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间传说中的圆光术,可以说是隐形的时光穿梭机和天眼追踪系统。
市井之间不少老百姓都很相信这个法子,也有很多灵验的故事传说。民国时期有人在笔记里面记载了一个案例。
常州有一家布店,向当地一家钱庄贷款,用自己店里面的布匹作为抵押物。
这在生意人之间是很普遍的做法。
这家钱庄最近生意太好,没有空地方存放布店的抵押物,就跟关系不错的恒庆正绸庄商量,让他们代为存放,绸庄老板也答应了下来。
过了一段时间,布店资金周转过来了,到钱庄还钱,取回自己抵押的布匹,可是一清点数量,发现少了两匹布。
人家布店当然不愿意了。
可是谁也说不上来,那两匹布丢在了哪里。
最后没办法,恒庆正绸庄老板人脉广,找人请来了一个会圆光术的人。
施展圆光术,一定要找一个童男子作为观察人。绸庄对面烧饼店老板的儿子今年12岁,聪明伶俐,正在读小学,是扮演观察者角色的最佳人选。
小家伙来了之后,果然不负众望,圆光师施展功夫之后,孩子清清楚楚地说出来,偷布匹的人长相如何,穿什么衣服、什么鞋子,从大门出来的时候,一手提着一匹布,然后经过史家巷的时候还在地上休息了会,然后继续用肩膀扛着布匹离开。
大家按照孩子的描述一回忆,很快就找到了嫌疑人,因为孩子描述的很具体,大家拿话几下就盘问出了真相,失窃的货物完璧归赵。
这件事,后来还有续集。
原来施展圆光术的这位师傅技术不够熟练,所以来的时候还把记载法术和秘咒的小册子随身带来,结果那个充当观察者的孩子看见了秘籍。
这孩子特别聪明,偷偷翻了一遍,就把关键的诀窍和秘咒全部记住了。
后来有一天,小家伙在学校里面丢了一只铅笔,这是他特别喜爱的一支笔,回家之后,小家伙偷偷模仿上次圆光师的动作和语言,书写了符咒,然后屏气凝神注视过去,没想到这下都被他操作成功:
他在画面中亲眼看到了自己的一位同学偷了铅笔,孩子不知道圆光术的厉害,情绪很激动,就像惩罚自己的同学,于是伸出手指头,在浮现出来的画面里,在同学脸上划了一个十字。
第二天上学来到学校,他发现同学的脸上已经肿了起来,上面还有清晰的十字痕迹。
伤痕过了三个星期才痊愈,童子知道其中原因,再也不敢随便用这一招了。
今天砍价砍到了首付56800贷款代了65000,3年免息 月供1805 免费赠送5次保养,全身车模,脚垫,这个感觉怎么样
小爱同学代接贷款电话,它说:“我想借多少都能借出来,是吗?”我当场喷饭!当推销电话遇到了升级版的人工智能,搞笑的事情发生了!今天有一个八位数的1字头开头的电话打进来,我一看后面还有几个小字“推销电话”,出于礼貌正准备接时却被升级版的小爱(小米的人工智能名字)抢着接了!我饶有兴趣地看着小爱是怎样接这通推销电话的,发现小爱真的升级了。以前她第一句话说她是机主的小爱助理,后面经常东扯西扯,今天厉害了!还会抢答了!
推销电话:“喂,你好!”
小爱同学:“我在听,你说”
推销电话:“喂。你好。嗯,我是平安银行的客服,我们银行给您这个优质客户授信一个五到100万的贷款额度。请问您最近有资金周转的需要吗?”
小爱同学:“我想借多少都能借出来,是吗?”
推销电话(可能没想到这个客户这么好说话):“不好意思啊,您刚说什么?”
小爱同学:能先给我详细介绍一下(你们的贷款吗?)(这句话小爱同学还没说完)
推销电话似乎发现了什么:“那不好意思打扰你了。再见!”
小爱同学说:“再见。”(还挺有礼貌的)
原来以为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在小爱同学挂断电话之前,推销电话还问了一句:“嗯!请问您大概需要多少资金?”让我对这个推销电话起了疑惑!我赶快去重新听了一遍通话录音,发现这个平某银行的客服,竟然也是人工智能!不说了,按这样的发展速度下去,以后打电话给自己的朋友都有可能不知道是不是朋友本人自己接的!
个人信息怎么会被骗子知道你欠钱贷款啊?这么大的漏洞起诉啊……
广州一男子区某在林某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一台iPhone手机,商品名为“全新国行Apple/iPhoneSE2苹果新款SE2代全网通4G手机未激活”,商品规格为“苹果SE4.7寸黑色,128GB,官方标配”,实付2383元。店铺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48小时发货”,主页有“官方正品品质护航”的宣传语。
区某收货后询问客服手机不是全新的,至少开封过,客服表示“官换机的包装都是拆封的”,区某质疑,“哪里写官换机?你页面没有说官换机”、“这个激活了没有”,客服回复“现在se2只有官换机”、“手机您觉得不满意的话支持退货退款”。
区某经过iPhone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该部手机已过期、从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买。于是区某将林某起诉到法院。
一、林某是否需承担“假一罚十”的违约责任以及退还货款
区某主张自己从林某处买的手机为假冒伪劣产品,其提交的证据可证实案涉商品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购买,不支持官方的维修和服务保障。但假冒伪劣产品应由有关国家行政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区某并未提交国家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手机为假冒劣质产品的认定意见。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所以,法官不支持区某要求林某赔偿他10倍货款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林某出卖商品的时候,宣称苹果手机为“全新国行”“未激活”,但实际上与苹果官方网站出具的查询结果不一致。 林某存在违约行为,区某据此要求林某退回货款,实为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二、拼多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区某未举证证明拼多多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林某出售商品的相关情况,且网站也对林某注册时对其身份进行了审核,向区某披露了林某的真实名称、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进一步披露了林某注册案涉店铺时的相关信息,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区某以未能有效联系上林某为由要求拼多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向区某退还货款2383元;同时,区某将案涉iPhoneSE2退还林某,邮费由林某负担;如不能退还,折抵价款。一审案件受理费227.66元,由区宇驰负担207元,林秀丽负担20.66元。区某不服一审判决又继续上诉。
在二审中,区某提交了如下证据:1.来自苹果直营店(广州天环广场)的手机检测报告,拟证明手机为扩容翻新机,非国行手机;2.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起诉页面截图,证明无有效联系方式起诉林某。
法官认为,区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案涉商品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购买,不支持官方的维修和服务保障。但不能说明是假冒商品。拼多多作为平台并非该公司直接出售手机,且他们在林某注册时对其身份进行了审核,向区某披露了林某有关信息,已尽到其法定义务。当区某无证据说明拼多多事先知道林某出卖不符合广告的商品,他就无权要求拼多多承担连带责任。#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前不久,国家正式推出了反诈骗app,也公布了一些相关的数据,令人意外的是呢,根据数据显示,在校大学生也是骗子, 重点关注的对象之一,其实呢,大学生也能被骗 我觉得很不应该,陌生人打的电话和短信,是个正常人 都应该有些防备才对,何况是大学生。
说到诈骗,最近就出现一条令人啼笑皆非的新闻,话说前不久,来自北京的一个小伙子,接到了110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得知,警方的反诈骗系统,检测到他曾经接到过一个疑似诈骗电话,而且和对方通话长达三分钟。
于是呢,警察特意来问他是否上当受骗,这个小伙子呢,当时就有些蒙了,因为他连续几天都没接到过电话,又哪来的诈骗电话,最后他查询了一下,手机上的通话记录,意外的发现,曾经呢,有一通小额贷款的电话,由于他本人没有及时接听,被转移到他们家的智能音箱,被人工智能代为接听。
于是呢,骗子硬是和人工智能聊了三分钟,不停的给AI洗脑,从聊天的文字记录显示双方交流的很开心,可能骗子平时呢,也没有遇到过这么有耐心的人,一直聊到最后,都没有穿帮。
第二代55p尊享贷款7.5落地13.1贵了吗?
银行可以平安普惠是坑人?打到平安普惠套路代。
每日十篇前几天一个在银行工作的朋友给我打电话,问我需不需要贷款,或者朋友有没有需要贷款的给他介绍几个。我思来想去周边的朋友该买房的都买了,没买的确实是买不起,做生意的也不景气,谁会去贷款了,这事还没想明白,今天一个亲戚又问我需要平安普惠贷,奇了怪了,最近各种贷款怎么都主动找上门来服务。大家说说,你们身边有亲朋好友主动找上门来让你贷款的吗?
山东临沂,65岁的李老师是一名退休教师,某日,突然有一名女学生打电话过来,称想要和李老师见个面,万万没想到,见面后该女生竟让李老师担保了18万元贷款,随后便消失不见,李老师被迫外出打工,帮忙偿还了11万贷款。
据悉,这名名为喻曦(化名)的女学生李老师之前并不联系,但系李老师的同村人,事发当天,李老师和喻曦见面时,喻曦还跟着一位年轻的男子。
双方见面后,喻曦称自己的丈夫在非洲做工程,孩子在韩国学习一段时间后,又在美国学习开飞机,现在因为学费问题,所以需要贷款14万元,希望李老师能够帮忙担保一下。
考虑到双方浓郁的师生情,李老师虽然有疑虑,但是还是在对方的要求下,去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签署了担保协议,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喻曦又找到了李老师,让李老师再度担保,和一位7旬的老人借了4万元钱。
刚开始,喻曦还能够正常还款,但日子久了,喻曦渐渐地开始不还款,甚至拉黑了李老师的电话,最终,债主在找不到喻曦后,找到了保证人李老师。
李老师在掏空家底后,被迫远赴内蒙打工,踏上了还款之路,截止目前,李老师已经替喻曦还款共计11万元,现在希望通过起诉的途径让喻曦还款,用喻曦在县城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抵账。
【@以案普法 】
这可真够无语的,李老师好心为对方担保,却换来了这样的结果,实在是得不偿失,这也提醒我们,给别人担保贷款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及网友的疑问谈几点看法。
1、喻曦在县城有房产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为什么债主不起诉喻曦让其用资产抵债,而是让李老师代为还账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白,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二者的区别,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是指只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地说就是,一般保证只有债主穷尽一切手段仍然要不到钱后,才能和保证人要账,而连带保证则是只要对方欠钱不还,就可以找保证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则默认为连带保证。
回到本案中,显然李老师签的是连带保证,这就是为什么喻曦在有房产抵债的情况下,要账公司仍然和李老师要钱的原因。
2、李老师在替代喻曦还款后,是否可以起诉喻曦还款呢?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在本案中,在李老师和喻曦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向喻曦追偿的,但在追偿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说,纵使喻曦真的欠钱,只要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也是可以拒赔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但承担责任是从第一次还款开始后分别计算,还是到还清后计算,则在法律上有争议。
如果按照第一次还款计算,则李老师好多还款是过了诉讼时效的,也就是李老师可能要不到11万元的贷款。
但个人认为,李老师通过分期方式的还款,如果每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故应当按照后者计算。
最后,给人担保不如给人借钱,在类似的担保案件中,如果保证人不还款,也会被拉入老赖的名单,而且一旦担保,在保证人向银行贷款时,也会扣除担保的额度,可谓是费力不讨好的一件事。#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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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是银行欠你的,要是你代银行30年的货款没有还,现在发现了,恐怕你几代人都还不清
颜回说法公职律师 优质社会领域创作者河南南阳,30年前,老刘在银行存了500元,存期30年,到期本息合计为181869.5元。谁知,30年后,老刘的儿子刘先生去银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的拒绝。 刘先生没有办法,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依法兑付,法院这样判决。(来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30年前,银行推出一款保值贴息存款,利息非常高,但是存期长达30年。 老刘仔细盘算了一番,觉得虽然存期长,但是利息高,又有国家保证,风险非常低,便在银行存了500元,利息到期高达18万多元。 500元现在看起来不多,但在当时就是一笔巨款,因此,老刘存款以后,就将存折藏起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30年还没有到,老刘就不幸去世了,当时家里人也没有发现存单。 直到几年后,刘先生准备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居住,母亲在收拾东西的时候,才发现了存折。随后,几人经过商量,委托刘先生去银行取款。 刘先生拿着存单到当时的银行取款,当时的银行对存单真实性没有疑问,但是拒绝给刘先生兑付,理由为: 银行在十年前改革时,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将之前的业务转移给其他银行,刘先生应该去其他银行兑付。 但是刘先生去被移交银行兑付时,被移交银行称根据改革政策,刘先生的存款还应当由移交银行兑付。 由于两家银行发生争执,刘先生没有办法,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存单上显示的银行,即移交银行承担兑付责任。 刘先生的理由很简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他持有的存单是真实的,银行就应当依法兑付。 移交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存单最长不超过8年,而刘先生持有的存单长达30年,因此,刘先生和银行的存款储蓄关系不能成立; 第二、即使存单有效,他们银行根据上级要求,已经将刘先生存单的权利义务移交给其他银行,现在刘先生应当向被移交银行主张权利; 第三、他们银行根据当时上级政策开展这项储蓄业务,存单要求每三年自动将到期本息一并转存的方式计算30年,利息太高,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由于此类存款储蓄利息太高,事后不久,上级银行要求整改,要求将储户本金退还储户,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最高利息计算,刘先生的存单也应当按照这种方法计算。 第四、刘先生的父亲存款时还是计划经济,现在已经到了市场经济,不能以现在的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到被移交银行,因此,法院依法追加被移交银行为第三人,被移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 虽然当时的《移交协议书》明确约定,将该笔存款移交给他们银行,但移交协议还同时约定,对2000年10月27日前移交之前的存款利息应当由移交银行承担,而老刘的存款是1998年存的,因此,本案存单的兑付义务不是他们。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老刘去世后,其继承人已经将涉案债权转移给刘先生,并通知了银行,因此,刘先生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 第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公告》中保值补贴存款期限最长为8年,到期后不取,从存款到期日至提取存款日按原利率计息,不予补贴利息。 本案存款单为保值补贴存款,存款单储蓄期限为30年,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根据上述法律、政策的规定,认定案涉存款单8年内的储蓄存款部分应为有效,超过8年的部分无效。 第三、对于合同有效部分,根据两家银行移交协议书,权利义务已经交给被移交银行,被移交银行虽然主张2000年的权利义务由移交银行承担,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因此,该部分应当由被移交银行承担,即利息(181869.5-500)/30*8=48365.2元,加本金500元,共计48865.2元。 第四、对于合同无效部分,移交银行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储蓄存款方案,却违反国家金融政策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刘先生为储户的可期待利益,应对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剩余22年应得利息,即133004.3元,该部分应由移交银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被移交银行支付刘先生存款本息48865.2元,移交银行支付133004元,案件受理费由两家银行承担,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两家银行都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律师来帮忙#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