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银行贷款不是有保险吗?保险费不是被银行收起吗?这个应该本金和利息都不用还吧?我记得我一个堂哥的儿子这银行借款十万都不用还,还有赔偿呢。不过他是意外死亡的不知道跟这个事是否先同处理呢?
梧通优质财经领域创作者从银行贷款30万后突然去世,银行却将他的母亲和妻子、儿子都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却给出了这样的判决。 浙江丽水,刘先生在银行开户办卡并且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后来因为资金需求,于是就直接在网上与该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刘先生的收入来源也十分稳定,各方面查到的信息都不错,于是银行就为他开通了免面签30万元的消费贷款额度。 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是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是每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在签订完借款合同之后,银行就将这30万元汇到了刘先生的银行账户内。前面的三个月,刘先生都会按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的利息。 可是到了第4个月,银行却没有收到刘先生的还款。于是银行相关人员就拨打电话询问,通过催收部门的咨询查找,这才得知刘先生在贷款后的第3个月前突发意外,已经去世了。 刘先生去世后,其亲属给他注销了户籍,但由于刘先生的银行卡有存款,银行还可以照常扣划还款。所以第3个月的还款正常进行,但是到第4个月之后,账户里面就没有钱用于支付贷款利息。 到底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这个问题再一次摆在了刘先生的家人和银行面前。 银行为了使自己的损失降为最小,于是就联系了刘先生的亲属,银行直接提出让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还款的责任。 但刘先生的遗属,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一笔贷款的存在,于是就果断的拒绝了银行的建议。 银行为了追回自己的债权,于是就一纸诉状将,刘先生的妻子,以及刘先生的母亲,还有那刘先生年幼的孩子都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在继承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归还欠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7000多元。 接到法院的诉状之后,刘先生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都没有出庭,刘先生的妻子选择了出庭抗辩。 刘先生妻子认为: 自己并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自己也不知道丈夫存在这一笔借款。 自己与丈夫以案件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除了这一套按揭买的房子之外,丈夫根本就没有留下遗产,留下来的都是债务。 丈夫在去世之后账户的单位发放了一笔抚恤金和意外保险款,但这些款项的性质也不属于遗产。 请求法院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减轻赔偿的金额,并再次表示自己还有年迈的婆婆以及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银行答辩称: 刘某生前在网上与银行签订了《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上面有刘某的亲笔签名。签订完成后,银行也将30万元打入了刘某的账户内。 经法院审理查明: 刘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签名银行也将30万元打入刘某的账户内,刘某与银行存在贷款合同关系。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款。 刘某名下有轿车一辆,系贷款购买,在刘某去世后,其妻子已经将该轿车转卖,转卖得来的款项用于清偿该部分贷款。 房刘某名下还有一套房屋系按揭贷款而来,虽然这套房产证上没有登记刘某的名字,但是房子实际是刘某与其妻子共同支付的首付款。 刘某的公积金账户上有余额13万余元,但其中只有1/2为刘某的遗产。除此之外,刘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给付了抚恤金,保险公司也支付了赔偿款。 法院认为: 刘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有义务向银行偿还前述贷款,但由于刘某去世,其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承担。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法是在2020年12月31日废止),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在本案中,刘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及儿子,那么他们也应当承担刘某的债务。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刘某的父母及其儿子出具了公证处办理的放弃刘某遗产的声明。 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刘某的父母及其儿子放弃了对刘某某遗产的继承,那么刘某的父母及其儿子,也不用承担刘某的债务。 刘某单位支付的抚恤金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并不属于遗产。 刘某与其妻子存在婚姻存续关系,他们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对该共同财产的一半才属于刘某的遗产。 据此法院判定,刘某的妻子已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向银行承担债务。 驳回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来源:浙江丽水景宁畲族自治县法院。 银行这一波操作属实厉害,虽然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刘某在银行里是有30万的存款银行又是怎样处理呢?难道银行也会想尽一切办法找到刘某的遗属,让他们知道刘某生前还在银行有这么一笔存款吗?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图文无关。 #头条创作挑战赛# #12月财经新势力# #律师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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