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本金还给我!”浙江宁波,朱先生将410万拆 迁款存入银行,到期后被告知钱不能取,朱先生崩溃不已,随即找到银行讨 说法,银行却说:请等一年后再来取本金。这让朱先生直接懵了!
朱先生是家中独子,前几年因老家房子拆 迁,他和父亲一共获得410万的拆 迁款。当时家里并不急需用钱,而且他平时的工资已足够开销,父亲建议他将这笔钱存了起来。
当他拿到拆 迁款后,便来到当地某银行。当银行人员得知朱先生是来存款的,还是巨款410万时,脸上乐开了花。全程热情待客,耐心为他介绍一款定期理财产品,并表示若买入这个的话,利息要比直接存进银行利息高得多,而且没有任何风险,存期只有一年。到期后银行会自动把本金和利息,一起打入朱先生的银行账户上。
当时朱先生被说得心动了,于是按照银行人员的建议,将所有拆 迁款全部买入这款理财产品,可他没料到,一年后发生了一件让他后悔不已的事情。
朱先生跟记者表示,他是去年4月20日存的钱,一年存款到期后,他始终没收到银行打来的款。直到今年的4月28日,朱先生只收到一笔18万的收益金,而他的本金410万却不见了踪影。
朱先生很是着急,经过多次联系银行,银行经理才说这笔钱已经一年自动转存了,今年取不了,要等明年才能取出,这可把朱先生气得不轻。
于是朱先生求助记者,他们来到银行核查到底是怎么回事?当他拿出当时办理的手续条款,记者却在条款上发现了猫腻!这根本就不是一份条款,而是一份代理业务申请书,是由某基金公司发行的,而且上面有朱先生签的字。
朱先生这才发现,自己签的不是定期存款,竟然是一款理财基金产品,他瞬间懵了,明明自己是要办理定期存款,可当时银行并没有人告诉他是买入基金。
银行经理表示,这件事是经过周先生许可的,他是知情的。
朱先生很纳闷,即使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这份申请书,为何没人通知他,也没经过他的同意,银行就私自自动转存?
银行经理却称:这件事不该由银行来通知,而是要基金公司来通知客户,朱先生取不出钱,跟他们银行没有关系,一切基金公司所为。
记者随后拨通基金公司电话,可对方的回复似乎与银行的说法完全不同。
最 后,朱先生找到该行行长,行长却和工作人员一样的说辞:该产品由基金公司发行,所以通知客户不属于银行的工作范畴。可事实是这样的吗?当记者追问难道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的时候,行长却迟疑了。
当朱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把本金一起给到,该行行长却拒绝了,银行只是代理基金公司销售的产品,银行并没有义务。而且朱先生自己对自己的存款毫不上心,到期不主动询问。银行也没有得到不续费的通知,所以只能直接续期了,而且银行是不支持中途违约赎回。
事已至此,不论是银行还是基金公司,他们之间都在相互推卸责任,各说自话。那么到底该谁来为朱先生那消失的410万元负责呢?
经过多次协商,该行行长表示将与基金公司协商,将朱先生购买的410万元产品替换出来,至于损失的利息,由于基金公司无法对这产品进行清算,无法确定正负收益,也就是不予赔偿损失。
朱先生对此结果并不满意,随后将银行投诉到当地金融消保协会。
那么,银行人员诱导朱先生买入基金理财而非定期理财,而且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续期理财业务,这已侵犯了朱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由此得知,该银行未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是诱导客户,使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下基金理财。这已经侵犯了客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根据《刑法》第 185条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和基金公司都存在一定的责任,他们私自改变客户的理财方式,已涉嫌违规,同时给客户造成一定的损失。在消保协会确认情况属实后,朱先生可依法向他们索赔,对方也将依法受到处罚。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当我们把钱存入银行,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每个条款,确认清楚到底是何种理财产品,风险如何,存期长短等等。若遇到不清楚可以向懂行的好友请教,确保不被工作人员诱导入坑,否则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我认为,朱先生的存款一定可以追回,因为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正义,它们一定会还给朱先生一个公道。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宁波头条# #我要上头条# #头条创作挑战赛#
员工入职,单位预收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书原件,个人需要时再向单位申请取回,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身份证、资格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均属于个人证件,记录有个人信息,无需交由单位保管。用人单位预收、扣押员工身份证、资格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员工本人,并依法给予处罚。
其实三年疫情以来国家给予中小微型企业很多扶持政策,例如税收。不过说回来,企业或者经营者根本都没有收入,这个减免税收有什么意义呢?个人的扶持例如贷款买房的可以申请延后还款,短则一个月,长则12个月。但是延期后,需要一次性还利息或者一次性还所欠的房贷。但这些政策有用吗?这些人只是差那一个月或者一年的资金吗?答案肯定不止差那么少。有多少人因为疫情,把家底都掏空了,公司没收入,又要发工资,老板又不想放弃公司只能不断把积蓄拿出来,想着疫情过后资金就可以回笼,谁知道一熬就是三年,资金断裂,只能借贷继续维持公司运营,实在熬不了就关闭公司,欠了一身债务。打工的呢,这三年里面有多少人被欠工资,哪怕去法院追讨工资又有多少个能追回来呢?日子还是要过,什么电话费、房租、水电费等等一切的费用怎么办,又是需要借贷的,每个人都想着,先熬过这个月,等老板发工资就可以还清了,过了几个月还没有工资发。有家庭的人更不用说了,在疫情之前刚买的车子,房子,还要月供着,还有生活费呢家庭的开支有多大?然后疫情来了,经济收入大幅下滑怎么办?都是一个想法:借钱!这些群众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说疫情在国家的政策下,很快就会没事的,熬过就好了,等资金回笼
可惜啊,等不来病毒的清零就先把自己搞清零了,甚至很多都是负资产,欠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欠千万的。反而欠过亿的还好好活着,因为欠那么多的基本都是自公司的名义欠的,大不了就公司倒闭呗,没压力!
但是其他的个人负资产呢?每天生活在神经紧张中,不是想着怎么运营好自己的公司、商店就是想着家庭开支怎么办?再加上疫情期间贷的款怎么还?还有钱还么?甚至有些人每天都想着欠款就先欠着,怎样能保证自己活下去才是目前最重要的。
没有疫情之前我极少听到什么催收这个行业,也很少接到一些需要借款么的电话,但是在疫情三年里,有太多太多这样的信息了,这样就变了一个死循环了,据说那些贷款公司甚至一些银行,在没有借出钱的时候当你爸爸都可以,当你还不了钱的时候就变了土匪恶霸。各方面的催收、骚扰!虽然国家极力打击这些非法催收,也有一定的成果,但是那些欠债人还是惶惶度日、神经衰弱。最近这大半年听到身边的人都说催收少了,但是“法催”来了,什么意思呢?就是贷款公司他们所谓正常途径借出去的钱,未能收回来就随时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帮忙“追”回欠款。我想问问法院现在都是干这些的吗?法院的庄严、神圣是不容挑战,我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毕竟欠钱不还肯定是不行的,法院能否决定接受贷款公司或者银行起诉欠债人前,先让欠债人提供一下目前的家庭状况和资金状况,了解一下欠债是否故意不还还是另有困难之处呢?举个例子:身边不少的朋友在疫情前贷款购买了房子、车子,没想到买了不到一年就疫情爆发,刚开始的时候还可以凭着自己的存款一直扛着,过程当中工作、收入都非常不稳定,到最后这一两年实在顶不住了,实在供不起了,想卖掉又卖不出,不到最后谁想把自己的物业卖掉呢?都是辛苦大半辈子才能赚来一套房子。可是银行却不是这样想的,按照疫情前的经验,没钱还就上诉到法院,让法院对房子执行。不是说银行和法院有错,但是在这三年的疫情影响有多大?是故意不还贷的吗?我觉得不是,为什么就不能特殊时期特殊处理呢?非要逼人上绝路?为啥就不能给时间呢?
当然有些人会说,赚不了钱就别学人借钱,借了钱不还还有理?等等这些话,小编我只想说,人无完人,困难总是有的,难免一天自己也有这样的一天,在疫情困难时候多些理解吧!
急于放开防疫政策的那些群众,按照我上面总结估计也八九不离十了,一切源于疫情带来的困难,我相信没有一个人是不注重自己的身体,只要生活上有了保障,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当中,收入自然就水到渠成!
所以希望国家先停一停,想一想,既然放开了防疫政策,稳定国家经济的同时,是否能够帮助这些企业和个体。例如政策上能否给予方便,在他们自己保证稳定的收入之余,先让大家存一点钱,保证有剩余的情况下制定还款计划呢?疫情三年,放开不是说经济就可以马上复苏的,肯定是需要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去努力工作才会有真正的回报。这样才是真正的放开,也是民声所向。
如果不能给予长时间暂缓还款,这边刚赚到一点钱就马上大部份拿去还款,怎么还有动力生活呢?这个社会还怎么可以和谐呢?
所以我在这里倡议,由国家中央指导,中央人民银行执行,对全国所有银行、借贷公司针对三年疫情里面有借贷的企业和个人(包括个人借贷、房贷、车贷)都给予三年暂缓还款(利息与本金),第四年开始按原有借贷合同里面的利息和本金一次性归还或分期归还,重新订立借贷合同时间,直至还清款项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