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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银行卡出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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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闹得乌烟瘴气的明星离婚夫妻非大曲线和汪小菲莫属,尤其是双方互晒“证据“,撕破脸的样子,吃瓜群众表示吃相也太难看了。在大曲线晒出那张2600万元的借条后,被汪小菲直接怼回去,表示这2600万元在离婚时已由大曲线确认不用还,为何现在大曲线又拿出来说事?汪小菲需不需要还?

借条正文提到“汪小菲向徐熙媛借款2600万元,2000万元用于酒店投资,600万元用来周转律师费,于2018年底全部还清,落款日期2018年10月6日。“

夫妻间银行卡出借贷款

我们假设该份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作为婚内的夫妻一方打借条给另一方,到底用不用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说得很清楚了,“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是前提。借款的用途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2600万元的借条用途很明确是用于酒店投资和周转律师费,属于个人事务还是夫妻共同生活,当事人是心知肚明的。如果2600万元的用途是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则要还。如果2600万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话,那么大曲线本身也是借款的受益人,则不必再还。另外,该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超过也是个问题。借款到期日是2018年底,大曲线也没说汪小菲是何时还的500万元。目前,汪小菲和张兰都没有正面回应,希望他们拿出真凭实据,用法律和事实说话,做一次真正的“体面人“!

奉劝女孩子们,千万不要轻易借钱给自己的对象!

2019年,我在没有对对象特别了解的情况下轻易领了结婚证,这张证,的确在之后给了我非常大的困扰。

我在婚姻存续期间,先后借钱给对象十余万元,即使写了欠条,这个欠款也很难悉数要回,因为在对象看来,跟我借的钱是不需要偿还的。而我们女性,往往需要为对方的不良买单,莫名背上了债务,还要承担对方一半的债务责任。其实我们结婚前,对于普通人来说,很少有人会去做婚前财产公证,所以相对而言,婚前还是婚后共同财产的划分很难鉴别。

下面通过“法务之家”的真实案例,希望让更多有此婚姻困扰的朋友们了解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甲男为炒股投资向乙女手写欠条,载明“今欠乙女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乙女同日通过银行向甲男转账50万元。2019年,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甲男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

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50万元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甲男应当向乙女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男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甲男与乙女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甲男上诉称,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乙女上诉称其出借给甲男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全部借款中扣减5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女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甲男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甲男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另,甲男上诉主张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且甲男陈述其系因乙女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甲男个人投资。乙女上诉称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的特点,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仅能证明其结婚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系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仍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在甲男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相应扣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判令其返还借款25万元,处理正确。甲男与乙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真实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女方借钱给男方,女方也只能要回一半,而另外一半成为了女方共同的债务责任人,但是钱又是女方婚前财产所得,无论在心理上还是道德层面来讲,都是对女方很不公平的,但是法律层面来讲,女方不得不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责任。

所以结合我自己本人的亲身经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奉劝女孩子们,虽然爱情很甜蜜,但是在领证之前一定要了解好对方的债务问题,莫要白白将自己的积蓄和青春,拱手相送。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形成的借贷债务是否因其配偶的还款行为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一句话:夫妻单方借款,如被认定夫妻共债,债权人证明夫妻共同经营或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关键!

【最高法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后形成的借贷债务不因其配偶的还款行为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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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成立借款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触犯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行为,离婚时可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来执行。#夫妻间借款 离婚时如何处理#

近日,中国法院网发布了认定婚内夫妻双方出具的借条效力的案例:小郭和小梅系夫妻关系,2018年初,小郭与小梅商量,想让小梅从家用中拿12万元给他用一下,小梅同意,但要求小郭出具“借条”,小郭应允并写下“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小郭借用家里的12万元,承诺于2020年1月1日前还给小梅。后二人婚姻出现了问题,双方在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小梅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郭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小郭辩称,我们俩那时候是夫妻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我只是借用了家里的钱,退一万步说,家里存款我也应该有一半所有权,要还也是还6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具的借条隐含了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借贷关系,因此小郭应当偿还小梅借款12万元。

〖徐姐说法〗

可能很多人都一头雾水,借用了家里的钱,怎么就变成借款了?我们来分析一下此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所有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财产,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明确遗嘱或赠与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除外。

那么婚后的债务是否都是共同债务呢?《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也就是说日常家庭生活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双方已经在2019年调解离婚,也就是说双方已经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是依据此条认定的,那么如何解读此条?为什么说是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呢?

如前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

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进行个人事务,隐含了一方愿意将属于共同财产的借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赠与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已经包含了处分其共同财产的行为。

落实到本案,小梅给小郭的12万元中6万元原来是属于小郭的,既然小郭愿意签署借条,就是认可小梅对这12万元是享有所有权,即隐含了6万元是赠与给小梅的意思表示。由此,该借条已经生效,借贷关系成立。

如果小郭想撤销该赠与应当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撤销,鉴于是夫妻之间对金钱的赠与而不是实物,因而借条签订后可视为转移了财产。如果该赠与是附义务的,那么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但是该撤销也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该12万元本来就属于小梅个人财产,小郭就不用纠结就是人家的,应当偿还。

司法实务中倾向于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夫妻内部事务以双方约定为准的原则。由此,不仅认可借条,在约定明确清楚时也认可“净身出户”,但是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比如如果离婚就不能再婚、不能再生育等等约定是不予支持的。

对本案您怎么看?

用生活中的案例解读法律,关注@徐姐

【最高法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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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据此认定已转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人之家#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系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丈夫追债151万 妻子却为对方造伪证#某女子趁自己的老公服刑的时候和老公的债务人约会,事后跟法院说债务人已经还款121万元,还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存单为债务人证明。幸好主审法官火眼金睛,查出了真相,并对该女子及债务人虚假陈述且拒不承认的行为罚款1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董某因资金周转,自2012年12月开始向张某多次借款,并于2016年8月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将之前的本金及利息汇总,合同确定本金为151万元,月利率为3%。

2019年初,张先生和罗女士结婚,但婚后仅两个多月,张先生就因非法拘禁罪获刑入狱。入狱不久,张先生和罗女士的夫妻关系就开始恶化,妻子再也没有去看望过他。并且,张先生还从员工口中了解到,自己的妻子竟然跟他的债务人董某关系密切的传闻。

2020年10月,张先生刑满释放以后就无法联系上妻子罗女士。2021年,张先生将董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51万余元及利息。没想到开庭时,债务人董先生竟向法院提交了11张由妻子罗女士出具的收条,并向法庭表示已向罗女士的妻子偿还了本息121万元。

张先生认为董先生提交的证据是与他的妻子相互串通的结果,理由是张先生服刑期间,董先生开着自己的车跟妻子约会,并留下违章记录几十条,两人关系不正当,自己的妻子替债务人收款并且不通知丈夫,更不符合生活常理。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罗女士作为第三人进行出庭。而罗女士更是作证已经收到董先生归还的92万元的现金,并提交了银行存单,用以证明收到现金后即存入银行。其他的现金均用于个人日常的生活开销了。

【庭审情况】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疑点一:董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多年,其已不具备还款能力,哪来的这么多现金?董先生虽然表示是通过提供居间服务收入的费用,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明予以证明。

疑点二:董先生欠款多年未还,却在张先生服刑期间采用现金的方式迅速还款121万元,并且还款行为还是发生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明显违反生活经验。

疑点三:罗女士提交的银行存单,居然不是整数金额,还有角和分,这显然与其陈述的将收取的欠款存入银行的事实明显矛盾。

【调查结果】

针对上述疑点,法院立即去银行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发现:银行存单竟是罗女士和儿子的定期存款本息,罗女士及其父亲取出后当场转存到罗女士父亲的银行账户中,转存的金额包含利息,所以才会出现角和分。

至此,案件真相终于大白。

获取案件真实情况后,法院要求罗女士到庭说明情况,再次接受庭审调查,并向各方说明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对罗女士进行了告诫,但罗女士拒不承认自己撒谎,仍然坚持款项已还。

【法院的判决和决定】

一、针对欠款情况,法院判决内容为:由于张先生的对外借款是由银行转贷而来,该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应为无效,董先生应当返还本金50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20余万元。

二、针对罗女士与董先生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出具了罚款决定书,作出了每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例。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不得将从银行的贷款,以转贷的方式借给其他人,由此形成的借贷关系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应当各自返还,由于借款的本金只有50万元,所以,董先生只需返还50万元即可,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

虽然董先生提交了罗女士出具的收据,但法院不可能仅凭收据就会认定款项已还,主要原因是:

一、大额现金交易目前在现实中越来越少见,董先生未能就现金还款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董先生已经失信多年并被列入黑名单,明显已经丧失了还款能力,如今却一下子能拿出这么多钱,显然不合常理。

二、罗女士在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单方出具收条,并替债务人作证,这种违反常理,胳膊肘子往外拐的行为,法官能不怀疑吗?

三、董先生多年欠款未还,竟然在张先生服刑期间主动还款,还是还给了关系暧昧的人,这符合常理吗?

真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啊。#我要上 头条##北京头条#

《民法典》实施后,出借款项给已婚人,借款协议一定要借款夫妻二人均签字。

小王向小赵出借款项100万,小赵说夫妻二人在创业,资金有点紧张,等公司经营好转了,就立刻归还,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有小赵签名,后小王多次催促要求小赵还款,小赵迟迟没有还款,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赵及妻子一并还款,小赵“妻子”称:自己已经与小赵离婚2年了,虽然借这笔钱的时候还没离婚,但当时我们并没有大的开销,自己的挣得工资也足够日常生活开销,且不久之后就离婚了,这笔钱属于小赵个人债务,与其没有关系。

此时,款项出借人小王将面临该款项被认定为小赵个人债务,若被认定为小赵个人债务,小赵又没有钱还,那么小王的风险将会增大,若借款协议小赵夫妻二人均签字,即使二人现在处于离婚状态,只要借款时处于婚姻期间,二人就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司法观点之53:【婚内借贷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肯定了一定条件下婚内借贷的合法性,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内借贷成立的要件: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前提。因为在约定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财产混同,自然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只有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发生的借贷才需要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借款用途为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三是只有在必须离婚时,方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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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最高院: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以其个人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债权人)仅以借款人配偶的数次还款行为认为该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因还款行为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在出借人(债权人)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关于案涉借款债务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196号

昨夜九点多,西安一对夫妇打电话向我咨询:2019年年底,二人想投资一个小生意改善一下家庭的经济环境,就从“平安普惠”网贷了294000元的贷款,合同显示:贷款本金为294000元,每月本息之外还有“保险费”“手续费”共计约116700元,贷款期限为36期,还完后大约需要偿还42万左右。

现在夫妻二人生意没做好,已经无力继续偿还贷款,想问问有什么好办法解决。我计算了一下,这笔贷款的利息并未超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建议他们夫妇二人积极与网贷公司沟通,看能否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还款的新的贷款合同。

其实,我相信类似的事情很多,对于出借人来讲,二人名下无任何资产,除了人别无他物,协商还款是最好的办法。

前晚与一个在上海从事金融行业的朋友聊天,她说:今年,金融数据连他们业内人士都看不懂了,最少她周边从事金融的都看不懂了,让他们很“心慌”。

不知道你身边高负债、无力偿还的朋友多吗?

#男子去世1年多银行卡被盗刷21万#如果温州男子阮某夫妻没有使用已故父亲的银行卡,而发生的自己银行卡盗刷事件,那银行是100%要去赔付的。但是温州男子自己也有过失,所以才导致自己还要承担30%损失,银行承担70%。这就给广大持卡人敲个警钟,现在对于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是很严格的,否则出了损失自己也要承担呀。

温州男子的父亲已经去世,但是其儿子并没有将父亲卡内的余额转走到自己卡中,而是继续持有去世人的银行卡在外使用,最终导致卡内被盗刷21万。盗刷是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在侦查之中。温州男子民事诉讼是银行,要求银行承担损失。但是最终法院判定银行承担70%,剩余30%由温州男子自己承担。

盗刷很有可能是在温州男子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被人偷窥密码或者盗取密码,然后伪造卡片所致的。但是为什么银行不能100%承担呢?就是因为温州男子阮某没有及时注销父亲银行账户,仍与妻子继续使用涉案银行卡,严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的禁止性规定。

那么假如借用他人银行卡去取钱,会不会也是这样的?其实是没关系的。只要银行卡是有效银行卡,持有人仍然健在并且同意,那就不触犯监管部门的规定。在此事件中,父亲已经去世,已经不属于有效银行卡了。至于为什么他不将父亲款项直接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可能有着其他原因,例如遗产分配等等。但是长期使用一个去世人的银行卡,那就万万不行了。

关于储蓄卡和信用卡被盗刷后,银行的责任分担。德先生在专栏中已经有着明确的详细解释,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扩展阅读。头条热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