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比诚信的价值更高的东西了-----评“陈春花”野鸡大学博士事件
今天,北京大学发出通知,称正式收到陈春花老师的辞职信,即日起与陈春花终止聘用合同,为陈春花“野鸡”博士事件画上完美句号。
陈春花老师总体来讲还是有水平的,她早年间于华南工学院无线电技术专业毕业,随后留校担任马哲课教师,再后来留学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她在企业文化研究方面有一定造诣,颇有著述。在国内相当多的企业办过讲座,并被聘为北大国发院的教授。应聘时,其本人也解释过其博士学位问题,以硕士学位应聘。应该来讲,程序上也没有问题。
那么,问题在哪里呢?其实主要在她拿爱尔兰欧洲大学说事儿。爱尔兰欧洲大学是被中国教育部认定的野鸡大学,但是广大网民并不清楚。陈春花老师站在教授的位置,尽管有没有博士学位对其学术能力,影响不大,但是,有博士学位的背书,对她的利益影响是巨大的。试想一下,如果这个学位对其毫无影响,何必凡事必提爱尔兰欧洲大学呢?
然而,爱尔兰欧洲大学终归是野鸡大学,这就意味着陈春花老师的信用有问题了。明明是自己知道有问题的,却偏偏要打这块牌子。这是因为社会上大多数人认这块牌子,没有这块牌子利益就会受损。没这个学位,陈老师写的书是不是会买的少一些?请陈老师做的讲座会不会变得少一些?
陈春花老师是因为其个人利益而损害其个人诚信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看,诚信太重要了。我们这个社会,不屑个人利益,坚守诚信底线太重要了,然而也太难了,因为坚守,就意味着放弃很多个人利益。
陈春花老师事件给我们很大的启示,一定要坚守诚信底线。否则,裤衩有一天是会被别人脱掉的。
近日,郑州一班主任老师因买房向学生家长借钱,开口就要借10万。据学生家长胡女士透露,她是孩子的班主任老师,她开口借钱,也不好意思不借,万一孩子被穿小鞋就麻烦,所以就答应了班主任。
班主任当着胡女士的面一顿操作,从胡女士的支付宝内划走了4万元,也承诺会尽快还钱。本以为班主任会讲信用,谁知过了大半年,都没还钱。胡女士因没钱还借款,被列入了黑名单。
后在胡女士的强行索要下,班主任只得告知胡女士再宽限几天,到时候会用奶奶的养老金先行还掉这笔钱。
【谈点看法】
这位班主任也是神人,不仅找学生家长借钱,还要拿奶奶的养老金来还债,我觉得有点可耻。
如果没有钱买房,那就不要买。一套房子少则几十万,动辄上百万,没这个实力就不要虚荣。
胡女士与班主任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首先,胡女士与班主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可以以口头方式订立了借贷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其次,虽然胡女士并不是非常愿意借钱,但她怕班主任给自己的孩子穿小鞋。不过这些都是胡女士个人的揣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班主任在借钱的过程中,并未采用胁迫、欺诈、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手段,所以胡女士如果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借贷关系,很难得到支持。
最后,双方口头订立借贷合同时并不存在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胡女士与班主任对于何时还款,多少利息等并无明确约定的,那么胡女士可以随时要求班主任还款。如果班主任不按时还款,胡女士就可以自催要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这个利息根据LPR计算。
班主任最后被逼无奈,只得先给胡女士1万,其他的钱要等拿到奶奶养老金后支付。
据班主任透露,她找胡女士借钱,因为大家都是朋友,胡女士丈夫之前还塞钱给她,让她安排胡女士的孩子上学的事情,最后她没收,将钱退回给了胡女士的丈夫。
那胡女士丈夫这个行为算行贿罪吗?
其实行贿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教师不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列,所以给老师送礼一般不会涉嫌受贿罪的。
但是索要、收受家长财物的,应对其严肃处理。比如: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班主任说第二天会将钱还给胡女士,希望她言而有信,教体局也表示会督促班主任尽快还钱。这个承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他们都能履行自己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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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向家长借钱买房,开口就要10万,自己动手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