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先生从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福田运输车,并于2020年6月22日,向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155000元,商业三者险1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其中商业险保单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日,刘某驾驶该福田运输车,因操作不当,方向失控致使车辆侧翻,导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范先生为此支付施救费6000元,防护栏费用1600元,车辆维修费10000元,范先生向财险公司索赔,财险公司认为该福田运输车系营运车辆,但保单的使用性质却为“非营运个人”,系改变车辆性质,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先生所有福田运输车购买时是通过车辆4S店购买,保险也是通过4S店代办,基于以上可以得知,财险公司对范先生购买车辆投保时该车辆用于运营是明知的。另外,财险公司虽称该车辆系营运车辆,保单的使用性质却为“非营运个人”,系改变车辆性质,法院认为保单载明的被保险车辆厂牌型号明确为仓栅式运输车,财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对营运车辆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及对范先生进行了释明义务,故对财险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保险单中设立的第一受益人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当是该公司为规避贷款风险而设定的抵押权,是为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而致车辆报废时以保险金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先生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的功能是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修复或重置,被保险车辆只是部分损失,并非是全部损失,如果将保险金给了第一受益人,则不利于对被保险车辆的修复,也不得利于作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故范先生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先生此次事故共花费17600元,应先由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护栏费用1600元,剩余16000元由财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