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存钱在银行,到了得病急需用钱时去贷款?不等你贷下来,人就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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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河北石家庄,刘某在银行贷款10万元,好友王某为其担保,但贷款未到期,王某就不幸去世。后贷款到期,刘某无力偿还,银行就将刘某和王某的妻子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贷款,肖某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某因做生意需要,在银行贷款10万元,月息9.5‰,期限2年。银行虽然不要求抵押物,但要求刘某提供人保,刘某想来想去,就想到了自己的好友王某。
王某得知刘某贷款是为了做生意,想都没想就答应为刘某担保,并在连带责任担保书上签字确认,表示自愿用家庭财产及经济收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料,银行给刘某发放贷款仅仅2个月,王某就因病不幸去世,而刘某也开始拒绝给银行利息。
两年后,由于刘某逾期还款,银行便将刘某和王某的妻子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10万元贷款及其利息,肖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求,而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颜回说法 】
1、王某的担保合同是否生效?
在贷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中,贷款合同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有效。
具体到本案,一方面,刘某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方面,王某也是自愿为刘某担保,并没有违反其意思,其担保合同应当有效。
但是需要注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本案王某虽然承诺以家庭财产保证,但是还保证并未获得其妻子同意,因此,其担保只能以个人财产担保,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
换句话说,本案王某的保证合同只是部分有效,而非全部有效,即其以个人财产为刘某作连带保证而非夫妻家庭财产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银行为何要求王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最主要区别就是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要求保证人承担。
用最简单的话就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既可以要求王某偿还,也可以要求刘某偿还,而一般保证,银行只能先要求贷款人刘某偿还,只有穷尽一切手段,刘某无力偿还,银行才有权要求王某偿还。
很显然,连带责任保证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一般保证有利于保障保证人的利益。
过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现在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一般保证。
本案王某虽然没有和银行约定保证方式,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上签字,就视为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
3、既然保证合同有效,为何一审法院判决肖某败诉,二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这里很多人好奇,为什么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不一样呢?
其实这关键还是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有人认为只要签订了保证合同,就表示了“保证责任”;而有人认为签订了保证合同,只是表示了“保证义务”,并未产生“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产生。
其实这个很好理解,签订保证合同不代表就产生保证责任,毕竟实际生活中,坑保证人的还是少数。而且只要债务人按时还款,和保证人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本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就是认为王某在保证期间死亡,债务尚未到期,保证责任尚未产生,所以不会转给继承人。
但是如果王某在贷款期限届满后死亡的,那么保证义务就已经转换为保证责任,他的继承人就需要承担相应保证债务。
最后,俗话说,“借钱穷一生,担保毁三代”。该案再次提醒人们,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不要给他们担保,担保就和借钱一样,别人让你签字的时候,你是爷!该还款的时候,你就啥也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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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为什么要设立担保人?其实就是银行给无辜的担保人下套,银行贷款不知害惨了多少担保人!
办贷款的时候银行都有说清楚了的,大额贷款必须受托支付,第三方收款人也必须要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人肯定知道,还不起钱了就乱说一通。
说到底都是银行的责任,自己想找银行贷款真的很难,但有贷款公司很快就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