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悄的进村,打枪的不要,没想到进村调查也会促进借款人还款。前两天就因为进村成功和解一件借款案。借款人以房屋作抵借款80万元,后来疫情发生生意不好做,形成逾期。经多次催要后,还是没钱还款。后来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房子早就卖给了她朋友,因为双方关系极好,没有过户。又和她朋友协商还款事宜,朋友对此也不是特别上心,一是房子没过户还有抵押,权利不好保证。二是房市行情不好,已经贬值不少。三是作生意太难,周转不开。后来经过多次商议,我们告诉她可以通过倒贷的方式来偿还债务,即还清钱款,还能多贷出一部分钱,用于生意周转。开始对方认为倒贷费用太高不是很配合,后来我们通过摸排查到她家住址,随前往调查。进村后一问才知道房子前房主在村委会任职,立马来到村委会和前房主见面,告诉他虽然房子你卖了,但没有过户,还是在你名下,打官司还是会以他作被告,影响的还是他的征信等后果,对方听完后,马上给房子实际主人打电话,和她沟通还款事宜。对方一听我们找村委会了,立马就炸了,说怎么还找村委会了,既然找村委会就不谈了,爱怎么弄就怎么弄吧。原房主马上安抚,经多次解释总算让对方情绪稳定下来了,我们又和她提到倒贷方案,这回她总算是听进去了,同意按方案作。一天时间我们就为她完成了垫资还款,解除抵押,再次贷款的全流程服务,至此借款全部还清,对方因为倒贷不但还清了以前的欠款,还多贷出了流动资金,并且贷款利率也比以前底很多,可以说是皆大欢喜。
“因为疫情”不是你赖账的借口!“因为疫情”也不是你的挡箭牌!
今天下午2点半,2020年最后一个庭审。原告潍坊某化工厂诉被告沧州某助剂厂买卖合同纠纷。
2020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化工助剂的合同,被告以“疫情期间,原材料供应紧张,采购难”为由,要求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待原告支付完货款后,被告又以“疫情期间,生产量不足为由”延迟交货,拖要9月份,被告突然电话不接,微信拉黑玩儿失踪。原告无奈只能起诉解除合同,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
庭审被告未到庭,主审法官开庭前电话核实,对方竟然还是“因为疫情,单位经营困难,资金链锻炼,无货可交;因为疫情,不能来开庭”……
好一个“因为疫情”,成为某些人,某些企业不守信用,知法犯法的借口和挡箭牌!
“因为疫情”,我失业了,没有收入;
“因为疫情”,企业挣不到钱,我的工资降了;
“因为疫情”,企业经营困难,税是不是少交点或者免了吧;
“因为疫情”,还不了钱,付不了货款,甲方不给钱,发不了工人工资……
2020,这样的话,你和我一样是不是听到的太多太多?
“因为疫情”,你就可以不努力?你就可以得过且过,混天撩日?“因为疫情”,你就可以恣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2020年,马上成为过去,在新冠病毒与人类将共存的情况下,请不要再拿“因为疫情”说事!因为2020年,更多的人和企业,经过自身的努力,仍然实现了财富的正增长!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当庭发誓“所言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最终,他的确“如愿”被罚款8万元。
案情回顾
在原告赵某军与被告邵某珠、邵某富、邵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军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邵某珠向其借款50万元后,近四年时间里仅支付了2万元利息,多次催收,但借款人邵某珠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保证人邵某富、邵某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邵某珠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借款人邵某珠情绪激动地表示,赵某军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借条上写按月利率2%计息,实际利息高达10%。赵某军为了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将50万元借款以转账形式汇入邵某珠账户,并当场要求取出现金5万元向他预付第一个月利息(俗称砍头息),且此后每月利息5万元均以现金方式交付。邵某珠表示自己已支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40万元,后来生意失利实在无力偿还。
赵某军不认可邵某珠的说法,称绝无此事。
承办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可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赵某军当庭发誓:“所言属实,如有不实愿受法律制裁。”
借款人邵某珠向法庭提供了赵某军向其催收借款时双方的通话录音。录音中,赵某军对于邵某珠所说的已支付8个月利息40万元不做任何否认,称“这个嘛本来就是这样的,费用大家都已经说好的”“我也知道你是守信用的人,可是你现在没有付了呀”。
面对内容明确的通话录音,赵某军称,是由于当时通话背景声音嘈杂,自己没有听清楚邵某珠所说的话所以没有及时否认。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根据法庭调查、证据质证等情况,采信了邵某珠提供的证据,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邵某珠已支付40万元本息的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由被告邵某珠归还原告赵某军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针对赵某军在庭审中撒谎的行为,婺城法院认为,在承办法官向其告知虚假陈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赵某军仍当庭发誓其陈述属实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军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军罚款8万元。
赵某军不服该处罚决定,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近日,金华中院作出了维持决定。因赵某军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法院已立案执行。
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妨碍案件正常审理,而且导致案件不得不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今年以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查出多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惩处。
故意隐瞒当事人确切地址致送达有误
在原审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王某知道胡某是自己丈夫的同事,因而同意由其担保,借款给黄某。案件原审时,王某只提交了胡某的身份证信息和电话,其向法院递交的就各被告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作出的《情况说明》中,也仅提供了胡某的电话而无具体联系地址,导致法院向胡某身份证住址送达未成功的情况下,依法对胡某等人进行登报公告送达并缺席进行了审判,判决结果也进行了登报公告送达。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胡某、黄某银行账户扣划23万余元并划付申请人王某。执行过程中,胡某提出异议,表示对本案诉讼不知情,黄某提交新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已归还。
龙岗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审查认为,作为发起诉讼一方的原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法院顺利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故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深圳中院认为,王某明知被告胡某系公务员,且明知胡某在诉讼流程的各个阶段均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却仍向法院提交没有胡某联系地址的《情况说明》,制造胡某下落不明的假象,并欺骗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的错误送达方式,人为制造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程序错误,导致原审案件被再审,已经构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民事诉讼情形,依法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原告吴某与被告纸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在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某则放弃了利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因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