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帮信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目前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为:帮信罪)往往表现为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用于“洗钱”。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要想构成帮信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三是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该行为或者数量较大。
譬如:黄某A与李某B是朋友关系,但是黄某A不知道李某B用银行卡、手机卡实施犯罪活动,李某B欺骗黄某A是用于刷银行流水用于银行贷款,或者李某B盗用黄某A银行卡、手机卡的情况下,李某B获取了黄某A的银行卡、手机卡,但是,李某B却利用银行卡、手机卡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这时就不应追究黄某A的刑事责任。
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放贷人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该规定,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认定职业放贷人需要具备非法性、职业性和涉众不特定性三个特征,对于非法性的认定和涉众不特定性的认定相对容易,但是对于职业性的认定则有需要具备营利性和经常性,而对经常性的认定各地法院标准不一。
一、地方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
(一)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号)规定,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二)江苏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三)浙江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了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二、职业放贷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及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规定,职业放贷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已经收取的借款本金应当返还,但仍有一部分占有本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可能也需要承担。比如天津市高院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三、职业放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9]24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时规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职业放贷人的行为达到前述标准,则以非法经营罪刑罪处罚。
非法债务不但不用偿还、放贷人还将最高入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哪些属于非法债务、借款人一定要了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债务主要是指赌债、高利贷、套路贷、学生贷或者在被骗、胁迫的情形所产生的债务。这类债务不但免还、并且放贷人还构成了犯罪。所以不要畏惧黑恶势力、不要向暴力催收低头,坚决举办他们入刑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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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好起来#
新型犯罪套路贷的罪名认定,实务中已经定了15种犯罪罪名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类、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
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系列以民间借贷为名,非法占有借款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这类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后经过不断的演变,套路贷不再以获得借款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成为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既然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就会涉及到对套路贷分子定罪处罚的罪名认定的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做个解析。
第一、套路贷定罪的司法依据
各级司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文件,对套路贷分子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6日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 2017年10月25日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年3月18日
5.《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8年6月15日
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4日(渝高法[2018]136号)
7. 北京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法青苑”发布的《【办案指引】“套路贷”类刑事案件法律适用及侦办工作指引》2018年7月12日
第二、看下各类司法文件认定的罪名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中明确提到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这五个罪名
2.上海、浙江、安徽、北京四个地方的文件均根据涉案人员的明知程度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将“套路贷”犯罪的涉案人员大体分为两部分,然后每部分对应不同的罪名。
第一类是针对参与整个“套路贷”过程的人员,以实施“套路贷”的行为认定具体罪名,提出“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其中北京市在列明中增加了“寻衅滋事”;
第二类是针对单纯的催收人员,根据否明知借贷情况及催收行为造成的后果认定罪与非罪、具体罪名,提出“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重庆的会议纪要没有区分涉案人员的身份,直接根据“套路贷”行为性质进行区分,并且明确提出了罪名竞合后具体的法律适用意见。提出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定性。
第三、罪名认定的原则分析
1.罪名认定
目前的司法文件中共明确列明12种罪名,而实务中已经出现罪名有15个: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相对高频的五个罪名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处罚原则
在如此多的罪名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出现一个问题:到底一个“套路贷”行为,以哪个罪名定罪?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数个罪名是并罚还是从/择一重处罚?这三个问题虽然字数不多,但在目前从严惩处的环境下,量刑方面几字之差可能就是几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