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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对公抵押贷款(北京公积金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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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至2018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易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

2、2017年至2019年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合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万盛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合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名义,以向投资人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本市海淀区金源时代购物中心等地,通过散发传单、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项目,通过定融类、能源宝类、收益权及债权类等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查,上述项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6亿余元。

北京银行对公抵押贷款(北京公积金抵押贷款)

3、2013年至2014年间,吕俊成(已判决)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公司)等。在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吕俊成以其本人、妻女、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方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北京,2017年,男子王某以公司经营需要用钱为由,向张先生借款500万元,约定年利息为24%,到2018年归还,然而,王某却并没有按时还钱,于是,张先生便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拍卖王某名下的房产,用于还债,不过却遭到了王某的拒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何王某不愿意还钱呢?原来,是王某的妻子陈女士以“不知道借钱一事”为由,拒绝还钱,而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在2015年的时候,张先生经中间人的介绍,认识了王某。

到了2017年的6月份,王某找到张先生,说是要借钱,而当时,王某在房山区有5套房子,他告诉张先生,“我随便卖个三四套房子,就能把你的钱给还了。”

有了还款能力,张先生就把钱借给了王某,当时是口头约定的月利息,并没有签订协议。

到了2018年12月,因为王某并没有归还本金和4万元的利息,于是,张先生找到王某,并在朋友的见证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如下:

王某夫妇将其名下的5套房子过户给张先生(指定公司)作为抵押,并于2019年6月归还张先生本金加利息共计564万元。

不过,王某夫妇只将其中3套房子过户给了张先生,其中2套房子作了抵押权登记。

接着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王某夫妇还是没有还钱,所以张先生便将王某夫妇起诉到了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和本金。

庭审中,王某承认借款500万的事实,而其妻子陈女士却说,“对该笔借款我不知道,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某夫妇向张先生借款,双方签订合同,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张先生要求王某夫妇偿还拖欠的欠款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王丽坤、张旭利息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2,陈女士虽不认可上述借款,但其作为借款人同丈夫王某一同在合同上签字,且该笔借款亦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女士理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故对陈女士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判决王某夫妇归还张先生的本金和利息。

陈女士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

2021年2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张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拍卖王某夫妇名下的4套房产,并于2022年的4月10日,成功以172万的价格卖出一套房屋,另外3套房产还在拍卖中。

然而,卖房人却发现,房屋内有一名60多岁的老人,声称房子已经被她买了,阻挠腾房,但最终也被赶了出去,此人其实是王某的家人。

事实上,王某还欠了别人很多钱,都是好朋友。

最后,王某夫妇表示,她们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归还他已经过户给张先生的3套房子。

@爱生活的宝儿姐

我们都知道,做生意是有风险的,而且我一直反对拿房子作为抵押,去借钱做生意,因为一旦生意失败,房子将被拍卖,到时候就一无所有。

所以,如果没有绝对的把握,就把公司关了吧,做点小生意,这也是给自己的生活一个保障,一味地借钱,终归不是出路,而且还是24%的利息约定,这个利息未免有些太高了,也不知道王某是怎么想的。

大家怎么看呢?

(本文内容来源,法制民生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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