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形式是什么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订立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由于保险活动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保障。具体来讲保险人为便于业务开展,印制各种保险险种的投保单,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要约,保险人经过对投保单签章,便构成承诺,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对此本条第一款已作出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属于非即时清结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较长,而且内容比较复杂,因此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采用书面形式的基础上,保险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
二、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
三、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暂保单。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它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于正式保险单交付时自动失效。
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不能采用标准的保险单时,投保人与保险人需要就保险标的及保险保障的一些问题进行具体的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里所讲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也就是指前述四种形式之外的诸如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等其他一些保险合同形式,它们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只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法律也允许采取这些书面协议形式来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还能追偿赔偿金吗
保险公司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
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合同解除后,其已经承担的赔偿金能否追偿《强制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那么能否向投保人追偿呢《强制保险条例》未作回答。我认为,交强险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际是一种由法律设定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特殊合同,应属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
因此,按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民法通则第115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权向投保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
至于具体金额,可参照如下方法确定:
①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全部退还投保人的,则可全额追偿;
②如果保险公司将保险费部分退还投保人的,则按收取的保险所占比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