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股东
冒名股东
隐名股东
股东知情权
股东资格确认
出资义务
代持股协议
章程与合伙协议
大股东签字
#喵喵律今天学习了吗#
我是蓝光雍锦半岛业主 去年11月份与金螳螂装饰公司签定装修协议 分两次付清装修款项 并于11月20日开工 至今 历时9个月 施工作中业主工作忙 未到现场监工 到后期 业主发现施工不规范 施工质量有问题 经过查证没曾想金螳螂装饰公司设计师冒名他人施工也是转包他人 只是挂金螳螂装饰公司而己 所签合同存在严重欺诈 业主及时与金螳螂主管沟通 结果是推诿狡辨 胡说八道由于交的全款 业主实在无奈 只想尽快完工 吃个哑巴亏 谁曾想一个上市公司能干出招摇撞骗的勾当 信口雌黄 前面答应后面变卦 从来没有言而有信过 真是荒唐滑稽 施工中间地板砖砌完 冒名顶替的设计师也不见踪影 到今天也未见人来过施工现场 签合同时的部门经理也是不见其人 导致现在工程质量问题严重 不忍直视 木吊顶开裂十几处 墙面开裂十几处 木饰面板开裂 地砖空鼓十几处 装修合同项目私自减项多处 经业主多次督催 金螳螂装饰公司派人应付性进行了修补 但无济于事 到现在不验收 不结算 不处理 出于无奈 业主自费请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全部不合格 结论是 由于金螳螂装饰公司层层转包 压榨施工费用 导致施工人员无利可图就偷工减料 任意改变施工工艺 最后的结果就是业主花几十万装修费用 住的是像二手房一样的感觉 处处是质量问题 天天困扰着业主的心情 直到今天业主反复联系金螳螂装饰公司 一直推脱 投诉电话也是虚设 能叫人哭笑不得 还有如此野蛮骄横的的装饰公司 真是天理难容
名义股东与冒名股东有什么区别?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对于代持事宜达成了合意,双方权益皆受到法律的保护。冒名股东,是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设立公司。冒名股东假冒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其成立公司的目的一般为从事违法或高风险经营行为。冒名股东将承担虚假登记公司的行政责任;给被冒名人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助被冒名的农民工解开谜团
正义网讯(记者满宁 通讯员彭静 周亚)“感谢你们还了我清白,我终于能回家团圆了。”近日,顺利买到回老家的机票,彭军(化名)第一时间打电话告诉重庆市南岸区检察院检察官赵雅。
如此激动,是因为去年此时,彭波曾因身陷“真假身份风波”而困在他乡,有家难回。
2020年12月,彭军本打算从福建晋江回贵州老家,订票时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根本没办法购票。原来,彭军成了一起发生在重庆市南岸区的民事诉讼案的被告,当时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彭军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存款并被限制高消费。
福建晋江距离重庆南岸1700多公里,2012年至今,彭军一直都在晋江一家鞋业公司务工,从未到过重庆,为何会无端成为被告呢?
为探寻真相,赵雅与重庆当地法院、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调取相关案件材料逐一核实,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6年3月,南岸区一家足浴店的老板李强(化名)与持有彭军身份证的范鹏鹏(化名)签订《承包协议》,将该店承包给范鹏鹏经营。然而不到一年时间,范鹏鹏就拖欠李强房租、承包费、水电费等2.4万余元。其后,李强依据承包协议将“彭军”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共计2.8万余元。
“范鹏鹏既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也没有依法履行。”赵雅说,等拖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这个假彭军欠的债便落到了真彭军的头上。
彭军的身份证怎么会在范鹏鹏手里呢?原来,2012年至2016年,彭军丢失过身份证,直到2016年6月才补办了新的身份证。而李强和范鹏鹏之间的合同,恰恰就是在彭军补办身份证之前3个月签订的。“受理彭军的监督申请后,我们依法查明,该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确系范鹏鹏冒用彭军身份所为。”赵雅介绍。
2021年初,经检察机关组织视频连线,李强对彭军进行辨认。在确认起诉主体错误后,南岸区检察院将该案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抗诉。
2021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予监督,遂向重庆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得到支持。
该案再审期间,在两级检察机关和法院共同努力下,对彭军的“限高”措施和银行账户冻结等均很快得以解除,李强也撤回了起诉。
不仅如此,针对范鹏鹏存在冒用彭军身份信息、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南岸区检察院还依法将其涉嫌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来源:正义网
#张若昀父亲张健被强制执行4400万#这个结果,是华策和张若昀靠张健造成的——张健先是用儿子的签名章“冒名”签了4个价值2亿的协议,然后预支了1.44亿。张若昀无奈之下起诉了张健,指出父亲是冒用,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一来二去,张健只能把预支的钱还回去,没还回去的,被强制执行。
有人说,张若昀靠老子张健捧出道,帮老子还点钱怎么啦?
关键是张健并没有尽到过当爹的责任,甚至帮儿子出道也像个圈套。
张若昀童年几乎在“无父无母”条件下长大,父母离婚后,父亲拿到抚养权后撒手不管。
张若昀平均七、八年见一次母亲,一年见一次父亲。
张若昀毕业后,父亲张健帮助他出道,并掌控了他的经纪权,张若昀一开始没有反抗。
但岂料,张健在娶了第二任妻子又离了之后,又看上了剧组与自己搭戏的、小自己5岁的演员冯越。
且冯越很快在张健所有公司入了股,包括张健和张若昀合股的公司。
张若昀不舒服,便退了股份和法人代表身份。
张健知道他有这个想法后,抓紧时间用他的签名章和华策签了4个协议,约定张若昀在2017-2019年必须演出四部亿,片酬2个亿。
直到2019年6月华策起诉自己,他才彻底知道这些内幕。裁决书下来那天,正是他的婚礼,父母都没来,父亲送的好礼物!
张若昀起诉了父亲,因为他必须要清清白白做人。事实上,父亲的欠债他之前就帮还过,但是这一次,他不能因此毁掉前程,毕竟他已经拥有一个家庭,并是一个孩子的父亲了。#八卦手册#
现在这笔债算清了,法律上,子不必还父债了,但张若昀真的能一点不管吗?
从张健张若昀1.4亿恩怨看父子关系:啃儿也有边界,父慈才配子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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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河南洛阳,俞大妈去银行取卡里的4200多元,万万没想到,柜员面露狐疑之色,告诉俞大妈卡里只有90元钱,在查看银行流水后,余大妈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俞大妈的钱是一个月以前发放的补助,在查看银行的流水后才发现,卡里的4200多元,在二十多天以前,被人在异地分5笔取走,因为没有开通短信提醒,所以俞大妈一直不得而知。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俞大妈向银行柜员表示,一个月以来,自己一直未出过洛阳,银行卡也一直在家中存放,密码也有自己保管,所以钱肯定是被他人冒名取走了。 万万没想到,银行柜员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就告诉俞大妈,银行肯定没有错,遂拒绝赔付。俞大妈见到银行的态度如此恶劣,直接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银行方面辩称:俞大妈不能证明其本人或其授权他人没有持卡在外地办理取款业务且不能证明存在伪卡交易,不能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故请求驳回俞大妈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 1、《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也就是说,只要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双方就达成了一个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应当无理由的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现在双方因为4200多元产生了纠纷,就需要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俞大妈作为起诉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取过这笔钱,通常情况下,让储户证明自己没有做的事,确实很有困难,但在法庭上,俞大妈提供了两份关键性证据。 其一,银行流水和录音一份。根据银行的交易流水显示,俞大妈的钱都被从一个代号为“00201056”的ATM机取走,而经过俞大妈和银联客服拨打电话的录音得知,银联客服的工作人员告知俞大妈,其银行卡消费的4200多元地点均在菲律宾。 其二,俞大妈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为俞大妈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余大在涉事期间,并未离开洛阳,一直在小区内。 银行方面未提供证据,但银行方面表示,俞大妈的银行卡在境外被消费,说明卡极有可能被复制,恰恰俞大妈一直强调称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所以很明显系余大妈对银行卡保管不善,导致卡被复制,而且俞大妈在存款丢失二十多天后才发现,存在一定的责任。 3、无疑,单单从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确实很难够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民事诉讼讲究的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就是指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余大妈在与银行达成储蓄合同后,银行有义务对储蓄的资金严格管理,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 虽然俞大妈发现持有借记卡的资金流失时虽与资金流失时间相距二十多天,但考虑到余大妈银行卡未开通短信提醒、本案的标的也不大、资金消费的地点在国外、俞大妈的年龄以及俞大妈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因素,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俞大妈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取款行为并报假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是他人持伪卡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银行卡作为一种支付凭证,其需要密码与卡内相关磁条信息相吻合方能实现支付,虽然交易密码应由储户妥善保管,但是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实现对银行卡信息防盗技术保护以及承担识别伪卡技术的责任。 在本案中,银行未能尽到该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字啊十日内归还余大妈的4200多元。 最后,一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典型案例,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律师来帮忙#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在我告诉你欠钱可以不用还,你信吗?
2021年,《民法典》明确规定6种债务无效,如果你有涉及到这6种欠款,国家有法保护你,不用还了。
1、高利贷
2、夫妻单方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责任。
3、砍头息,就是你借钱,他先把利息扣除了再把钱借给你,这种的钱可以不还了。
4、超过3年的有效期的债务,债权人失去胜诉的权利
5、无效合同的债务
6、被冒名的债务
尤其是最后被冒名的债务这一项是很多人的困扰,现在不会再困扰你们了。
#欠债##民法典#
“我没有签字,谁替我签字了?”福州平潭,因邻居家违规搭建围墙,导致几十户村民被迫走一条不到1米宽的小路,为了能够拆除围墙,李先生伯父和几十户村民遂联合上书投诉,可违建没有拆除,李先生伯父就被人冒名签字“承诺不再投诉”,承诺书赫然上写着双方已经息诉,李先生伯父不会再投诉。
而据李先生伯父介绍,自己至今都感到莫名其妙,违建也没有拆除,怎么就有人替自己签了举报不再投诉的承诺书?而且自己的名字是李贵龙,不是李桂龙,这个冒充自己签名的人把名字都签错了。
为了证实自己没有签字,李先生伯父在记者面前亲自书写了自己的名字,两个笔迹一经对比,就可以发现李先生伯父确实被人顶替签名了,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份假承诺书上竟然盖着村委员的章。
那么有谁那么大胆,敢伪造这份承诺书呢?
带着疑问,记者首先来到江楼村委会了解,可村委书记却表示,让记者去纪委、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了解,随即便将记者赶出了大门。
随后记者来到平潭苏平片区管理局,对方表示此事不便回应,便草草了事。
最终,记者来到综合执法队后,一位工作人员解答了记者的疑问,投诉的这一方面即李先生伯父一家,当时在村里协调过,但是没有做纸质的协议。
因为要将纸质结果反馈给12345平台,城管工作人员陈某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误以为双方已经悉访悉诉,就打印了这份承诺书,并代替李先生伯父签了字。
而当记者想要联系陈某时,工作人员表示陈某出去工作,联系方式不便透漏,况且在事发后,纪检部门已经对李某进行了效能处理。
#普法行动#
真是无语,都是乡里乡亲的,这位邻居竟然为了一己私利搭建围墙,虽说是自家的土地,自己享有处置权,但也不能影响村民的出行,这位邻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享有收益、处分的权利,但不能干扰到邻居的正常生活。本案中,这位邻居搭建高围墙后,虽然还有不到1米宽的路可走,但遇到婚丧嫁娶等情况,根本无法正常通行。
所以说李先生一家选择投诉也是情理之中,可令人质疑的是,相关部门明明确认了这堵高墙属于违建,但就是不在第一时间拆除。
更荒唐的是,竟然直接有人冒充村民签字,造起了假,这简直就是掩耳盗铃式的为人民服务。
根据《民法典》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这份虚假的承诺书自始至终都没有效力!
当然,承诺书无效的同时,陈某也应当接受应有的惩罚,而据城管工作人员表示,陈某已经被纪检部门效能处理。
关于效能告诫处理,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存在乱作为,但没有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的,影响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行为的一种处理形式。
通常情况下,常见的效能告诫处理主要有口头批评、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等方式,由于本案未公开对陈某的处罚结果,所以陈某最终面临的处罚也不得而知。
最后,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彻底解决村民们遇到的难题,不要再敷衍了事。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2021城事# #村民多次投诉违建 莫名“被和解”#
无权代理:首先要是代理,代理是三方。甲欺骗乙说,丙让我来和你签合同,这是无权代理,如果甲欺骗乙,我是甲,我来跟你签合同,这不是无权代理是冒名行为。
房屋登记在甲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此时乙依据生效的法律判决直接取得了所有权,如果法院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乙不是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进行登记变更才可以,如果甲不配合变更,乙仍然不能取得所有权。
甲被宣告死亡,乙继承甲财产,丙知道甲被宣告死亡一事,乙将财产赠予丙,现甲回来,无权要求丙返还,如果此时财产还在乙手中,甲有权要求返回。
浙江,义乌。方先生存了3300000元,取钱时柜员却告知存款为0,方先生向该行讨要说法。对方却称:钱当天就转走了,是方先生自己签字同意的。
方先生年底准备进一批货,去取钱时存了一年定期的3300000元被柜员告知为0,还说是自己同意转给别人的。
方先生努力回忆当天发生的事情,可怎么也想不起来,有把存款转给别人的举动,方先生在肯定不是自己所为后,他让柜员把转账记录给自己看。
这一看不得了,钱居然转给了一个陌生人,方先生根本就不认识,他更加确定回单上不是自己的签字。
@雷神看法
但该行只看事实,是方先生签字确认后柜员才转账的,方先生有理也说不清楚,只得选择报了警。
民警把的签字送到了鉴定中心,进行比对后,确定了并非方先生本人所签,而是有人冒名代签。
随后民警顺藤摸瓜,找到了3300000元的收款人邱某,事情才终于水落石出。
原来邱某的公司资金困难,面临倒闭,他就找到该行上班的好友,让好友利用职务之便,把一些储户的大额资金先挪用出来,让他把危机度过了,连本带息把钱补上,到时候也会给好友相应的好处费。
可还没等窟窿补上,方先生就去取钱,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虽然找到了邱某,可是对方已经倒闭了,也拿不出钱来归还给方先生,而该行也是一再推脱责任,不愿意赔偿方先生的钱,无奈之下,方先生将邱某和存款行都起诉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钱到底该由谁来赔呢?
一、首先,方先生的3300000元,是由邱某的好友,也就是存款行的柜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钱私自转出的,这属于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邱某好友挪用资金为330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现在又没有办法填补资金的,将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
二、邱某和好友秘密窃取别人的钱财,属于盗窃罪。
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并且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的要件。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人共同计划,共同密谋盗取方先生的存款,属于共同犯罪,将会对此分别论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邱某和好友都没有钱偿还方先生,这种情况存款行该不该承担责任?
首先,方先生将钱存入该行,双方也就算是签订了合同,存款行就该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然而该行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98条,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该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方先生的损失其实是第三人造成的,本事件中第三人应该理解为邱某和他的好友,应该由这两个人负主要责任,而该行只承担次要责任。
所以,方先生的3300000元,存款行不可能全部承担,而是只承担一部分。
大家觉得:存款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吗?#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义乌头条#