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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哥寒冰优质美食领域创作者大哥一天没吃饿坏了,一斤盘肠,半斤血肠,一块豆腐,吃完舒服了
09:54“我都把钱赔给你了,牛为什么不归我所得”吉林松原,新安镇的一养牛大户李某,把一群牛正赶往牧场,经过203国道时,被一辆飞驰而来的大货车冲向牛群。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牛群出现大面积伤亡。其中就有13头牛当场死亡。双方各执一词,对赔偿和死牛的归属发生了争执。
据悉,李某养了80多头牛,就住在203国道的北边。与抵达目的地牧场就隔着一条203国道。
李某像往常一样,赶着牛群前往牧场,不幸的是,在穿过203国道的时候,一辆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由于车速太快来刹不住车,车就径直地冲进了牛群里。
这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李某看着凌乱不堪,尸横遍道的场面,李某数了数,共有13头牛当场死亡,其中还有几头是受了伤的,好在不算太严重。
大货车司机知道出事了,赶紧打开车门走了下来。
一个劲道歉。李某知道,事已发生,生气惋惜也没用了。李某见司机人态度还算诚恳,人也老实和气,便也不想和他太过于计较。
于是便和对方(司机)谈起了赔偿问题。
李某说:“此次事故是你一人行为导致,理应全责,我要求也不高,你就赔偿我每一头牛20000块钱就行。”
司机一听,当场就不乐意了道“:一头牛就要20000元,那这里加起来就有13头牛,岂不是要260000元,我就一个货车司机,那有那么多钱赔偿。”
李某就对方不同意,也不堪示弱。双方也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休,在司机强烈态度下,李某无奈选择退让一步,每头牛按15000元来进行赔偿。
司机见李某退步了,也懒得争吵。便同意了李某的第二次赔偿方案,但提出了一个要求说:“既然牛的赔偿问题已经谈妥,死牛我得拉走。”
李某一听司机要把牛拉走,立马就甩杆子不干了,怎样都不肯让司机把牛拉走。
面对这样的情景,双方也是再一次陷入僵局,谁也不让谁,反过来,双方都纷纷指责是对方的原因,是对方的责任,与自己无关。
双方闹得那真的是不可开交呀!就差挽起袖子打一场了。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
警方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就是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察。
根据现场勘察分析认为,李某当时在赶牛群上203国道前未做到观察和注意事项。在上国道时没有保证在安全情况下而悲剧发生。而货车司机也因超速驾驶,行驶过程中没留意路上突发状况下撞向牛群,导致牛群有死亡和受伤现象。
警方最终认定,双方都有责任,因此,各承担50%的责任。
1.那既然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那么该如何赔偿才算合适呢?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警方已经认定双方各50%的责任,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一般都由警方认定的责任比例来进行赔偿。
比如,一头牛的市场价值为20000元,那折合下来,就得赔偿李某10000元每头。
2.司机赔偿了,那死牛的归属又到底归谁?
这里就有人提问啦!赔偿了,那司机将牛带走,算变相买卖吗?
其实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算是一种等价交换的行为,只是通过经济的方式进行交换,完全属于自愿行为。没有强制一方需要对物品的归置权。
对事故而言,造成损害的,虽没有刑事责任,但司机也负有一定责任。
双方是可以协商赔偿问题的。但要建立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这里我们可以看做为是商业买卖。
就按本案来说,由于司机超速驾驶导致李某有13头牛死亡,其中肯定有一定的损失,司机有责任按经济大小来赔偿,而且还是必须赔偿的那一种。而不是为了死牛才同意赔偿。
如果当时司机把牛撞死是全责的话,那就对李某的利益构成了侵害。司机就得赔偿,而对于死牛,如李某同意司机带走的话,那既是损害赔偿,也是变相的商业买卖。
也就是说如双方协商的是交通事故赔偿,不涉及死牛的,那就不能带走。但在协商过程中涉及死牛归属权的,还是得按照最后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最终,在警方的两次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司机答应李某每头牛8000元,死牛全归李某所得。
司机付完赔偿金后就开车走了,只留下一路的二氧化碳。
在警方建议下,李某在路边支起了一个临时牛肉摊。现场卖起了牛肉。原本市场35元一斤的牛肉,被李某按25元一斤卖出。便宜又新鲜的牛肉很快就被附近的村民和来往的车主洗劫一空。李某也从愁眉苦脸转换成满脸喜悦。
我认为,司机既然已经赔偿了,虽然是折半赔偿,那也相当于用钱买了。应该得到牛才对呀!
对此,大家这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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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本地小母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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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母牛奶水不足小偏方:养牛的老铁大家好!我是吉林卖牛三兄妹胖哥!咱们饲养繁殖母牛,每年产个犊子,咱们很是开心,给咱们带来的经济效益。但是碰到母牛产后奶水不足的,也很头疼!这个小牛犊必须靠母牛奶水才能先期提高免疫力抵抗力,因为母牛奶水是最好的营养,今天在这里就和老铁分享一下,促进母牛奶水不足治疗的小偏方:用人用的催奶片一次两盒,红糖半斤,鸡蛋6个,3两白酒灌服,一天一次连用3一4天,就明显的看到奶水多了,小牛能吃饱了,大牛也有营养了,做到母子平安,身强体壮。最后祝福各位养牛的老铁们养牛路上一路长虹养牛发发发!认为我的分享对你有帮助的,请点个关注,评论加点赞!传递正能量,谢谢!
去吉林放牛,一天150元,怕你冷,还有房车可取暖,这样的工作怎么样?
内蒙,吉林和黑龙江有这种专职放牛放羊的工作,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现牛羊,那是古代。现代养牛户养羊户需要专业看管牛羊人员,那么,一种职业产生了,放牛娃放羊娃。
工作内容嘛,当然是放牛放羊了,工作车可以临时休息,冬天了,车里有取暖设备。无锡打工仔小李说,还行,工作比较自由,工资也不算低,有机会去试试。
大家说说,这份工作怎么样?
“钱赔给你,牛凭什么不能带走?”吉林松原,新安镇的养牛大户老李赶了一大群牛,出门去牧场放牛,经过203国道时,恰好一辆大货车匆匆驶来,躲避不及,直接冲进了牛群里,造成13头牛当场死亡,另有多头牛受伤,双方对牛的赔偿和死牛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
老李家一共养了80多头牛,事发当天,老李和往常一样出门放牛,老李家住203国道的北边,与其牧场中间恰好隔着一条203国道,牧场在国道的南边。
不幸的是,当老李的牛群正在穿过203国道时,一辆大货车正好疾驰而来,不小心冲进了牛群,事故造成13头牛当场死亡,还有几头牛受了伤。
发生事故后,货车司机把车停了下来,双方倒也和气,开始谈赔偿问题。老李认为是司机的全责,说一头牛赔偿2万,司机一听不干了,若是一头牛2万,那13头就是26万元,这哪赔得起。
双方僵持不下,后来老李先退了一步,那就按1.5万元一头赔偿,此时司机灵机一动,刚好自己开的是货车,于是答应了老李,但是提出了一个要求,既然牛折价赔偿了,那么死牛得拉走,老李一听也不干了,坚持不让司机把牛拉走。
双方再次陷入僵局,又开始谈论起责任问题,双方又互相指责是对方的责任,互不让步,只好打电话把交警请来定责。
民警赶到以后,先是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进而认定:老李的牛上国道之前未尽到观察和注意义务,没有在保证安全时通过国道;货车司机超速驾驶,没有及时关注路况,避让牛群;最终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1.责任已经划分明确,那么到底该如何赔偿呢?死牛又该归谁呢?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也就是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责任的,事实上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赔偿。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交警既然已经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在没有经过诉讼的情况下,一般是按照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头牛的市场价值是2万元,那么司机的赔偿数额就是1万元/头。
但是,既然司机承担了一半的责任,如果每头牛赔偿了1万元,那么司机坚持将一半的死牛带走其实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这个时候牛已经折合成了价值,按照价值大小进行了处分。
但是,司机赔偿的是牛现在的市场价值,如果老李说,如果是活牛,现在不卖,后面市场涨价了再卖,或者说牛等长得再大些再卖,价值肯定不止这些,看似也有一定的道理,所以司机还不能带走牛。
2.这里有人又提出了:如果赔偿完了,将物带走,这不等于是变相的买卖了吗?
其实“损害赔偿”和“商业购买”的确有一定的相似,但又有本质的区别。“损害赔偿”是行为人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以经济的方式进行补偿,是一种强制的赔偿,不建立在对具体损害事物的处置权之上。
而“商业购买”是建立在双方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行为,只是通过经济的方式进行交换,完全处于自愿,没有强制,一方需要获得对物的处置权。
就结果而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没有刑事责任,司机又负有一定责任的情况下,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赔偿问题的,这个协商也是建立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之上,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商业买卖。
就本案而言,司机的过错导致老李的牛死亡,肯定有一定的损失,司机需要按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而且必须赔偿,但不是以获得死牛的处置权为回报。
如果司机负有全部责任的话,把牛撞死了,对养牛户的利益产生了侵害,司机需要做出经济赔偿,但是对于死牛,如果老李同意了司机带走,事实上,这既属于损害赔偿,又可以变相看作是商业买卖。
3.所以,对于死牛能不能带走的问题,关键看双方协商,如果协商的是交通损害赔偿,不涉及死牛,那就不能带走,如果协商赔偿损失的时候涉及死牛归属权问题,那么就按照协商结果处置。
最终,该起事故在民警的调解之下,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司机赔偿老李8000元/头牛,但是死牛依然归老李所有。
司机垫付赔偿款之后便离开了,而老李听从民警建议,现场卖起了牛肉,原本牛肉市场价是35元/斤,现在便宜卖25元/斤,牛肉很快路人和村民抢购一空,老李也从愁眉苦脸变成了满脸喜悦。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货车司机赔偿后,应该将对应的牛肉带走吗?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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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松原头条#
如果司机撞死了一头牛,按市场价赔了农户一万五,死牛该归谁所有?
2019年9月28日上午11时许,一辆运煤的货车正行驶在黑龙江省黑河市至呼玛县的G331公路上,在临近呼玛镇二号房子处,一群牛突然出现在公路上,司机躲闪不及,货车和牛群相撞,14头牛当场死亡,另有13头牛重伤,所幸现场并无人员伤亡。
据悉这条公路是正常的双车道,事故发生处是下坡加转弯,这样的位置司机稍不注意就会出事。
牛的主人李先生是当地的养牛大户,他家里养了400多头牛,被撞的这27头牛不是本地牛,它们都是进口品种,其中有14头日本和牛,2头韩牛,剩下的都是西门达尔牛,牛大小不一,有的还是三四百斤的小牛犊,有的则有一千多斤了,进口牛的价格都很高,牛主人损失高达上百万元。
像这样车与牛相撞的事故时有发生,2019年6月份在吉林松原一位大货车司机撞死了一头牛,养牛的老汉当即要求司机赔偿两万元钱,司机觉得老汉是漫天要价,他打电话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叫到现场,最终在三方协商之下,保险公司答应赔偿老汉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赔完钱,三方就死牛该归谁再次争执不下,他们都想带走死牛,而且都有自己的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赔偿了钱,已经尽到了理赔的责任,那么牛理所应当归公司所有;
司机认为自己投了保费,现在保险公司来理赔是理所当然的,被撞死的牛该归自己所有,假如被撞坏的是车,保险公司理赔后难道也要把破损的车一并带走吗?
牛的主人李老汉则认为,牛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司机撞死了牛自己得到赔偿是理所应当的,虽然牛已经死了,但它仍然属于自己的财产,自己有权将牛带回家处理。
这样看来,三方说得似乎都非常有道理,那么牛到底该归谁所有呢?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看三方如何协商。
司机撞死了牛,保险公司或者司机赔偿了牛主人,赔偿的钱到底属于“损害赔偿”还是“商业购买”,这决定着死牛的归属权。
“损害赔偿”是指一方因过错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给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赔偿款来弥补损失。如果司机或者保险公司支付给牛主人的钱属于“损害赔偿”,那么他们没有资格获得死牛的处置权,他们只是在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以此来弥补牛主人的损失,所以死牛不归司机或者保险公司所有,而是归牛的主人处置。
“商业购买”就是一种购买行为,买卖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等价交换”,如果司机或者保险公司给牛主人钱属于“商业购买”行为,作为买方的保险公司和司机就获得了牛的“处置权”,所以牛不再归牛主人所有。这种情况下牛的价值通常是按照市场价格估算的。
这样解释是不是就很清楚了?其实现实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保险公司和司机很少要带走牛,他们通常会和牛主人协商,最好的办法是死牛归牛主人所有,而赔偿的价格则会比牛的市场价低一些,牛主人可以把牛拉回去自己吃肉或者低价把肉销售掉,这样三方都不会损失太大。
对于这个问题,你有什么看法?你觉得死牛归谁最合理?欢迎一起来交流!#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闻异事##社会#
东北农村老两口子养牛一年赚了20多万,确实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