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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江苏银行信用贷款(丰县农村信用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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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是否遇到这种通知函,还被这种压得我们喘不过气来,本来疫情我们生存本来就很难了,还一直打电话发短信恐吓,人没有被疫情困崩溃就会被这些催款弄得抑郁症。

其实解决这一类问题真的很简单,我们不用管就行,为什么小编会这样子说呢,那小编就来给你分享一下小编知道与理解的。希望能给你们更快走出阴影

丰县江苏银行信用贷款(丰县农村信用社贷款)

第一、我们要知道这些都是催款公司的一种风控手段,在我们欠款因为暂时还不起时会引起风控催款手段,让我们害怕想方设法把这钱还上。如果想起诉这点钱不够打官司,利息罚息就不用罚了。

第二、要明确知道,利息和罚息是一直走着的,目前没有还钱能力先可不管,有钱了还上即可。不要有钱不还那就不道德了哈,人勿忘本

第三、影响可能是有影响的,把钱还了,五年后大数据会自动刷新一次个人信用报告的,

第四、心态,心态是最重要的,不管遇到事情不要急不要紧张烦躁,保持乐观心态放好,不受任何影响先过好生活,让自己活着,照顾好自己的家庭,一切都好了才有资本去还上这比贷款。罚它罚它的,催它催它的,我们都活不好怎么还好,我们先活好才能还好 。

这只是小编经历的一部分,小编的律师朋友告诉小编如果在自己没有能力还起这个钱的情况下催款公司对自己造成严重恐吓威胁,上门骚扰等是可以上诉的哦

网页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常税稽一处〔2021〕119号

常州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4XXXMXTQ548)

我局(所)于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28日对你(单位)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存续时间短,企业人员走逃

你单位2016年10月28日注册成立,2017年8月29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理由为连续未申报、查无下落,你单位最后一次申报是2017年5月10日。检查组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实地调查注册经营地址,未找到经营场所。

2.大量领购发票并集中开票

你单位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共领购3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2016年11月14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3200154160,发票号码: 04668514-04668613;

2016年12月28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 06718796-06718895;

2017年3月23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06793532-06793631。该100份发票已被认定为失控发票。

你单位在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开具2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作废),合计金额21347274.88元,税额3629036.66元,价税合计24976311.54元。另有23份发票未开具。

3.申报情况异常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成立,所属期2016年11月至2016年12月申报销售收入7278611.66元,增值税应纳税额3072.09元,增值税税负率0.04%;

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申报销售收入11575233.31元,增值税应纳税额15432.44元,增值税税负率0.13%。2017年5月起一直未申报。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7278611.66元,利润总额25732.23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5732.23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573.23元。2017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6721449.86元,实际利润额-23906.77元。2017年1季度之后未再申报。

4.进项不正常

你单位上游企业除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苏百旺金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2户企业(共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871.63元,税98.37元,价税合计970元)外,其他4户企业:丰县长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莱芜烨博经贸有限公司、海阳市建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海阳市侯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发票金额为18744415.63元,税额3186550.67元,价税合计21930966.3元,占上游发票总金额21931936.3的99.99%。

5.资金往来异常

经查你单位的对公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城北支行,账号10610501040014747,根据银行流水分析发现:你单位存续期间,未发生与上游单位资金往来情况;与下游单位的货款资金往来仅6户次,金额1405031.08元,同期你单位开具2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作废),金额21347274.88元,税额3629036.66元,价税合计24976311.54元,大宗交易资金异常金额合计23571280.46元,占销项发票价税合计比例为94.37%。

二、 处理决定

对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你单位2016年-2017年开具的2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合计涉及金额金额21347274.88元,税额3629036.66元,价税合计24976311.54元,2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发票代码:3200154160,发票号码: 04668514-04668613;

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 06718796-06718895;

发票代码:3200161160,发票号码:06793532-06793608。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