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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诈骗罪案例(涉嫌诈骗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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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借钱就是诈骗!//@河西游子2020:#借钱这个事# 朋友打电话借钱,开门见山,没有任何客套,说是7天还我。我虽然有顾虑,还是借给他了。 这几年也反复给他短期周转了几次,虽然还的时间晚了一阵子,也是还了。 想起此前的2次经历,在借钱这件事上就是无比纠结。 一次借给一个不是很熟的朋友,夜里十二点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还我,当时有点嘀咕,不过对他的印象还是不错的,而且事发突然,没有深思熟虑,直接借给他了。现在三年半了,在我的坚持讨要下,还了一半。 第二次是借给亲戚家的孩子,说是家里有事,不让给她家人说,我弟说一定不能借,一定是肉包子打狗,因为我弟借给她的就是如此。我还是借了,现在一年多了,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 还有一个同事,把信用卡借出去给同学,同学找不到人了,欠款只能他自己还款了。 所以借钱这个事,一定要看好人品,在自己可控范围内操作,否则就是自己痛苦,家庭痛苦。 愿世界诚信满满,没有老赖。

信用卡贷款诈骗罪案例(涉嫌诈骗信用卡)

河西游子2020

#借钱这个事# 朋友打电话借钱,开门见山,没有任何客套,说是7天还我。我虽然有顾虑,还是借给他了。 这几年也反复给他短期周转了几次,虽然还的时间晚了一阵子,也是还了。 想起此前的2次经历,在借钱这件事上就是无比纠结。 一次借给一个不是很熟的朋友,夜里十二点给我打电话,说第二天还我,当时有点嘀咕,不过对他的印象还是不错的,而且事发突然,没有深思熟虑,直接借给他了。现在三年半了,在我的坚持讨要下,还了一半。 第二次是借给亲戚家的孩子,说是家里有事,不让给她家人说,我弟说一定不能借,一定是肉包子打狗,因为我弟借给她的就是如此。我还是借了,现在一年多了,没有任何还钱的意思。 还有一个同事,把信用卡借出去给同学,同学找不到人了,欠款只能他自己还款了。 所以借钱这个事,一定要看好人品,在自己可控范围内操作,否则就是自己痛苦,家庭痛苦。 愿世界诚信满满,没有老赖。

涉案金额达2个亿!永福这起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2-8分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以帮助他人供养信用卡、投资生意需资金流转为由,并虚构帮助他人解押银行贷款需大量“过桥”资金的事实,分别向各被害人非法筹集资金达2亿余元。所得资金除部分用于支付给被害人的利息外,其余资金用于其购买房产及赴境外高消费和赌博。2018年6月24日,李某为逃避返还非法集资的资金,在处置其部分资产后逃匿。经审计及双方当事人确认,在案发前仍有共计1190万余元尚未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多名被害人集资后逃匿,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依法以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退赔给各被害人。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提起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民间借贷需谨慎,高额利润的背后必然会伴随着高风险,广大群众在进行投资理财时,面对诱人的高额回报,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选择安全、稳健的投资渠道,如果一旦发现可能卷入非法集资的骗局,要及时报警并收集保存好相关的转账凭证和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使自己沦落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

来源:永福法院

【寿光两男子被陌生人忽悠,损失近80000元!!!】近日,寿光市公安局接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起,被骗金额总计8万元。

1、8月25日8时许,张建桥派出所接到美林御苑小区居民张先生(化姓,男,25岁)报警称,被人以冒充支付宝客服的名义,骗取近20000元。案件详情:8月25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是支付宝客服人员的电话,并详细说出了其大学入学时间、学号等个人信息,顺便说出了其名下有张信用卡是校方在开学时给办理的,如果不取消透支额度容易被他人利用引起不良后果。随后告诉张先生因蚂蚁金融上市失败,需要将一定钱款转账到特殊账号即可取消,然后张先生给其分两次转账近20000元。张先生转账后显示依旧无法取消,这才意识到被骗,随即报警。

2、8月25日,田柳派出所接到辖区田柳镇田柳村村民刘先生(化姓,男,32岁)报警称,被人以网络贷款的名义骗取60000元。案件详情:8月25日,刘先生接到一通电话问其是否需要贷款,利息低,放款快。经过一番沟通,两人迅速加为支付宝好友。接着对方让刘先生下载一个名为“小米消费金融”的APP,并注册账号。然后对方先让刘先生交15000元的保证金再开放额度。刘先生照做后,对方以下班为由,让其明天再办理。次日,对方又以昨天转账没有备注保证金为由,要求其再转一次账,刘先生便又转账15000元。紧接着对方又以订单异常、资金冻结为由,需要再转30000元解冻金,否则之前的账款无法归还。于是,刘先生又给对方转账30000元,这时对方又称才解冻50%,还需再转账30000元才能全部解冻,刘先生这时才意识到不妙,随即报警。#网络诈骗案例##诈骗#

【用同学身份信息办卡 套现逾期不还食恶果】冒用同学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不断超前消费、套现,造成逾期无法归还。3月11日,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用同学身份信息办卡 套现逾期不还食恶果

帮你办信用卡?小心套路骗

  本报讯(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刘大印)“我本想在网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结果却被骗了2万多块钱!”家住重庆市铜梁区的尹女士说起自己被骗的经历仍记忆犹新。近日,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二人退还违法所得。

  2020年初,家住湖北省孝感市的董某某结识了一位大老板,得知其通过电信诈骗赚了不少钱,董某某决定跟他一起干。之后,老板在QQ上给董某某介绍了一个昵称为“發财锚7”的人,并让其通过QQ向董某某传授诈骗话术。

  2020年7月中旬,董某某带着他的女友何某某来到随州市。随后二人开始利用“發财锚7”寄过来的手机、电话卡等设备进行诈骗。“發财锚7”先通过QQ给董某某发送被害人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的有关资料,之后董某某、何某某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以帮对方办信用卡为由,谎称需要对客户填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以此来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等信息。

  取得这些信息后,董某某先在一款名为“挖财宝”的App上为被害人实名注册账号,然后以审核资料为由,骗取被害人的手机验证码,之后便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资金全部转入到“挖财宝”App上。此时,如果被害人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被转出并提出质疑,董某某便谎称这笔资金只是因办理信用卡而暂时被冻结,马上会返还到卡上。之后,他们便以办理信用卡需要资金流水为由,将先前转入“挖财宝”App上的资金分几次再返还到被害人的银行卡内,并谎称这些资金是担保公司代为垫付的资金,目的是帮助客户走流水、提高信誉度,哄骗被害人将收到的资金再返还到“發财锚7”指定的所谓担保公司账户内。

  据统计,通过上述手段,董某某、何某某在短短10天左右时间里,先后骗得尹女士等4名被害人共计7万余元。2020年7月28日,因被害人先后报警,董某某、何某某被抓获。近日,经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二人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案例1171----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82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3万元,最后决定执行2年6个月,(2021)新02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以办理加油卡分期可多返利的模式,非法吸收69人办卡资金共计人民币826,840元(以下币种同),用于其投资网上理财平台,因平台关停造成资金受损,尚有365,323元集资款无法返还。

2.2016年11月,被告人杜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申办卡号为的信用卡。2018年11月,杜某在身负巨额债务无法清偿时,仍多次透支该信用卡,并于2019年2月透支款项开始逾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石油分行分别于2019年5月、6月、7月、9月、12月以及2020年3月进行有效催收,杜某至案发未能偿还透支本金共计127,037.2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杜某未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被告人杜某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杜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杜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杜某既是被害人也是受害者,其投资也被骗,已经设法退赔部分款项,但因家庭困难暂时无法全部退赔,请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被告人非法吸收69人办卡资金的实际出资人为67人,目前尚有62人共计365,323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826,840元,属数额较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犯二种罪行,应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将所吸收部分资金已退还投资人,相应的降低了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为了保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安徽界首:一男子因信用卡诈骗获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中国法院网讯(聂涛)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尚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尚某使用手机在微信群内发布代办网络贷款类虚假广告。被害人段某看到后,添加被告人尚某的微信,并按照被告人要求将个人的银行卡、身份证、验证码等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人。后被告人尚某利用段某提供的信息,通过银联“云闪付”绑定被害人多张银行卡,并用pos机刷取被害人信用卡金额共计5300元。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POS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尚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