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一套房子只能申请两次装修贷哦,银行是不会允许一房多贷的。
办理装修贷的话,会查询征信报告,征信中如果有任意一家银行的装修贷的话,同一时间段内再次申请就会引起多头受信,或者出现额度过多也会被拒。
多次办理装修贷的话,会弄花征信,也容易出现负债过高,还款压力大,万一无法承担有逾期等一系列的问题,那就更得不偿失咯。
这样的狗我也想要
拖欠农民工工资,这家公司被仙游人社局严惩
老刘和他一起干活的农民工兄弟4人,一起参与装修了莆田市中国银行仙游鲤中支行。原本应该及时结算的工资却被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四人26300元工资一直被压着。今年5月份,一直拿不到工资的他们向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经查,福建捷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欠薪行为,仙游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2年7月15日对该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在期限内拒不改正。仙游县人社局遂依法向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1月3日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莆田头条#
借款原因装修,显然银行作死
蜗牛说法民事律师 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江苏扬州,一男子从银行借出25万元不到2个月便去世,银行发现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男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偿还。但继承人称对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更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拒绝偿还。无奈之下,银行将继承人们起诉至法院。 (来源: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原来,男子丁某有资金周转需求,便找到银行出借。经过审查,银行与丁某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这种合同是指丁某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陆续从银行借款不超过最高数额的贷款,每次借款不需要跟银行再另签合同。 虽然这个期限有将近3年,但丁某还是一下子将25万元的额度全部借出。借出的当天,丁某给银行签了一份贷款用途承诺,用途为装修。万万没想到,丁某在拿到钱的48天后去世。 银行发现之后,便找到丁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子和女儿,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他们偿还前述借款。遭到拒绝后,银行果断将丁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起诉至法院。 银行的诉求有三项: (1)判令丁某的妻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丁某的妻子承担银行为实现该笔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万元; (3)判令丁某的女儿、父亲在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妻子立即返还,一个是要求丁某的女儿及父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为何诉求不一样?下文将进行解释。 法院受理之后,根据丁某继承人一方提供的信息,得知丁某的父亲在其去世后不久也死亡。据此,银行撤回了对丁某父亲的起诉。 丁某的妻子抗辩如下: (1)自己虽然与丁某是夫妻关系,但丁某并未告知涉案借款合同的存在,不认可借款合同的真实性; (2)即使法院认定借款合同真实,由于自己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借款也没有用于装修,更没有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这不是自己的债务; (3)自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丁某女儿抗辩内容大体与丁某妻子一致,也郑重表示放弃继承丁某的遗产。 经过庭审质证、辩论,法院认为银行与丁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由于丁某在借款期限内去世,银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但作为原告,银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丁某的妻子、女儿共同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要求她们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名。 同时,银行也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及女儿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银行现在要求她们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她们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她们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据此,法院判令两人在实际继承丁某的遗产范围内向银行清偿前述债务。 银行之所以在诉讼请求上将丁某的妻子及女儿进行区分,其出发点应该是认为在涉案还款义务上,丁某的妻子与丁某是共同债务人。但是夫妻关系并不直接等于共同债务人,需要银行通过举证予以证明。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银行没有证据证明丁某的妻子在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提供证据说丁某的妻子知晓借款的存在。所以,丁某的妻子没有与丁某共同承担前述25万元债务的意思表示。25万元的数目早就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不当然地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丁某签署的贷款用途承诺上是装修,但到底是不是用于装修、装修的对象是什么,是否与丁某与丁某妻子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相关,银行都没有举证证明,法院自然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即使银行如此主张,因为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丁某的妻子最终还是与女儿一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承担责任。由于两人明确放弃遗产,法院没有判令她们直接承担,而是让银行找到她们实际继承的证据之后,再要求她们承担。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其实,在本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曾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最终都因为银行主动申请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可能是银行现在还是没有证据证明她们母女俩已经实际继承了丁某的遗产。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感谢关注@蜗牛说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 #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扬州头条##守护最美夕阳红#
犹太国民银行旧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57号,建于1923年,砖混结构,文艺复兴建筑风格。墙体仿石块砌筑处理,一层采用落地窗,二层为竖向圆拱状窄窗。仅在转角处设女儿墙,其轮廓为折线与曲线结合处理,局部开洞。顶部冠以圆形穹顶,使该建筑物轮廓富有变化。阳台金属栏杆造型优美,做工精细。建筑檐口装饰复杂。整个建筑强调水平线,注重质感,层次分明,形态稳重。
浙江兴业银行
位于杭州市中山中路261号,始建于民国12年(1923),建筑面积3487平方米,主体为五开间部分三层仿西式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花岗岩贴面,爱奥尼克拉式门楼,圆顶。造型宏伟,装饰考究,是省内保存完好的金融建筑的典型。
下午,到银行办事,一银行工作人员正向门上贴告示,大致内容为银行即刻起装修暂停营业,何時恢复待通知。
告示不可信,哪有现装修现通知即刻起暂停营业的呢?
好在经常去脸熟,细问得知人员基本全阳在家无法营业,只好出此下策。
其实这是典型的领导不作为。放开之初,发现有阳苗头,所有人员分成2一3班,一班值班另两班隔离保护,一班出状况后回去治疗二班顶上值班,二班出状况后回去治疗三班顶上,三班出状况一班己经治愈回岗值班,以此类推也不至于关门了事。唉!
【说法:装修效果不满意,预付1万多的“首期款”能否要得回?判了!】
2020年4月30日,原告叶某参加被告某装修公司举办的家装节活动时,活动宣传清单说明:活动期间VIP客户交定金20%并补差价即可赠送家电以及生活用品若干。叶某当场与某装修公司按照清单内容签订《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叶某将其新买的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修公司施工,某装修公司根据原告叶某提供的户型图按照115平方米出具了费用计算结算单;叶某向某装修公司现场交纳1万元,拿到以上承诺礼品。
合同签订后,某装修公司于2020年11月份重新为叶某按照房屋实际平方数(132平方米)出具装修费用结算单,装修费用计算比家装节活动时计算的结算单多出12194元,2020年11月18日交房前某装修公司为叶某提供了量房、房屋装修设计及修改、咨询等服务。
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叶某认为某装修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与活动宣传时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单存在巨大的差距,且认为某装修公司出具的装修设计图设计水平差,认为被告装修公司对其进行了隐瞒,属虚假宣传,于是与某装修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还其支付的预付款,并于2020年12月4日到某装修公司退其于活动当日收受的礼品。某装修公司接受了叶某返还的礼品,但是不同意退还叶某于活动当日交纳的1万元。
因此,叶某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全额退还预付款1万元;2.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按合同总价82491元的20%支付违约金;3.判决某被告装修公司按银行2020年半年期同期存款利率1.3%支付利息。
2021年3月26日,被告某装修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被告叶某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裁判判决:被告(即反诉原告)某装修公司返还原告(即反诉被告)叶某预付款1万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装修公司的反诉请求。
后被告某装修公司上诉,南宁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有几个争议焦点。一是关于叶某交纳的1万元定性问题。
叶某主张该笔款项性质系预付款,而装修公司则主张为定金。叶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叶某在装修公司举行的促销活动中交纳1万元,与装修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并在合同中《工程款付款节点表》载明为“首期款”,因此该1万元应属于预付款的性质。
二是关于叶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
合同签订后,双方因设计效果图等问题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叶某主张解除合同,某装修公司亦无法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双方僵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涉案合同应予解除。因合同尚未未实际履行,叶某也已经将礼品悉数退还装修公司,对叶某交纳的预付款1万元,装修公司应当退还给叶某。双方因设计效果图等问题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故叶某请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装修公司反诉请求叶某承担违约责任,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官提醒
装修房屋步骤复杂琐碎,委托公司装修时,一定要对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认真梳理和仔细辨认,在装修的各个环节中,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要及时作出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尽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湖南高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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