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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信用贷款死亡案件(信用贷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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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看到一则视频,一名男子驱车前往借债人家讨债,得知借债人已亡故,对着镜头坦然说道,人死账烂,不再找你妻儿,我和你的账清了,两不相欠,当众撕毁欠条。为这位仁义大哥点一个大大的赞,满满的都是正能量。不再为债务问题让人家妻儿老小为难。是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人间大爱的典范。

与此同时,我又想到与此有关的其他故事,同样也是人间自有真情在,心底无私天地宽的大写的人间大爱。

人死账不烂,坚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做人底线。人无信不立,一诺千金。人与人之间讲究两个字信用,我借你钱,你讲情谊借给我,我还你钱,是我的本分和信用。你不要我还,是你的情谊,我替亡者还,是一个信用,是道德良心的底线,当初,你雪中送炭帮助过我,你讲武德,我更要讲武德,我们宁愿自己受苦,也不能让别人受苦。借了钱,就得还给人家。

欠信用贷款死亡案件(信用贷贷款人死亡谁来还款)

世上有不少妻子替丈夫还债,有老人替儿子还债的感人肺腑的故事发生。一句话,一辈子的承诺。

温州市苍南县霞关镇三澳村吴乃宜老人,因天灾人亡信用不灭、“子债父还”而被人广为赞叹,称其为“诚信老爹,漫长的6年一天天在过,这位孱弱多病的弯驼老人坚定地走着漫漫的“子债父还”之路。人们为的故事深受感动,广大网民纷纷敬称他是“诚信老爹”、“这位老人身上流着道德血液!”网友“领主之王”说:德,不因显爵而高尚;品,不因贫穷而低劣。向老人致敬!

陈美丽,女,32岁,汉族,江西省德兴市李宅乡宗儒村村民。2007年4月9日,陈美丽的丈夫扑救山火意外身亡,不仅突然把她丢进孤苦无助的生活困境,还给她留下数万元债务。她原本可以靠丈夫的死亡赔偿金维持一大家子的生计,但“欠账还钱,天经地义”这一信念,使她毅然作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的决定。在一个崇尚诚信的时代里,一位只读过小学的村妇,教给文明社会诚信可以如此朴素——正如网友称她为当下”中国最诚实守信的村妇。

无论是人死账烂,还是人死账不烂,只是每个人看待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不一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中国人内心深处的那份善良,善心,善念,在内心深处永存,并时刻启示我们头上三尺有神灵,做人做事要厚道,要凭良心。

唉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应该行银有责任為什么平白无故的给借出25万元谁借的找谁还。人死了没办法。为什么让媳妇还。当时也没让媳妇迁字呀所以让媳妇还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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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男主人到底借钱干什么用了,不就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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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有没有让丁某的女儿证明丁某的女儿就是丁某的女儿,结婚证不能证明丁某的夫妻关系必须派出所开证明以后再起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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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需要夫妻签名才可以生效的。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是没有义务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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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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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得其所,牛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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