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女子刚刚发完工资,却发现银行卡里的钱不见了,可没想到,她调取对账单后却发现,这张卡被嫌疑人在外地分3次从取款机取出5万余元,在与发卡行沟通未果后,女子把该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这笔损失。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女士刚刚开完工资,第二天一早,她发现工资和之前的存款都不见了。案件发生后,赵女士随即找到了发卡银行。
她认为,自己近期一直在山东境内,甚至都没有离开过蓬莱,自己的卡却被人在外地取现,该行没有起到保障财产安全的义务,应该承担这笔损失。
而发卡行则表示,赵女士损失的这笔钱是他人在自助取款机取现,根据银行卡从自助取款机取现操作流程规定,取款是需要输入密码才能完成的。
因此,该行按照借记卡章程的相关规定,即可视为赵女士本人亲自操作!
另外,涉案的这张银行卡在交易的过程中,该行已经向赵女士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过提示短信,因此,发卡行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责任。
一审认为,赵女士向发卡行申请开设账户,该行不仅同意,而且为其办理了涉案的银行卡,双方也就此建立了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合同关系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就本案而言,赵女士与发卡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对方有义务更有责任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也要保障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且有责任防止储户的密码等信息被他人盗用。
根据涉案卡片流水等相关信息,在涉案银行卡被盗刷时,赵女士本人一直在山东蓬莱,也就是说,在案发时赵女士并不在涉案取现发生地,也就可以证明她没有出现人、卡分离的情况。
由此可以推断,在异地自助取款机取款的卡片是一张伪造的银行卡,涉案的这笔交易也是伪卡交易。
既然赵女士的银行卡能被他人复制,这也就表明赵女士持有的银行卡不具备唯一的识别性,银行卡或者银行卡管理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银行卡能轻易被他人复制,甚至是被复制后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又不能辨别真伪,让犯罪嫌疑人轻易得逞,给持卡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发卡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虽然在案发时,发卡行给赵女士发送过提示短信。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取款时均是发生在深夜,当她看信息时银行卡内的余额已经几乎为零。
该行发送提示短信和持卡人查看短信在时间上存在合理延迟,这一点并不影响发卡行承担持卡人被盗刷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违约责任,原则上采取严格的责任原则,无论违约的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能提供免责的理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发卡行赔付赵女士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利息。
发卡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后认为,持卡人发生伪卡盗刷或者交易、网络盗刷或者交易,持卡人基于银行卡合同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被盗刷的资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应该给予以支持!
另外,根据《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发生伪卡盗刷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获到案,并且可以认定赵女士损失的这笔资金是由犯罪嫌疑人盗刷所致。
由于银行系统本身存在漏洞,被犯罪嫌疑人加以利用,最终导致持卡人的经济损失,这笔损失完全应该由发卡行来承担,而并非是储户。
因此,一审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卡行承担赵女士53,684元的本金及利息。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持卡人,无论在任何场合使用银行卡,都要保护好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不被他人复制,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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