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年底了,贷款套路一大堆,北京地区抵押业务借款人容易遇到哪些套路?
1、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审批通过,公证处签约公证的时候临时通知借款人额度下调。
2、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审批通过,去了公证处签约公证前后,各种理由乱收费。
3、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签约公证也做了,上完抵押后不给放款,借款人想解抵押时,债权人不配合解抵押,乱收费。
4、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签约公证也做了,上完抵押后不给放款,中介和债权人利用借款人用钱时间节点,卡放款时间,以便达到乱收费目的。
5、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签约公证时,临时通知借款人加息费。
6、房屋抵押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签约公证时,临时通知借款人,合约利率低于约定利率,差额部分需要借款人放款前提前支付利息(息差提前付)
7、借款人解抵押时,债权人借故拖延配合解抵押,以达到多收费目的。
8、借款人解抵押时、债权人或者员工故意提供错误的解抵押资料,等到借款人发现,其员工就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着商谈加急,需要额外支付所谓加急费。
9、房租抵押审批未通过,说是提前支付费用就可以保证审批通过,结果没有结果,概不退款。
这几年上述套路我遇到过四五次,还真不是中介套路借款人,大多是资金方做的“好事”所以现在做业务大部分是找老合作方,老合作方能说真话,只有老合作方做不了的,才会尝试新渠道新产品,你还见过哪些套路。
没有第三方见证人或公证处公证,这笔货款谁知道是真是假?中国历来大笔卖买交易,都持有买卖又方和见证人签名,而且还有关系人在内的责任关系和签字。银行的合同有没有写上?
山水重庆山东威海,一女子需要用钱,就到银行借了200000元出来,可没想到,仅仅2个月后,女子就因意外去世了,银行发现后,急忙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女子的丈夫和女儿偿还这笔借款,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他们以不知道这笔钱为由,拒绝偿还,银行于是将他们起诉到了法院。(来源:环翠区人民法院) 女子生前急需用钱,由于所需金额太大,她没有告诉丈夫,独自去银行贷款,一开始银行并不同意,因为女子是结婚了的,她拿这笔钱,既不是买房,也不是买车,若是贷款的话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行,她一个人来是不行的。 但是,此事她也不打算告诉丈夫,就决定采用信用贷的方式借钱,这种方式不需要2人签字,银行只需要核对女子的信用情况,就可以给出相应的额度,一番查询后,女子的信用额度为20万,最长期限是4年。 对此女子很满意,于是当天就填写了资料,成功从银行贷出了20万,期限是1年,方式是按月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金。 在银行看来,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次贷款了,但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女子借走钱2个月后,就因为意外不幸去世,银行通过还款记录,发现异常,随后得知女子死亡的消息后,直接宣布借款到期,然后联系到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第一顺位继承人),要求他们赶紧偿还这笔借款。 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直接傻眼了,对于妻子的这20万贷款,他根本就不知情,若不是银行找上门,他还被完全蒙在鼓里,本来家庭就不富裕,妻子生前拿这20万干嘛去了,现在也无从知晓,突然让他还钱,他提出放弃继承遗产,拒绝偿还这笔债务。 见男子不还钱,银行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对于此事,有网友认为,这个是不可能的,借钱是需要担保人的,死了找担保人还钱,民法典不是说父债子不还,夫债妻不还,那妻债夫还用还吗?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贷款应该有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还贷的时候,第一责任人还不了,就由第二责任人还。老婆偷偷贷款,老公都不知情。这种情况下,老公有权拒绝还贷。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女子在银行存了20万,两个月后突然死亡,银行会不会法院起诉,强制她的丈夫继承这笔遗产呢? 这个案子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我们只要搞清楚2个问题,这事情就很简单了。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在法律中,还真不能这样说。#律师来帮忙# 1、这笔20万的钱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女子的丈夫和女儿的态度看,女子去银行贷款时,他们并不知情,签字也是女子一人完成,乍一看,这就是属于个人债务。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单独借的款,如果用作日常开销,也会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婚姻,逃避债务。 但《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只要女子的丈夫和女儿,能够证明确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 2、丈夫和女儿放弃继承遗产,还需要还债吗? 这里也要分2种情况,继承和不继承?如果选择继承,那没得说,肯定是需要偿还债务的,但是需要看其遗产有多少,如果只有10万,那么剩余的10万债务,他们是不负责的。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本案中,女子生前有一辆车,丈夫已经继承了这辆车,属于已经继承了遗产,他也表明不愿意放弃妻子可能存在的其他遗产。所以,虽然丈夫对这笔款项不知情,但由于他继承了遗产,所以需要偿还贷款。 而他们女儿,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所以她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终,银行既不能证明20万,用于家庭生活开销,也不能证明,其女儿继承了遗产,法院判令女子的丈夫在实际继承马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20万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费用,驳回了银行其他诉讼请求(女儿的偿还责任)。 其实,不管是“父债子偿”,还是“人死债消”,都是错误的说法。她能申请到信用贷款有两方面,第一就是他的资质好,也就是说工作比较好,第二就是他的资产超过20万,所以继承人还款应该没问题的,但如果是银行放低门槛,或者高估了申请人的资质,那就难说了! 对于这个案件,大家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