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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企业贷款详情(长沙企业贷款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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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男子花费11.5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车,由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8万余元。去年11月起连续拖欠2个月贷款后,担保公司直接把车从益阳开到了长沙,要取回车辆还要交8500元费用。

长沙银行企业贷款详情(长沙企业贷款申请办理)

这名男子姓张,张先生去年5月买的车,因为直接在银行贷款未果,便找了担保公司,花费了1.65万元的担保费用。

张先生与银行约定的还款日期是每个月25日还款,但由于经济原因,去年11月与12月没有及时还款,没想到担保公司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的车开走了。

据张先生所称,这辆车买来是打算结婚的,当时没还的贷款也还上了,但是担保公司却要求交8500元才能把车开回来,按照市场价从益阳到长沙就算拖车也只需要一两千,这个价钱分明不合理,并且张先生认为担保公司没有权利扣留他的车,因此他要求担保公司把车还给他。

但根据担保公司负责人所称,既然作为担保,那张先生如果没有把贷款还上,那担保公司是要代偿这笔钱的,并且该负责人认为,张先生在贷款未还款的两个月内,多次与其联系要求还款,但是张先生均没有回应,要是没有把车扣留,张先生是不可能这么快把钱还上的。

由于张先生表示,他临近婚期,车内装有所有的婚庆用品,负责人对此表示可以由张先生列清单,将这部分用品以快递方式寄回,要是没有把费用结算,确实无法让张先生把车开走。

【@路的尾巴】

两方对此事没有达成一致,那担保公司真的有权利把车拖走吗?

担保公司作为张先生贷款的担保人,要是张先生的贷款无法偿还,担保公司确实是要帮助张先生清偿他的这笔债务,但是担保公司清偿债务的前提,是要基于它自己的财产保全为原则,因为该担保公司想出了把车拖走的办法。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是在法院开始诉讼,或者诉讼前,为了保证有争议的财产,能够顺利在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而执行机关则是法院,并不是其他个人或组织,要是擅自扣留他人财物,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但是要是张先生与担保公司就贷款进行过约定,那事情就又不一样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规定,如果是签订了合同,产生了合同关系,这种情况下的占有,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因此如果张先生与担保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此项进行了约定,那他的车被开走,并没有违法,如果没有约定,则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对于此事,张先生并不罢休,他对于8500元费用表示绝对不认可,后续他还会继续与担保公司交涉此事。

只不过针对这件事,还是想提醒一下大家,贷款很重要,不要为了追求面子,就作出自己力所能不及的事,导致还款时间到了之后,没有钱可以还款,不仅影响到自己的个人征信,还会导致以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想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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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一名男子张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当时是通过一家担保公司从银行进行贷款购买的,这辆车总共11.5元,当时,张先生办理贷款后,连续两个月都没有按时还月供,所以车子就被担保公司从益阳开到长沙去了,张先生花11.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然后张先生就过去担保公司,要担保公司还车的时候,担保公司表示需要张先生先交8500元的费用,才可以将车子归还给他使用。

据了解到,男子张先生是去年五月买的车,买这辆车的时候办理了贷款,贷款金额是每个月25号还的,并且,担保公司收取了张先生16500元的担保费,但是张先生在11月,12月的时候由于经济比较紧张,所以就没有还月供,然后担保公司就跟财产保全机构进行申请,将张先生这辆车的财产进行保全,所以财产保全机构就直接将车子从益阳开到长沙去了,张先生知道车子被扣后,就去担保公司要车,所以担保公司就要求张先生交8500元的费用才可以将车子开走。

张先生的车子不按时还月供,所以担保公司就要帮他还月供,然后就将车子开走,那么,担保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约定。

有网友表示:按照正常来说的话,你要是说扣个一两千两三千,那还说的过去,将车子开到那边去后,既然要收8500块钱,这样的费用已经太过分了,就算是叫一辆拖车拖回来,那也要不了这么多钱啊,所以说这个担保公司也是比较坑的。

​还有网友表示:你跟担保公司保证每个月多少号还贷款,你不还的话,那别人就有权利将你的财产收过去作为担保,因为人家这样的做法也是有风险的,所以站在别人的角度上来思考问题,别人也是需要为自己的财产安全做保障的。

对于男子这样的行为,大家怎么看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