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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10万卖房(房屋抵押银行贷款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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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10元卖房给孙子,想要回遭儿子拒绝!江苏无锡,老张将房子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读小学的孙子并办理了过户,后因家庭矛盾老张要索回房产,法院两次判决房产归孙子所有,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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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正巧赶上了房改优惠政策,老张见优惠幅度很大,并且还是学区房,为了方便孙子以后上学,便咬咬牙勒紧裤腰带和老伴一起买了一套。

2018年9月份,孙子如愿以偿的利用这套学区房的优势上了小学。2019年8月份,老张便儿子、儿媳一共到房管局,签订了合同价款为10元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是孙子。同时也将这套房产过户到了孙子的名下。

老张虽然把房产过户登记到了孙子名下,但办理出的新房产证依然在老张手上,并且是老张老两口继续居住在此。

2021年,老张的老伴陈某生病住院,老张、陈某与儿子发生矛盾,儿子便私自将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老张知道后十分生气,但是为了照顾妻子陈某选择了隐忍。直到陈某去世之后,老张才向法院起诉儿子,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老张名下。

老张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当初把房子以10元的价格卖给孙子,是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并且其本质是为了让孙子能够顺利上小学,所为的过户只是短暂的过户,房屋的实际所有人还是自己。

@伯瞻说法

本案一出,网友议论纷纷,都在猜测,为什么老张的儿子会在母亲陈某生病之时,与老张和陈某发生矛盾。不少网友推测,可能是因为儿子、儿媳在母亲陈某生病之时照料不周,让老张有了想法,所以矛盾发生了,导致最后难以调和。当然,这一点只是网友们的猜测。

1、有的网友问了,2019年8月份,老张为什么和儿子和儿媳签定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买受人是孙子?

从上述材料即可得知,孙子在成为这套房产的买受人时,是在小学一年级的暑期,大龄大概在7岁左右,这个年龄段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孙子的法定代理人是父母,所以本案中的儿子和儿媳代替孙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合法的。

2、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到底是否合法有效?

民事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而民事行为要确定为有效,必须符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四)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饱受争议的就是第二点,老张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庭审中老张陈述,其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孙子及其代理人儿子认为,案涉房屋过户系老张、陈某的自愿赠与,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虽对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的真实原因有异议,但是均认为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的合意。况且房屋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房屋成交价为10元,显然并非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款,所以涉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3、既然认定为无效合同,那老张是否能拿回房屋所有权?

虽然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是老张的儿子主张老张表为买卖实为将房屋赠与给孙子。而老张坚持给孙子过户是为了孙子上小学。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过户的时候,孙子已经读完小学一年级,所以老张的举证缺乏证明力。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谁举证不能,那就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老张在庭审中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曾就为了入学暂时过户、待孙子初中毕业后过户回老张名下形成过合意。在老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对于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

故应老张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孙子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亦难以否定老张将案涉房屋赠与孙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法对抗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房屋已归属于孙子的事实。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判决后,老张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这里笔者多提一句,很多网友不理解什么是高度盖然性,高度盖然性规则的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主张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只须达到“特定”高度的盖然性即可,即这种高度达到“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该能够从证据中获得待证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也就是说法官虽然还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的程度即可。也就是于法官“内心确信”的主观认识。#头条创作挑战赛##律师来帮忙##头条热榜#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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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违反“公序良俗”,儿子这样对待自己的老父亲,将来也会被自己的儿子同样对待。

从法律的角度救济,我认为10元卖房买房,可以从合同“显失公平”下手,要求判决合同无效,或者让买方按市场评估价格补钱。

在被裁决为“赠予”的情况下,可以受赠方严重违背赠予人意愿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予。

最后,如果穷尽了法律途径,真到了恩断义绝的程度,老人只有诉诸舆论,让社会知道儿子儿媳忘恩负义,不忠不孝,不肖子孙,让儿子儿媳孙子“社死”。

民事咨询律师:《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一案中,法院为何判决10元买卖合同无效?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视频引发热议。

在这个纠纷中有个共识:双方没有买卖的意思。张爷爷说他将房子过户给孙子系为其入学所需,而小张及张爸爸则认为系张爷爷自愿赠与,法院由此断定双方在买卖学区房那一刻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意,从而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为何会这样判决?

这种情况,其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表面说一套,里面做一套的情况:表面说是卖,实际上是送。

而表面说一套行为在民法上称作虚假的意思表示,《民法典》对此作了规定:表面说一套的行为无效。

所以,爷爷10元卖房案中,法院认定房子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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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爷爷10块钱卖房给孙子,想要回遭儿子拒绝,我看着这个消息,心里五味杂陈,这真是没有天理了。

父母把自己名下的学区房,过户给孙子,是为了让孙子上学,这是老人对孙辈无私的爱,也是对儿子的爱。

但儿子却在母亲患病病的时候,和父母争吵闹翻,把父亲保管的房产证挂失,重新补办了房产证,这是置母亲的死活于不顾吗?

而父亲起诉,也没有要回来。

我想说,这个儿子为什么要去补办房产证?是要把父亲赶出去吗?

其实,房产证的名字是孙子的,老爷子又卖不了,也没有办法给谁,只能是居住,难道这也不行吗?给了孙子爷爷就不能住了吗?是要收回房子吗?

真的,这样的儿子太让人伤心了。看来,自己到死手里都应该有至少一套房,以防被儿孙赶出去 流落街头。

爷爷把学区房10元卖给孙子,3年后想要回遭儿子拒绝,爷爷到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败诉!

江苏无锡一起学区房纠纷,一个悲伤的故事,伤的不仅仅是当事老人的心:法院驳回老人诉求,老人的房产应如何追回来?

张老伯与妻子陈某,有一套学区房,眼看孙子就要到了上学的年龄,而当地入学的要求则是,小张的户口要在房产证之内。

于是,2019年8月,张老伯夫妻俩与儿子儿媳签订了买卖房合同,买房人是孙子小张,成交价为10元。

手续办完,孙子顺利上了小学。

张老伯的儿子儿媳与孙子小张共同居住在学区房内。

2021年,张老伯老伴生病,住院,去世。

期间,老两口与小两口矛盾丛生。

于是,在老伴去世后,张老伯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与孙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可是,法院一审、二审,老爷子均败诉,自己花10元钱卖给孙子的学区房,要不回来了。

法院认定以10元钱买卖的房屋合同无效,但是,爷爷将房屋赠与孙子,已既成事实,法院判决:

房子是老爷子自愿过户给孙子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