万元,可万万没想到,在没输密码的情况下,就被银行直接转走44万元,女子多次和银行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青海玉树人民法院) 巴女士在银行有53万元的存款,事发当日,巴女士突然收到了银行的短信提示,提示巴女士的44万元转入了朋友元某某的账户中。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巴女士找到了银行工作人员想要核实清楚,不料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巴女士给朋友元某某担保过贷款,现在元某某无法偿还,所以银行方面直接将巴女士的存款转到元某某的账户后,再进行还款操作。 巴女士不解,认为银行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就擅自扣储户的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巴女士认为: 其一,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除了配合司法机关查询、扣款外,不应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银行有义务尊重储户的财产自主支配权。 也就是说,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 本案中,银行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随意扣收储户的存款,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其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基于保证合同而享有的对保证人的权利属请求权,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因债权人向其主张才发生债务履行问题,否则,保证人对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无从知晓,也无法行使抗辩权。 本案中,银行在未通知自己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侵犯了自己的抗辩权,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保证责任。 其三,自己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属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权。 众所周知,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独家行使的权力,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银行即使作为债权人也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即使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也无权擅自划扣保证人的银行账户款项。 银行方面辩称: 其一,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元某某的贷款有4位保证人,但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所以银行方面可以向任何一人主张还款责任。 其二,根据银行与元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第二条规定,保证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贷款人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上述贷款本息。 该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银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巴女士在银行存钱时,双方形成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银行在巴女士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案涉款项扣划到借款人元某某的账户并代扣其借款既违反了借记卡操作规程,也与《民法典》诚信原则不符,巴女士基于借记卡约定提起侵权之诉,主张银行退还该笔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银行答辩的其转款行为系基于保证合同约定,不构成侵权的答辩意见,依法不能成立。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银行与元某某的借款合同中巴女士虽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画押,但从相关内容来看,担保人有四位,其份额是不明确的; 另一方面,对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法律有特别规定,作为债权人单方面做主扣划存款构成对巴女士财产权益的侵犯,即在本案中银行现享有的仅是对巴女士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单方形成权。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银行方面应当退还巴女士44万元存款。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继续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本案中,银行因元某某未履行债务,故而主张作为担保人的巴女士履行担保责任而自行扣收巴女士存款,本质上是,银行亦欲将其对巴女士享有的担保物权与双方间的储蓄存款合同之债进行抵销。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银行既未通知巴女士、双方也未协商一致,银行便自行扣收巴女士的存款于法无据。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跨越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对抗另一法律关系的义务,银行行使权利不能损害作为储蓄存款人的巴女士所享有的权利,即在无法律依据和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无权行使自助行为,即自行扣收被上诉人的存款。 因此,银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最后,是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知识创作人第八季#
#安阳头条# 安阳市力争3个月发放3亿元创业担保贷款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创业担保贷款集中攻坚行动,利用6月、7月、8月3个月时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亿元,
8月底实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超过7.2亿元,确保全年提前超额完成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0亿元,保持在全省的领先位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扩大和稳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贷”动经济发展。
来源:安阳融媒
#夏日鉴片官# #安阳#
案例分享之163:【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有效】赵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A公司向赵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另经B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同意,同时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的借款债务向赵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期届满后2年内。当日,赵某即向A公司指定账户转款50万元。借款后至2017年1月1日期间,A公司均能按月按额支付借款本息,但此后一直拖欠。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履行义务,并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辩称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形成担保决议,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A公司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对借款事项约定完整、清楚,借款50万元的事实亦有转账凭据为证,双方建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届期后,A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B公司自愿为A公司的借款债务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法应当对被告A公司逾期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召开股东会形成担保决议系B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赵某。
判决: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其拖欠赵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B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实际代偿债务的范围内向A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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