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用户@珍桂时光454向@辽沈帮帮帮求助:我今年72岁,2020年12月,我全款买的沈阳荣盛新地标房产开发公司的房子,当时合同写的是我老伴的名字,后来我家发生点变故,在2021年12月提申请变更合同改我的名字。但至今8个多月了,备案合同始终没有给我办,今年10月就该交房了,我现在还拿不到备案合同。我没有合同,交房时能给我房吗?”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表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网签备案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因为每次更名可能涉及到给国家交税,所以变更备案合同并不是随意的,按照消费者意愿变更备案合同也不是开发商的附随义务。重新备案合同对于开发商来讲比较麻烦,还涉及到开发商撤网签率的问题,所以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一般开发商都不愿意变更备案。
李静律师说,如果消费者迫切希望变更备案合同,需要与开发商沟通,能否把原来的备案撤掉以及新的备案进展到什么程度。当然,即使开发商没有把新合同备案,消费者也不必担心,原来已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依然有效,且消费者已经交付了购房款,即使没有变更备案合同,消费者依然有权要求开发商交房,备案合同无法变更不会影响消费者要求交房的权利。
辽沈晚报记者康科峰
@珍桂时光454#头条帮忙#
可以领取备案证明了。一套房子一份网签合同号,一份备案号。两个号是不同的。合同跟备案证明都是办理不动产证不可缺少的文件。房子一旦备案完成,不可更改。
天道渺渺之风优质房产领域创作者网签,备案与登记,买房不弄明白这三者,只能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
最高法:备案的施工合同仅约定分包人不支付保修金、预留金利息,但未约定结算时扣除预留金;施工人此后承诺“在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支付时扣除预留金”,是否属于变更了备案合同无效?
中十冶公司 (发包人)主张:
一、二审将预留金40元/㎡直接认定为工程价款,并要求中十冶公司支付给十六冶公司认定事实错误。
1.双方认可合同中的包死价包含40元/㎡预留金,结算时预留金应在原单价基础上扣减,不应当将预留金直接支付给十六冶公司及实际施工人。
2.招标文件、合同及实践中,双方均约定合同单价包含预留金40元/㎡,结算时扣除40元/㎡符合合同的约定,不存在擅自变更合同,损害十六冶公司利益的情形。在《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的签订及结算过程中均已扣除40元/㎡的预留金。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计算方式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包干,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同时约定合同价款或计价办法,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合同中并未约定在结算时扣除预留金,只是在第九条竣工验收与结算中约定甲方不支付保修金、预留金的利息。
2.2013年7月2日,安军以十六冶公司的名义出具的承诺书中虽载明“在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支付时扣除预留金”,但该表述属于对双方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所约定结算条款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以《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不应当将40元/㎡预留金在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2021)最高法民申4127号 2021-06-23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021)最高法民申4127号 2021-06-23
像这种不平等合约,就应该工商和人社备案,不合理的应该要求企业更改。现在许多企业如此,大环境这样子,求职者即使能看明白合同不合理,但是迫于生计,也只能签不平等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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