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口中有一家银行叫别的银行:
别的银行贷款利息低、额度高、下款快、服务好、网点多甚至楼下就有。
别的银行客户经理长得帅、长得美,每次上门都带礼物。
别的银行手续费低、网银好、外汇结汇快。
别的银行卖的理财没亏,卖的基金亏的少,推荐的产品好。
别的银行活动多,开户快。
别的银行牌子硬,老家也有分支行。
别的银行啥都好,特别是我和客户介绍完我们银行业务之后!
有房贷一族的好消息:提前还贷免违约金!
平常也不怎么关心房贷政策,因为离结清还有十几年,最主要每个月所还贷款不多仅1000元,权当付房租了。
最近在家无事,扒拉扒拉存款,看看有没有啥好的理财产品,风险大的不敢买,风险小的,顾不住贷款利息,几年前买的几支基金,总体来说有收益,今年以来一直在跌,也不乐观。
于是最后商量决定提前结清贷款,有倒是无贷一身轻!用网银查了一下,貌似可以直接在网上操作,没有出现违约金。为了慎重起见,还是咨询了银行客服,答复说:“受疫情影响地区,银行对于提前还贷、提前结清的客户,给予减免违约金的优惠。”
得到这个好消息,我们算是彻底放心了,只要把钱凑够,存入贷款账户,在网上操作申请提前还款功能,等待贷款银行审批之后就会在还款日19点进行扣款。而且,结清证明也可以在手机银行上下载,进行打印,简直不要太方便!
黑龙江哈尔滨,吴女士通过网银先后两次购买了银行的大额存单,总计5000万元。存款到期后,去银行取款,却发现自己的存款莫名其妙地被别的公司给质押了,银行也拒绝兑付。
吴女士听朋友介绍银行在开展揽存活动,于是当天就前往该银行开户,并且开通了网银。当时就直接通过网银办理了两笔大额存单,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3,000万元,存期为一年,利息类型为固定利率2.1%,除此之外还能拿到其他的额外好处。
一年到期后,吴女士去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这两笔大额存单已经被某某公司给质押了,拒绝给吴女士兑付存款本息。
吴女士有点摸不着头脑,自己自从在网银上办理了大额存单之后,就一直没有用过,也没有去动,从来没有给什么公司办理过质押,怎么可能自己的两笔大额存单全部给这个不认识的公司质押了呢?
多次与银行交涉未果,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偿还自己的存款5,000万元及相应的收益。
吴女士诉讼称:
自己在网银上购买到存单,就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就应该履行兑付的义务。存款已经到期,自己有权要求银行兑付本息。
银行辩称:
吴某与银行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将案涉大额存单为某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提供质押担保。《质押合同》上面还有吴某的亲笔签名,银行拒绝履行兑付本息并不存在过错。
某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等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的大额存单牵涉其中,应本着先刑事后民事,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女士答辩称:
银行所说的质押合同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也从来没有签署过相关的质押合同,也没有授权给他人办理过质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吴某通过网银在银行购买5,000万元一年期的大额存单后,双方就此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承担到期,吴某有权收回存款本金和利息收益。
银行所说的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但经过司法鉴定,该签名为伪造的,该《权利质押合同》并无吴某本人签字。银行拿出的吴某授权韩某办理质押合同的《公证书》,也被证实为虚假公证书。
某某公司因涉嫌骗取贷款等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该案已侦查终结,吴某并未涉案,因此并不影响本案民事案件的审理。
综上,银行在案涉大额存单到期后拒绝支付吴某存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应按照存单约定支付吴某存款本息。
一审法院判决:银行给吴某兑付相应的存款本息。案件的受理费用291800元,由银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
银行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未终止审理本案,存在严重错误,某某公司等涉嫌骗取贷款刑事犯罪案件尚未审理终结,其与银行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无法确认。一审法院应依据先行后民的审理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审理本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院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一审法院在向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调取起诉意见书后,未向银行出示过,也未经银行质证。
一审法院依据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为涉嫌某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等案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利。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的存款本金为5,000万元错误,根据涉案银行员工供述,吴某还拿到了一部分贴息,故吴某的存款本金应低于5,000万元。
银行提交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其中载明,张某有获得贴息款200万元。
吴某答辩称:
根据起诉意见书,自己并未涉案本案也无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存在需要终止审理的情形。
自己不认识张某,也从来没有拿到相应的贴息,自己存款的本金就是5,00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吴某在银行购买了大额存单,银行也出示了《权利质押合同》,但该质押合同并无吴某本人签字,关于吴某授权“韩某”办理质押的“公证书”也证明为虚假文书,据此该质押合同不能确认为吴某的真实意思表达。
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所载的内容,吴某并未涉及某某公司涉嫌贷款诈骗犯罪一案,故该案审理结果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在本案中,吴某通过网银分两次购买了银行的大额存单,总计5,0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吴某存款本金为5000万元,银行上诉称吴某取得了部分贴息款故存款本金低于5,000万元,但银行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审理时依职权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但并未交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在未质证的情况下采信该证据,存在程序错误,现金本院组织质证以纠正一审此项程序错误。
综上,原审证据审查程序虽有错误,但本院予以纠正,银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91800元,由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图文无关#头条创作挑战赛#
做外贸的小伙伴们,你们公司基本户一年收多少钱?分享一下我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账户费用
上周因为Alibaba pay收款遇到了一个问题,就去建行开通了一个美元账户。因为我公司的基本户是在建行,美元户也开在这里。当时随口问了下柜台我们的账户费用,他说没有什么费用。
后面回来后拉了下账单,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才发现基本户还是有收费的,一共三项:1.网银费600元 2.结算年卡600元 3.设备使用费(对账单)360元。一年总共1560元。我们账户开通好几年了,算下来这扣费也有1万多了,还不算手续费什么的。
联系了我们的新客户经理,她说我们的账户没有维护过,所以费用比较高。之所以没有维护,因为我们的客户经理已经换过了3个,第一个做了两年请了生育假就没再回来,第二个是个年轻男孩,也没做两年就离职了,后来没再联系过客户经理。这次联系也是他们内部找了好久,才找到我们账户属于这个新业务经理管理。
这个经理说我们的账户失与管理,她帮我们申请下明年的费用减免,但是要我们帮她完成一点小任务。怎么感觉像利益交换哈。她说了几个可能的任务,一个是企业贷款,二是帮她介绍新客户 ,三是开通平台的新业务,例如开通网银钱包和龙智营操作。
实际上,我们现在没有贷款需要啊,感觉网银操作简单点,准备帮她操作这个。她帮我们申请了费用优惠说明年结算年卡收费30元,网银240,然后开通了网银对账,没有设备费了。一年费用总计270元。可以节省1000多。不过还要我在明年提醒她,扣费时才能享受,搞点优惠实在太不容易了!
#沈阳头条# 这两天开车的时候发现广播里的广告又换了。疫情前好像是个什么护眼灯。
现在换成一个没听说过什么品牌的节油器。说只要插到汽车的OBD的接口上,就能直接连接电脑,清除电脑里的垃圾,然后汽车就能省油,无论大小车型都能有效减少10%~25%的油耗。我听了以后的感觉,这不就是一款妥妥的冤种韭菜收割器嘛!
咱就先不说你这个东西连接车辆的电脑以后一但车辆出现问题了,车辆的厂家和4S店还会不会对车辆予以保修和理赔。
咱就说你这个产品介绍时候说能节油10%~25%,就按最低标准能省10%。如果能达到这个效果,厂家不会在出厂的时候就安装上?国家是不是早就应该大力推广了啊?还用得着你自己上广播里做广告?
还有就是现在的广播和电视台,广播还好点毕竟天天开车的老年人还是少数。尤其是电视台啊,电视台现在的受众群体基本都是老年人,天天给你播各种所谓养生看病的讲座。找个白胡子老头,带个眼镜往那一坐,一讲就是好几个小时。先告诉你你有各种病,得病的原因就是身体里缺各种东西。然后下个广告就是卖各种保健品,什么这个堂的蜂胶,那个洪的胶囊。各种锅碗瓢盆,各种饮水机净水器。这些产品专门能补你缺的东西。
最后你发现开始播的那些讲座都是这些厂家赞助的。只要你想买,一个电话马上快递送到家,不会网银支付,没问题直接快递代收货款。而且播放时间都是在下午1点到4点之间,因为老年人上午去买菜没时间看,4点以后家里的年轻人回来了,就不好忽悠了啊。
其实我挺怀念前几年沈阳台有个节目《天生吃货》,那时候这个节目没有现在这么多带货的。我最喜欢里面的老邢和姜晨光,还有郝宁。当时我真的因为看这个节目带着我媳妇开车2个小时去节目里面介绍的饭店去吃饭。基本没后悔过。而且有段时间沈阳有不少的饭店门口贴了一个天生吃货的牌子。有点沈阳米其林认证的意思。
现在好像有这个牌子的店越来越多了,但是这个节目我很久没看了
#网银在线交易扣款是怎么回事?#
网银在线扣款的意思是京东钱包在线支付。京东钱包是网银在线的个人账户产品,京东钱包提供卓越的网上支付和清算服务,为用户提供在线充值、在线支付、交易管理、提现等功能。
网银的安全性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客户在网上传输的敏感信息(如密码、交易指令等)在通讯过程中存在被截获、被破译、被篡改的可能。为了防止此种情况发生,网上银行系统一般都采用加密传输交易信息的措施,使用最广泛的是SSL数据加密协议。
扣款规定是扣收企业销货款项。在转账结算业务中,当遇到个别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无力偿还应支付的各种款项时,应按国务院规定:企业销货所得收入,首先要预留当月工资和大修理基金。
在线交易的好处买家保障:第三方资金监管,保障货款安全;银行合作,在线支付,车转账支付多渠道支付,支付无障碍;流程简单,三步即可完成一笔交易。卖家好处:累积交易记录,获取诚信积分,抢占搜索优先排名;在线开票、物流服务多项实用服务任意选,还可累积交易记录;累积诚信品牌,做异地生意。
#天平杯随手拍大赛#【以物抵债,9天高效执结】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用9天时间快速执结一起申请标的额达227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彩灯厂与被告张某因买卖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张某需支付某彩灯厂货款227万元。因张某没有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彩灯厂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张某的银行、网银资金均不足以偿还欠款,且名下仅有一辆轿车,价值与执行标的额相去甚远。法官调查发现张某常年在山东做彩灯生意,因生意亏损导致无力偿还债务,在库房堆积了大量各种型号的彩灯。
考虑到彩灯厂对库存彩灯进行二次销售较为便利,执行法官将这一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征求其意见,经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在山东省临沂市库房所在地,双方在执行干警的现场监督下,对库存彩灯进行了清点、交付。最终库存作价为170万元,轿车作价为40万元,总价值210万元。申请人同意不再追缴剩余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随手拍#(来源: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金梦瑶/翁勇)
安徽马鞍山警方摧毁一涉及全国多地的假烟销售网络
中新网合肥8月11日电 (赵强 窦海洋)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破获一起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非法经营案件,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0余人,彻底摧毁了一个涉及全国多地的庞大假烟销售网络,现场查获假冒卷烟1400余条,涉案金额高达400余万元。
现场查获的假冒卷烟 马鞍山警方提供
今年4月初,马鞍山警方接到马鞍山市烟草局线索:有人采用微信联系交易,线下物流、快递发货的方式在马鞍山市场上进行假烟销售,严重影响了烟草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线索引起警方高度重视,随即组织精干警力进行侦查。
经过近半个月的市场走访、跟踪调查,民警发现市场上确实存在销售假烟情况,并初步锁定了在该市的涉案人员,为了进一步查清假烟的来源,民警围绕涉案微信进行溯源,并通过物流、快递公司进行核查,终于查清了在广西、福建等地涉案人员。
收网时机成熟,4月21日,警方组织警力同步在广西、福建、安徽等多地展开收网抓捕,成功抓获司某、黄某、甘某苦、邹某鹏等涉案犯罪嫌疑人4名,并查获相关涉案违法嫌疑人40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处理,现场扣押卷烟1400余条,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全部为假冒伪劣卷烟。
经审讯,黄某等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来黄某和甘某苦两人是好友,在得知卖假烟可以牟取暴利,迅速赚到“大钱”,竟做起假烟生意。两人各自利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假烟广告招揽销售对象,吸引了也想“发财”的司某和邹某鹏。为了降低被查处的风险,他们之间逐渐形成采以微信联系确认、网银支付货款、物流快递发货的“无接触式”网络交易方式。司某、邹某鹏分别多次从黄某、甘某处购进假冒伪劣卷烟在市场上批发、零售。
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和烟草部门发现处理,逃避打击,司某、邹某鹏还玩起了“真假相融、以真掩假”的把戏,特意购进正规烟草公司生产卷烟,把假烟和真烟按照1:3比例混在一起进行售卖。
8月6日,司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