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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农商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山西省平遥县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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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山西平遥“日升昌”票号传奇不是白来的。

平遥农商银行专项贷款利息(山西省平遥县农业银行)

一天,一个要饭的老太太走进平遥“日升昌”票号总柜,掏出一张一万二千两银票要取银子。伙计一看,嗬、吓一跳!要饭的老太太来取这么多银子,哪儿来的呀?他把银票翻过来、翻过去,看了10几遍,没毛病,是“日升昌”开出去的…,问题是,她哪儿来这么大银票?有这么多钱干嘛还要饭呀?

伙计做不了主,跑到后面找掌柜,说一个要饭的老太太,拿着咱票号30年前的银票取银子,要不要先报官,把这老太太抓起来问问?掌柜摇头说,不行,开票号的手里过的全是白花花的银子,不能让人骂咱“狗眼看人低”,更不能让官府抓人,说咱仗势欺人。开票号讲信誉,凭票兑银,天经地义。银票来路正不正,那是官府的事儿。人家拿30年的银票来取钱,不能说人家是要饭的就不给兑银子,这说不过去呀,别人会说咱是想赖账不给。票号的信誉坏了,谁还来存钱取钱呀。你先去账上查查、看有这笔钱吗?我去问问银票来历。

掌柜到前面一问,老太太说,她男人以前是到口外贩皮货的商人,染上风寒病死在张家口。家里自那儿就败了,这些年靠变卖家里的东西过日子,卖的就剩下男人留下的一件棉袄。几天前,卖衣服的时候摸衣服角儿,发现里面缝了张银票。今天拿过来试试,看还能兑银子吗?掌柜的派人悄悄一打听,这要饭的老太太男人以前真是贩皮货的,后来病死在外面没回来,家境一落千丈…

“日升昌”票号马上兑付了银票一万二千两本钱,还另给了30年利息3000两白银。又给要饭的老太太做了一身新衣服,把她的旧棉袄买下来,放在票号大厅展示,告诉人,“日升昌”的信誉杠杠的!后来票号在各地开了48家分店,成了首屈一指的晋商大亨!

哎、做生意能有这样的信誉,不挣钱都难[赞]

#我要上 头条# #山西# #山西头条#

【案例1392----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5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判决无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系原平遥县勇康乳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平遥县凯旋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遥县。2006年7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7月31日经平遥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7年10月15日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0年12月17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晋中中法刑终字第262号刑事判决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07)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006年2月底,赵某某负责王家庄信用社的工作,赵某某和该讲信用社存款不够,让该找些存款,该说试试吧,但得支付点利息,该找下存款后,要从中贷点款赵某某同意了。该与张某某联系上后,讲好存款利息为10%,开始用自己的钱支付张某某利息,因之后自己支付不起利息了,后来的利息都是向王家庄信用社预借的。张某某引的人存到平遥有二千七百多万元,该支付了二百八十余万元利息,该不在平遥时,该打电话让赵某某支付存款人高息,回来与赵某某补办手续。10%这个利息数该告过赵某某。

平遥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目无国法,为了各自的目的,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了高息揽储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尚能认罪,积极交纳罚金,属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能够积极缴纳罚金,属悔罪表现,且郭某某取得贷款也用于企业的经营,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将非法所得退出,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称《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擅自提高利率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属高息揽储违法行为,金融机构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此规定中没有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平遥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2003年12月27日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项为“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据此,本案中信用社虽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其采取违法高息揽储的行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及《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依法追究刑事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某某、张某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法有据,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2001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赵某某之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参与涉案的被告人郭某某更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平遥县人民法院认为,复函系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而进行的答复,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应结合其具体的请示问题综合予以分析,不具有普遍解释的效力,而《商业银行法》将违法高息揽储的行为列入了可追究刑事处罚的范畴,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也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故不应据此复函认定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支持。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之规定,裁定维持该院(2007)平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2021.9.4#

再次来到平遥古城,没有了昔日的熙熙攘攘了,街上一片冷清,商铺零星有几个开着门的,也没有看到有什么热气腾腾的美食了。

找了一家没有人的酒吧,要了一杯鸡尾酒,这是N年前一家三口来过的酒吧,鸡尾酒也是N年前点过的同样的酒,那时候我还不认识鸡尾酒,更叫不上来名字,而今已经物是人非了。我问老板,为什么冷冷清清的?老板说景区已经关停半个月了,因为疫情反扑的原因。老板说再不开门就要倒闭了,第一轮疫情因为关门,已经倒闭了一批商铺了,疫情对旅游业的影响很大啊!

后面又去了上次和粉丝一起吃饭来的饭店,想要再吃一碗擦尖面,可是饭店关门大吉,我没有温习到这碗面。

疫情对其他行业的影响也很大,大至房地产行业,小到个人生意,银行利率也下调了,钱是也越来越难挣了,这种大环境下,什么也不动也许是最好的选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