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岁男子刘强,在网上认识美女李丽,两人约定2000元交易,一次结束后李丽想走,刘强却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刘强殴打李丽后再次发生违背道德之事,李丽愤而报警!
(注:人名均为化名)
刘强今年57岁,之前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几年前因个人原因提前退休,之后和老伴一起住到城里,两人一起帮儿子带小孩,虽然有时比较辛苦,但含饴弄孙是很多人羡慕不来的幸福。
刘强家里有两个孩子,女儿嫁到外地,不需要他操心,儿子上学时成绩好,毕业后留在城里工作,并在当地娶妻生子,一家人和和美美。
前几年有了孙子后,家人多次邀请刘强一起进城,刘强一开始不愿意,因为他早已习惯农村生活,而且觉得这样不太方便,毕竟两代人生活方式不一样,人多容易产生矛盾。
他和妻子本来不想掺合儿子的事,想让亲家帮忙带小孩,自己在经济上予以支持,但亲家突发疾病,住了一次院后,血压一直不稳,只要休息不好,就很容易犯病。
无奈之下,刘强和妻子商量,决定到城里帮衬儿子,其实刘强根本帮不上什么忙,儿子儿媳不在家时,由妻子负责收拾卫生,两人回家后就会自己收拾。
时间一长,刘强觉得十分无聊,以前在农村时,闲来无事可以和老头们一起打麻将、下象棋,可到城里后,一个人也不认识。
毕竟刘强以前大小是个领导,无需主动和人交际,于是他每天就在家里看看电视,实在无聊就下楼溜达几圈,后来实在无聊,逐渐迷上手机。
某晚,刘强躺在床上刷短视频时,看见一个交友软件,本来没有关注太多,但后来实在无聊,试着注册进去看了看,很快认识美女李丽。
李丽年轻漂亮,没事就喜欢拍摄短视频并上传网络,但观看点赞的人特别少,刘强觉得李丽挺有意思,于是加了关注,两人通过私信聊天。
一段时间后,两人逐渐熟悉起来,刘强提出可以见面,两人一起吃饭喝酒,事后李丽暗示刘强,可以去酒店开房,但必须给自己2000元。
2000元虽然不少,但刘强手头积蓄不少,每个月的退休工资也不错,见对方如此年轻漂亮,酒后的刘强不顾自己身份,同意了李丽的暗示。
两人很快来到酒店,刘强付钱后,两人发生违背道德之事,事后李丽想回家,但刘强却很不乐意,理由是时间太短,李丽坚决要走,两人为此发生争执。
争执中,李丽嘲笑刘强,自己不行却怪时间短,刘强听后十分生气,借着酒劲直接暴揍李丽一顿,再来一次后扬长而去,刘强走后,李丽愤而报警。
刘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处理?
刘强和李丽之间共发生了两次不该有的事情,刘强作为一个57岁老人,有家有口,却和年轻女子进行交易,不仅违反道德,也已触犯法律,但他的两次行为,性质却不一样,需要区别对待。
1.刘强的第1次行为,属于钱色交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刘强和李丽都是成年人,不属于情节较轻,即便是酒后交易,也无法减轻两人责任,据此两人都需处10日以上拘留,还可并处罚款。
只要是拘留,就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人,有单位的还要告知单位,刘强可以说是把老脸彻底丢尽,而反观李丽,交易所得的2000元,属于非法所得,需要依法没收,两人可以说是两败俱伤。
2.刘强殴打李丽后的第2次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不轨行为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
所谓暴力,是指采取有形力,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等危害人身安全,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刘强仗着自己力气大,殴打李丽并再来一次,此举已经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殴打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未达轻伤的情况下,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但在此罪中,殴打行为无需另行处理,作为犯罪情节考虑即可,等待刘强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钱色交易本就违法,刘强一时冲动又构成犯罪,可以说是无知无畏,而李丽也必须唾弃,为了金钱出卖灵魂,最终分文无获,反遭他人侵害,并不值得同情。
入驻头条311天,粉丝57,应该没人像我这样的吧?苦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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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男子花57万从一烟酒行买了100箱飞天茅台,饮用后发现是假酒,其和卖家签协议约定卖家给10倍赔偿570万。事后卖家拒绝赔偿,并报警称男子敲诈勒索,签协议是被逼的。男子则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协议。
(案例来源: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男子曾某是济南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其因个人生活需要,从日照一从事白酒销售的刘某处订购了100箱53度飞天茅台,每箱5700元,共计57万元。刘某又从丁某经营的烟酒商行处进货100箱,转手卖给了曾某。
曾某将该批茅台酒用于公司日常接待,可有客人饮用后反映可能是假酒。于是,曾某第一时间找到了刘某,刘某又约上烟酒行老板丁某赶到曾某公司查看,三人确定了该酒为假酒这一事实。
后来在曾某公司内,曾某和丁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载明:
曾某从刘某处购买100箱飞天茅台,刘某从丁某处进货100箱出售给曾某。曾某饮用后认为是假酒,现共同确定为假酒。经协商,丁某自愿按假一赔十的方式解决此事,退还酒款57万,并赔偿570万。如经检验为真酒,曾某把所有赔偿款交还给丁某,以及交还所有酒水款。无论真伪,一旦私了完毕,双方不再追究相互责任。特此承诺。
协议书上,另外单独写上了“自愿”字样,下面有丁某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当天即转给曾某153万元(含酒款57万元,赔偿款96万元),然后离开曾某公司。后经鉴定,该批茅台确实为假酒。
让人意外的是,离开曾某公司后,商行老板丁某却拒绝再支付剩余赔偿款。于是曾某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协议约定赔偿剩余的474万元。
这边丁某则报警称,自己遭到了敲诈勒索。当天在曾某的公司,曾某安排数十人围着自己,称如果不解决假酒问题就不准走,自己迫不得已签订了《协议书》。因此协议书上才专门标注了“自愿”,正是因为曾某知道自己并非自愿,才逼迫自己写上了“自愿”。
那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呢?曾某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1、曾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要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主观上,要看行为人的目的是否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果占有财物是合法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比如有人欠我钱,我跟他要他不给我,此时我威胁他,不给我我就打你一顿,这不构成敲诈勒索,因为我的目的是合法的。
客观上,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恐吓或胁迫,这种胁迫必须是让受害人产生恐惧而不得不满足行为人要求的。
就本案而言,从主观上来看,曾某买到假酒后索要10倍赔偿属于其合法权益,而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从客观上来看,尽管曾某有过要求丁某尽快签订协议解决问题的说法,但并没有限制丁某的自由,因此不能认为曾某使用了恐吓、胁迫手段。
综合来看,曾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签协议是日常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民事行为,大到数十亿元的合作,小到几百块的工程项目,都可以通过协议书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就应该履行协议。
回到本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卖家给予曾某10倍赔偿570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3、丁某又提出,曾某涉嫌知假买假,自己这是中了曾某的圈套。
丁某称,曾某作为省会城市济南的大公司董事长,其应该知道市面上飞天茅台非常难买,但其不在济南买,却跑到日照来买,明显是挖坑让自己往里跳,目的是谋取超额赔偿。
丁某提出,曾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索赔570万明显超过酒款损失,建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点,丁某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且不说没有证据证明曾某是知假买假,即便曾某真的是知假买假,商家也应给予赔付。因为食品、药品领域不能以知假买假为由抗辩不予赔付,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最终,法院判决卖家丁某10日内向曾某支付剩余赔偿款474万元。本案22360元诉讼费也由丁某支付。
有网友说,丁某一次赔了500多万,真的是亏大了,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关注@夏天说法,看案例,学法律。
#山东##济南头条##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去年在直播间买了几次童装,那种抢的尾货觉得还可以,今年再买就发现质量都很差,给老二买的尿不湿更是骗人的,问了三遍是不是57发三包一共90片,都说是,就是来不及录屏,结果打过来就30片,都是些没信用的骗子和商家
来头条也有558天了,以前一直都喜欢在头条看视频,也不知道这玩意儿能赚钱。
也是偶然的机会,弟弟说:你一天有时间刷视频咋不利用它赚点外快呢?当时我也是懵圈的,我也没有注册啊啥的,然后弟弟就教我注册,因为当时是全职宝妈,听这个能赚钱心里甭提有多高兴了。
于是拿着随意一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