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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反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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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人寿的国寿红鑫交10年,每年交2000多,每三年返900元,要是退也是有现金价值,给孩子存的,到孩子不在时才能取出,也是上了一当,以后再也不存保险了。

我怕,反过来,还欠银行钱[打脸][流泪]//@多彩蛋糕mk:存银行20年会有些利息吧

长江说法湖北广电《长江说法》官方账号

女子攒20年硬币欲买房,一共二十多箱,加起来有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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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反过来在银行存了一笔钱,家人想取出来估计比登天还难。[抠鼻][抠鼻][抠鼻]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江苏,男子借银行20万贷款却突然死亡,于是银行把男子的父母、妻子、儿子等告上银行,要求四被告在继承男子的遗产范围内先偿还银行贷款!但四被告称男子没留下任何遗产,自己也放弃继承其遗产,但法院还是判赔偿! 2019年9月,朱先生因为资金 周转困难,于是银行贷款了20万,本来借款期限是一年,但朱先生到期却无力偿还,只还了4万多本金,剩余152171.32没有还。 2021年2月,朱先生突然意外死亡,银行得知消息后,马上把朱先生的第 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都告上法庭,让他们继承男子的遗产后,帮男子还钱。 在银行看来,继承遗产就要继承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朱先生虽然死了,但他只要有遗产,就要先还银行的贷款!于是要求四被告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 可让银行傻眼的是,四被告抗辩说,朱先生死后根本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留下一屁 股的债务,所以他们没有继承朱先生的遗产,自然就不用替朱先生还钱!这债务应该按照“人死债消”来处理!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四被告表示朱先生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没有证据证明朱先生死后没有留下遗产,四被告没有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至朱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法院判决四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这个判罚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朱先生没留下遗产,凭什么让他家人还钱啊,这不公平啊! 也有网友说,朱先生肯定是有留下遗产的,不然家人为什么不把遗产的管理权转移给村委会呢? 还有网友说,支持法院的判决!如果这样家人不用还钱,那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人都跟银行贷款, 然后给家人留一笔钱了! 那么,法院判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正常来说,民事诉讼,应该谁主张谁举证,银行要求朱先生的家人来还钱,那就要证明朱先生留下遗产。 但是,银行无法举证,而法院却采用了倒置的原则! 法院的理由是,如果朱先生没有留下遗产,朱先生的家人为什么不把遗产管理权交给村委会呢?只要让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那他们自然就不用还钱了!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所以,如果朱先生的家人不服判决,那就要先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遗产,让村委会让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么, 人死债消的说法,到底成不成立呢? 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和态度完全错误。朱先生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 效合同! 虽然朱先生的家人表示放弃遗产,但遗产继承人不仅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他们现在还是朱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应承担配合、协助债权人做好处置被继承人朱某遗产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义务。 另外,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 效。 所以,法院才会这样判的!但这个判决还是很有争议,如果朱先生真的一分钱没留下,还欠了钱,让家人去还钱,你觉得合理吗?

要是反过来在银行存了一笔钱,家人想取出来估计比登天还难//@魔法微风gym:要是反过来在银行存了一笔钱,家人想取出来估计比登天还难

张晓磊资深媒体人

江苏,男子借银行20万贷款却突然死亡,于是银行把男子的父母、妻子、儿子等告上银行,要求四被告在继承男子的遗产范围内先偿还银行贷款!但四被告称男子没留下任何遗产,自己也放弃继承其遗产,但法院还是判赔偿! 2019年9月,朱先生因为资金 周转困难,于是银行贷款了20万,本来借款期限是一年,但朱先生到期却无力偿还,只还了4万多本金,剩余152171.32没有还。 2021年2月,朱先生突然意外死亡,银行得知消息后,马上把朱先生的第 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妻子、儿子都告上法庭,让他们继承男子的遗产后,帮男子还钱。 在银行看来,继承遗产就要继承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朱先生虽然死了,但他只要有遗产,就要先还银行的贷款!于是要求四被告承担清偿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等责任! 可让银行傻眼的是,四被告抗辩说,朱先生死后根本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只留下一屁 股的债务,所以他们没有继承朱先生的遗产,自然就不用替朱先生还钱!这债务应该按照“人死债消”来处理!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四被告表示朱先生无遗产,即使有遗产也放弃继承,但没有证据证明朱先生死后没有留下遗产,四被告没有依法推选遗产管理人,亦未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至朱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村委会,故依法应由四被告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所以法院判决四被告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2171.32元、罚息5228.3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944元。 这个判罚引发热议,有网友说,朱先生没留下遗产,凭什么让他家人还钱啊,这不公平啊! 也有网友说,朱先生肯定是有留下遗产的,不然家人为什么不把遗产的管理权转移给村委会呢? 还有网友说,支持法院的判决!如果这样家人不用还钱,那知道自己时日无多的人都跟银行贷款, 然后给家人留一笔钱了! 那么,法院判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正常来说,民事诉讼,应该谁主张谁举证,银行要求朱先生的家人来还钱,那就要证明朱先生留下遗产。 但是,银行无法举证,而法院却采用了倒置的原则! 法院的理由是,如果朱先生没有留下遗产,朱先生的家人为什么不把遗产管理权交给村委会呢?只要让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那他们自然就不用还钱了!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 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所以,如果朱先生的家人不服判决,那就要先书面形式放弃继承遗产,让村委会让担任遗产管理人! 那么, 人死债消的说法,到底成不成立呢? 从法律上讲,这种说法和态度完全错误。朱先生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 效合同! 虽然朱先生的家人表示放弃遗产,但遗产继承人不仅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还负有保管遗产的义务。他们现在还是朱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应承担配合、协助债权人做好处置被继承人朱某遗产清偿其所负债务的义务。 另外,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 效。 所以,法院才会这样判的!但这个判决还是很有争议,如果朱先生真的一分钱没留下,还欠了钱,让家人去还钱,你觉得合理吗?

“新规”开始执行!这3类存款银行不再接收!已经存了的人怎么办?

这两年,银行一直在创新存款的方式,可以说现在存款的业务类型也越来越多了,越来越符合客户的多元化需求,主要是为了增加吸引力,以便招揽更多的储蓄。

但是现在却有人指出,“新规”开始执行,有三种类型的存款,银行不再接收了。那么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银行的存款类型不增反降呢?

主要是因为出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考虑。因为银行改革自己的存款方式,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也需要确保存款的安全性,这是在银行存款的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如果存款安全性无法保障,那么更别提收益了。

所以说,这三种存款肯定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所以银行才将这三种存款业务给去掉了,那么是哪三种呢?

首先就是靠档计息,这种存款方式指的是如果储户存一个定期5年的存款,如果因为平时家里有急事,在存入4年的时间时,就需要把这笔钱提出来用于救急所用,那么这种情况下,按照靠档计息政策就会让储户按照4年的定期利息来结算。

这样的话还是按照原来的利率,对储户来说几乎没有损失。那么,现在银行不再办理这种业务了。也就是说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储户将钱取出来,不管你存入了多少天,哪怕差一天到期,也按照活期利率,这样来说定期的时间越长,则利息的损失越多。

第2种就是结构性存款。这个业务也被取消了。如果存结构性存款,就是储户先在银行存款,然后银行再拿一部分存款去投资,比如购买期货、黄金等等,这种投资方式的收益率也很高,所以储户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但是如果投资失败了呢,失败的话对于储户的本金没有影响。但是利息就不一定了,有可能没有利息,也有可能利息会减少。

这种结构性存款,就是为了使储户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增加存款的吸引力。当然了,这和结构性理财的概念较为相似,但是现在已经被取消了。

第3种就是异地存款,主要是说一些中小型的银行,这些银行一般都是地方性的,只在本地开设了分支机构,但是在外地就没有了。但是这些银行只在本地招揽储蓄的话,业务量还是不太大的。

为了更加吸引存款量,就需要招揽本地之外的存款,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异地存款的方式,外地的储户也能够在这个银行存款,而且收益率也相对较高。但是这些中小型银行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往往会把钱拿去投资高风险的产品,所以对于储户的存款安全来说,风险性更高。

可以看出来,央行取消了这三种存款方式,都是出于保护存款安全性的考虑,避免储户受到高收益的影响,而导致存款的风险性增加。再者,因为这三种存款的利率都比较高,所以的话相应地增加了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为了让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央行才推出了新规。

另外一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为高息揽存是想要让储户获得高额的较高的利率,银行必须获得更多的收益,只能通过高风险的方式,因为高风险就等于高收益,因此储户的存款安全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当然了,央行出台这项新政策以后,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在政策出台之前就购买了这三种存款的储户,那么面对新规这些人的存款应该如何处理呢?当然了,这些存款在到期之前还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计息的,到期之后取出来就可以了。但如果在规定出来之后,想要提前支取,只能按照活期利率来计算。

银行取消了这三种业务,更多的是为了保护储户的安全,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如果之前购买了这三种存款,肯定不用担心存款是否安全。只要按照银行的规定到期转存或者取出就可以了。另外在存款的时候不要过多地追求高收益、高回报,也要更加重视存款的安全性,因为如果安全性得不到保障,收益更是无从谈起。

200元钱存银行,15年后只剩88.72元。钱都到哪里去了呢?相信好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吧?小额活期存款在卡里不涨反降。

前两年我爸在外面打工,老板发工资都要打到卡里,我爸没办法自己去银行办卡。本来办一张卡里面存20块钱就可以开户了,那个工作人员偏要俺爸存一百在里面,说这钱在里面不少一分,不用的时候可以全取出来。

后来我爸办的卡也没用到,没干几天就回家了,老板给了现金。

俺爸回来叫我把他卡里的钱取出来,我告诉他放在里面没事,还能涨利息,去年年底的时候我去取钱,把卡插在取款机上查了一下,哎妈呀!只剩七十多块钱了,涨倒是一分没涨,倒降了三十多块钱。跑到柜台前问什么情况?工作人员说扣了手机短信费。今年我又去查了一下,里面只剩三十多块钱了,俺爸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还问要办理短信通知业务吗?俺爸还说不用了,可是工作人员还是给开了这个业务。这个业务既然开了,扣钱的时候,俺爸的老年机怎么一条也没收到过呢?

现在里面的零钱也取不出来,我也没有去办理销卡业务。不知道这一百元扣完了,是不是就欠银行的钱了?#200元存银行15年变88.72元#

反过来想 好比银行是储户 你是开银行的 储户钱放你这 你能不付利息吗?

“不是说好的离柜概不负责吗?”江苏常熟,女子带着现金去银行存钱,银行柜员一个疏忽,错将15570元当成25570元存入了女子账户,女子本想告诉柜员,可看到银行“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于是选择默默离开。

事后银行在盘点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于是要求女子退钱,遭拒后一纸诉状将女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面对银行的控诉,女子一方面表示,自己当天实际存款就是25570元,这也是柜员在用验钞机点验过之后与其反复确认的结果,另一方面表示,银行柜台上写着“离柜概不负责”,即便真的错了,那也是银行的问题,要求驳回银行的诉请。

法院该怎么判?

首先来说,本案其实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因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产生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换句话说,如果银行确实操作失误多给女子10000元,女子就应当返还给银行。

其次,离柜概不负责,只对储户生效?其实不然!

离柜概不负责,其实属于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的规定,格式条款要发生效力,不仅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而且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违法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行为。否则就属于无效条款,对双方不发生任何效力。

换句话说,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牌子,不合理的免除了银行的权利,对储户是没有任何的约束力。储户也不能拿着这个对抗银行!

也就是说,银行少了储户的钱,不能以此免责,银行多给了储户钱,储户也不能以此拒不退还。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判断女子该不该退还银行1万元钱的关键其实就是看银行能不能拿出相应的证据。

法庭上,银行向法院提供了多个视频监控,而经承办法官的仔细比对,最终确认银行操作失误多给女子存了10000元的事实。

而也正是基于以上种种,法院最终判令女子退还给银行1万元。而据悉目前,周女士已履行该判决。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但是如果反过来,银行操作失误少给储户存了钱,储户没有及时发现,因为银行监控保留存在时间限制,一旦监控被覆盖后,就很难弄清事情的真相,极易成为一本糊涂账。

前不久河南商丘女子存款5万元不翼而飞,银行称监控没了,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就是极其典型的例子。

因而虽然说离柜概不负责,在法律上来说,对储户来说并没有任何约束力,但是“离柜概不负责”这6个大字却又较强的现实意义!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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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已经存到银行了,那钱当然是银行的!你们还想反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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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女子持存单到银行处欲取走她存在这里的46万元,但却得知该行负责人已因涉嫌犯罪而获刑,银行因此拒绝为她取款。该女子不服,便将银行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刘女士经好友推荐后得知:只要在某银行处存入大额资金,便会获得巨大额回报。于是,她把前半辈子攒下的46万元存入了该银行,后当天就收到了来自该行负责人张某的6万元“大额回报”。 同时,为了保证刘女士存款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取款,张某让刘女士写了一份保证书,其内容为刘女士自愿在该行处存入46万元,存期一年且不提前支取,否则刘女士将承担存款双倍的违约责任。 于是在一年后,刘女士便按保证书所写到该行处取款。这时才得知张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她心急万分,便赶紧拿着存单到柜台处取款。 不过,柜员直接告诉刘女士:张某给她出具的那张存单是张某的个人行为,这张存单根本就不真实,故拒绝对刘女士兑付。此外,警方初步调查本案后得知:张某在取得刘女士的存款后,立刻就把钱转给立刻第三人马某,且这笔钱已处于无法追回的状态。 于是,在多次和银行协商兑付无果后,刘女士为了挽回损失,不得不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存单所述兑付本金和利息。 此案案情可以概括为:张某和马某合谋骗走刘女士的存款,而张某又在欺诈刘女士的过程中使用了自己作为银行负责人的职权,且给刘女士出具了存单。因此,在刘女士无法向张、马二人追回存款的时候,她只能向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该案在法律上该如何评价呢?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的存单是否真实有效 在诉讼中,刘女士认为自己的存单样式、内容均符合银行的规定,且加盖了银行的印章,故银行必须为自己兑付。 此外,即便张某通过这种方式骗走了自己的存款,并最终被法院判刑,那也只能证明银行对张某存在监管不严的过错,不能否认存单的真实和有效性,银行要依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银行则反驳称:虽然涉案存单的样式和内容没有问题,但它是张某手写后交给张女士的,这就足以否认存单的真实性。 其次,张某、马某已经因为犯罪被判刑,那刘女士就只能通过刑事判决向这两人进行追缴,而不能再向银行主张赔偿。 不过,对银行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张、马二人涉嫌犯罪,但在侦查阶段,警方并未对涉案存单进行鉴定,且最后对张、马二人的判决书中也只是明确了他们的罪行,而并未否认涉案存单的真实性,因此银行单方面认为刘女士只能向张、马二人索赔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这样看来,刘女士与银行这场官司的争议焦点就剩下了一个,那就是涉案存单是否真实。如是,银行应当依其过错对刘女士兑付存款;反之,银行不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本案不能否认刘女士那张存单的真实性 据原、被告各自提交的证据来看,刘女士出具的涉案存单形式、印章等均符合银行对一般存单的规定。虽然银行以张某手写存单而反驳刘女士认为存单真实的主张,但“手写与否”并不能成为认定存单真实与否的理由。 此外,刘女士并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在存款当天,由于张某具有银行负责人的身份,且其业务娴熟,使刘女士有相信张某不会欺骗自己的正当理由。故刘女士存款时的意思表示也是自由的。 因此,在被告银行只是单方面认为张某涉嫌犯罪,就能否认存单为假,而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存单并非真实的情况下,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为涉案存单为真的决定是没问题的。 3.刘女士对损失有过错,可以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虽不具备专业的金融知识,但作为普通人小,她仍应意识到:存款当天就收到大额回报的做法明摆着就有问题。因此,在她未意识到这点而遭受损失后,也该为这些损失自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张某和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39.6万元的损失。 那么各位读者,对这个结果,你怎么看呢? #守护最美夕阳红#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我在头条搞创作第二期# ———————— 关注@毓秀法谈,法眼评析热点,见证人生百态

国家管存取小钱的措施该去严管有职有权的阶层,他们能贪会腐哪亇不是一查就成千上亿的?人家还能把银子转到异国他邦!//@陆地飞人2017:出了反诈骗法,国家要求银行这么办的!//@春华34931034:银行当起了JC管的宽,所以都有抵触情绪。他们无夲经营,全是客户的钱在支撑门面,反而处处设卡刁难存取款人。//@屁屁猪猪楠:我的销卡了,卡丢了去补卡,还要去开户行,还要暂住证,还要公司的证明,好搞笑

文化领域

前几天去农业银行注销卡,一进门大堂经理问我办什么业务,我说注销储蓄卡,结果他一听那脸360℃大转弯,直接拒绝了我!当时我一脸懵逼,他就说那卡不管过了多少年都还是你的,也不会对我自身产生任何影响。反正就是拖着不给我注销卡!也没有任何理由!好,当时直接给我逼急了,我直接在门口打给95599的客服!那客服让我把电话给网点的工作人员,结果他们全部都怂了!这也算是投诉你们了

杭州萧山,女子无意间翻出了一张15年前的存折,上面显示余额202元。15年过去了,这202元会变成多少钱呢?女子到银行查询后,感慨到:幸亏发现的早,要不然该反过来欠银行钱了。

以前,人们存钱时,还喜欢用存折,因为存折取钱没有卡方便,所以能存下钱。

后来,渐渐地都用卡,存折就变少了,到现在,直接用卡的都少了,全在手机上操作了。

所以,女子这张存折也被自己遗忘了,一放就是15年。

她拿着存折来到银行,结果,202元不但没有变多,反而变少了,只剩88.72元。

这一结果,让女子哭笑不得。存折显示,每个季度都有一笔3元的小额管理费支出。

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如果存款低于500元,他们就会按照每个季度3块钱的标准,来收取这个管理费。

女子不禁感慨到:有钱还是赶紧花了吧!@冀小月

其实,即使没有一个季度3块钱的费用,即使这202元有利息收入而变多了,那它也抵不过15年前的那202元。

10多年前,钱还是值钱的,一块钱能买4个馒头,吃一份麻辣烫4块钱,一个煎饼2.5元,那时的100块钱,能够好多天的生活费。

可现在,100块钱,分分钟就花没,还买不着啥东西。

生活在一个三线城市,我个人一天的花销,平均是四十多块钱。早餐六块钱,午餐15块钱,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买点蔬菜、水果、小吃的,又得20多块。

挣钱越来越难,可物价却一直在涨,钱长期存银行,也越来越贬值。

所以,就像女子所说的,有钱还是花了吧。

但是,对于一部分老年人来说,还是会选择储蓄,他们把钱放银行,不是为了利息,就是图个安全。

其实不同银行之间的存款利率也是有差别的。像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就相对会高一些。

所以,如果是存款的话,可以“货比三家”,不同银行之间对比一下。同一家银行的线上和线下也要对此下,从而做出一个能产生更多利息收入的选择。

如果你有闲置资金,会选择存入银行吗?#萧山头条# #杭州头条#

一年前买的一个理财产品,预期利率4.6%,今天到账的实际收益让我大吃一惊!又去连续走了四家银行,每家的利率都不一样,返的东西更是五花八门,差别挺大的,得出的结论是:银行存钱,也要货比三家![玫瑰][发]

我去年买的这个理财产品,期限是一年,一年后的开放日可以预约赎回或者追加购买,预期利率是4.6%。

说实话,这个理财产品一年间跌跌涨涨并不理想,今天到账收益率是1.13%,远远低于银行同期一年期利率,也就是说买的这个理财产品,不如直接存银行划算。

我决定把这笔钱存银行,直接存成定期。存到哪个银行呢?我连续走了四家银行,我们来看看各家的利率,以一年期的存款为例:

1.甲银行,一年期利率是1.95%,没有任何赠品。

2.乙银行,一年期利率是2.05%,无赠品。

3.丙银行,一年期利率,5万以下存款2.1%,5万以上存款2.25%,还有米面油抽纸之类的物品赠送。

4.丁银行,一年期利率2.25,还有一个395天的利率到了2.4%,而且这个银行存一万元返35元,给的是现金。

不用做过多的比较,一目了然,不同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