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最大的一个问题是老板承担有限责任,却享受无限权利,这也是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般人眼里,公司是老板的,老板想怎么造就怎么造;在公司里,部分老板也是这样的嘴脸:公司是我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于是经常是:公司款项可以肆无忌惮转私人账,销售款进老板或控制人个人账户,公司账户基本成摆设,一个诺大的公司,账户上却没什么流动资金,还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这就严重削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民事责任履行能力,损坏了其偿债能力,一旦公司破产,往往严重资不抵债,因责任以所持股份或投资为限(投资还经常被抽走成空壳),老板个人账户和财产是不能追究的,这就严重损害债权方利益,导致银行不良贷款。这也是很多公司破产,老板却仍然逍遥快乐、豪车豪宅的原因。
公司不能拥有完整法人地位,不能拥有独立财产权,这也是银行不敢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车辆违章应该跟车主征信挂钩,超过一年不处理的,纳入失信名单。单位名下的,与法人代表征信挂钩…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处理违章和车辆年检捆绑是违法行为”。山东聊城,老路因为违章没有处理,导致没有取得车检合格标志,与交警硬杠696天。 (案例来源: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 【@法网人生】 老路是典型的山东人,耿直,较真,年初的时候,他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手续,结果,当地交警部门以他的车子有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处理为由,拒绝给他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老路认为,年检归年检,交通违法归交通违法,交警不应把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对于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混在一起,一气之下,倔强的他没有处理违章就离开了车管所。 15天以后,老路被路面执勤民警抓个正着,交警认为,他没有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违反道交法第13条、第16条的规定,决定对老路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这回车可是真不能上路了,但是老路并没有妥协,而是选择了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一起是要求法院确认交警部门把车检合格标志和违章处理捆绑在一起是违法行为。 另一起则是针对他的罚款,他认为,车检归车检,他已经按要求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交警部门却以他没有车检合格标志为由进行罚款,也没有道理,应该撤销处罚。 从没打过官司的老路,这回有两起行政案子同时进行,我们只能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来看逾期未年检,被罚款200元,记3分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类车辆进行检验的时间,注册登记6年内的私家车,无需到检验机构上线验车,可以直接向交警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 老路的车辆已经有5年时间,这一次审验是第二次,虽然按规定可以免予上线检测,但车主还是要每2年申领一次检验标志,但老路在审验日期到期前没有申领检验标志,逾期15天。 法院认为,老路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其作为涉案的处罚规定是正确且合法的,依法驳回了老路的诉讼请求。 败诉后,老路提起上诉,这时,另一起诉讼传来了好消息,法院判决,交警部门以老路车辆有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 同时,法院还判决,要求交警部门在判决生效10日内受理老路的申请,并且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此,交警部门上诉被驳回,判决生效。 原本,老路并不抱太大的希望,这一起案件的胜诉,给他带来了希望,也让他对于法律充满了信心,行政罚款的二审开庭,老路带着他的生效判决上了法庭。 老路认为,他的车子是6年以内的新车,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却被交警认定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个荒唐的处罚。 他说,“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是一个概念,老路提醒法庭注意,不能把一辆不需要上线验车,只是没有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认定为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在另一起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了他依法按期携带完备文件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事实,并确认了交警部门把违章处理和验车合格捆绑在一起的行为属于违法。 所谓“车辆逾期未检验”,仅能说明车辆没有成功申领检验合格标志,而交警的处罚理由却是“没有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这是明显的前言不搭后语。 老路认为,交警部门没有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本人车辆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两回事,按照规定,本人6年以内的车辆不存在“经检验”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现有的规定,需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上线验车,符合技术标准的,由交警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不需要上线验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交强险的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证明等,可以直接向交警部门申领检验标志。上线验车和交警部门发放检验标志不完全等同。 本案中,老路的车辆属于后一种情况,不需要上线验车,所以,老路在“逾期”15天后上路行驶,并不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法院指出,如果硬要说老路存在违法行为的话,也只是没有悬挂检验标志,所以,交警部门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取得检验合格标志”混同,属于对法律理解有误。 法院认为,所谓“逾期未检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同样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应依法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交警部门因老路“逾期未检验”对其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交警部门负担。 历经近两年696天的时间,老路没想到,他的两起针对交警部门的行政诉讼都取得了胜利,虽然费神费时,但老路觉得值,因为他真切地感觉到了法律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